臺南縣佳里鎮楊君問:買賣股票及結構型商品的損失可以抵稅嗎?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股票買賣收益屬證券交易所得,現行停止課徵所得稅,故其交易發生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扣除。此外結構型商品收益包括固定收益商品(例如定期存款或債券)為利息所得,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例如選擇權),應於商品交易完結時,就契約期間產生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如發生損失,得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可自當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在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2010/07/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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