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6日 星期二

小規模營利事業年中使用發票其期初存貨之認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年度中途,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依據財政部65年7月3日台財稅第34416號函規定:若該原小規模營利事業營業人未保存其在核定免用發票期間之進貨憑證,有關其期初存貨之認定,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7條規定,以其開始使用發票日申報之期初存貨明細表,標明各種盤存之數量、單位、單價並註明其為成本、時價或估定價額,予以核定。

國稅局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若於99年度中途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上揭規定,若有任何疑義亦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楠加稽徵所 稅務員 林佳樺(07)361-4111分機521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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