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2日 星期一

扣繳義務人承租共有物,如何開立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扣繳義務人來電詢問,承租房屋數人共有,應如何填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承租共有物,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租金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供各共有人按其應有租金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張三、李四、趙五三人共有房屋一棟,張三持分二分之一,李四、趙五各持分四分之一,98年1月1日由張三出面將該房屋出租給A公司,每月租金30萬元,並按10﹪扣繳率扣繳稅款3萬元,全年租金360萬元,A公司於開立98年度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按張三、李四、趙五三人之持分分別填發扣繳憑單,張三租金收入給付總額180萬元,扣繳稅額18萬元,李四、趙五二人租金收入給付總額各為90萬元,扣繳稅額9萬元。

該局提醒,前揭案例如A公司將租金收入全部以張三所得人開立扣繳憑單。張三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租金收入360萬元,扣繳稅額36萬元,稽徵機關會依據該三人之持分比例依上述規定核定三人之租賃所得,並請扣繳單位更正扣免繳憑單,依法退補各共有人之所得稅。

該局呼籲,承租共有物之扣繳義務人,於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分別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以免後續查對更正之麻煩。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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