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7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結構商品損失-可扣除抵稅

臺南縣佳里鎮楊君問:買賣股票結構型商品損失可以抵稅嗎?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股票買賣收益證券交易所得,現行停止課徵所得稅,故其交易發生損失亦不得所得額扣除。此外結構型商品收益包括固定收益商品(例如定期存款或債券)利息所得,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例如選擇權),應於商品交易完結時,就契約期間產生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如發生損失,得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可自當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在以後3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2010/07/07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