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9日 星期五

企業彙繳保險-非團保

北市國稅局昨(8)日指出,企業員工投保團體彙繳件保險,雖有「團體」字樣,但本質上還是個人保單,並非團體保險公司給付保險費時應列報為員工薪資所得,以免申報錯誤,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公司員工投保的保險費,雖然可以列報為費用,但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團體壽險」為限,若員工個人透過公司團體投保仍屬個人保險,公司應特別注意稅務處理上的不同。

周賢洋指出,在保險實務上,「團體保險」是相對「個人保險」的另一種商品分類,包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團體年金保險。依「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團體保險必須符合下列要件及特性:


(一)被保險人隸屬同一團體,且人數達五人以上

(二)團體保險保險人僅簽發一張保險單要保人(要保單位)收執,每位被保險人則發給保險證保險手冊,並未針對每位被保險人發給保險單


(三)團體保險保險費率,採取「平均保險費率」方式計算,並非依被保險人年齡、性別,職業、職務等因素個別計算營利事業如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並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若以營利事業被保險員工其家屬受益人,且列支保險費金額每人每月在新台幣2,000元以內者,准予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超過部分,則視為公司對員工的補助費,應轉列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

周賢洋指出,依「個人壽險集體投保彙繳保件」規定,「團體彙繳件」是指同一團體所屬員工成員其家屬五人以上,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採用同一收費地址、或同一金融機構繳費,或同一繳費管道個人保件。因此,個人險團體彙繳件,應為個人保單集體彙繳保件而非團體壽險

【2010/07/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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