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集鎮白先生問:其於99年1月贈與兒子1筆公共設施保留地,自後因另有用途,同年6月向兒子買回該地,為何遭國稅局通知補稅?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應課徵贈與稅行為,例如:
1.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
2.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
3.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
其實質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如其行為係在92年7月1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如係在92年7月2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2010/07/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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