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6日 星期五

會計新知/接軌IFRS-應先評估稅務影響

我國上市櫃公司將自民國102年起全面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因需編製比較財務報表,故應以10111日為轉換日編製初始財務狀況表,而於101年度採平行帳務處理方式,以便1011231日能以IFRS為基礎調整相關資產負債帳面金額,俾利IFRS順利轉換

依據IFRS 1「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之指引,首次採用IFRS企業,除強制例外選擇適用豁免項目外,應追溯適用IFRS。則企業於首次採用時,由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轉換至IFRS調整資產負債帳面金額之差異數是否會影響課稅基礎,以及應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稅,將產生疑義。

由於所得稅法對於營利事業資產負債衡量,除存貨短期投資可採成本與時價孰低估價方式,以及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可依物價指數自用土地公告現值)辦理資產重估價外,原則上以實際成本為基礎;另對於收入、費用或損失認列,除存貨跌價損失退休金呆帳損失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提列或提撥等未實現項目外,亦以收入確定應收(有收取權利)、費用或損失確定應付(有支付義務)之已實現為基礎。故企業於首次採用IFRS時,因資產負債重衡量所產生之差異數,如屬未實現性質,在現行所得稅之課稅架構下,似將產生財稅差異,企業對此於系統導入之制度建立上,應事先加以評估並建立各項差異之追蹤處理機制

稅務上對於會計原則轉換處理,因稅捐稽徵受到核課期間法安定性之限制,應無法採用「追溯重編」方式。此時,如採用「推延調整」方式處理,亦將產生財稅差異;如採用「當期調整」方式處理,雖可消除財稅差異節省企業導入IFRS之遵行成本,但企業對此轉換所產生應調整期初保留盈餘之差異數,應否比照前期損益項目因在計算、記錄與認定上,以及會計原則與方法之採用上發生錯誤而為更正之「前期損益調整」,以依據查核準則第111條規定帳外調整列入本期損益課稅,則有待澄清。

至於首次採用IFRS調整相關資產負債帳面金額而產生之差異數,是否影響未分配盈餘課稅之疑義?因上開調整非屬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稅後純益,亦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事後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性質,故依現行法令,似不需列入未分配盈餘計算,亦不能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然而,該項差異調整如會影響當年度可供分配之盈餘,現行法令是否合時宜,不無檢討之需。


(作者是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2010/07/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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