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稅局昨(8)日指出,企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彙繳件保險,雖有「團體」字樣,但本質上還是個人保單,並非團體保險,公司給付保險費時應列報為員工的薪資所得,以免申報錯誤,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公司為員工投保的保險費,雖然可以列報為費用,但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團體壽險」為限,若員工個人透過公司團體投保,仍屬個人保險,公司應特別注意稅務處理上的不同。
周賢洋指出,在保險實務上,「團體保險」是相對「個人保險」的另一種商品分類,包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依「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團體保險必須符合下列要件及特性:
(一)被保險人須隸屬同一團體,且人數達五人以上。
(二)團體保險的保險人僅簽發一張保險單交要保人(要保單位)收執,每位被保險人則發給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並未針對每位被保險人發給保險單。
(三)團體保險的保險費率,採取「平均保險費率」方式計算,並非依被保險人年齡、性別,職業、職務等因素個別計算。營利事業如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並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若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且列支保險費金額每人每月在新台幣2,000元以內者,准予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超過部分,則視為公司對員工的補助費,應轉列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
周賢洋指出,依「個人壽險集體投保彙繳保件」規定,「團體彙繳件」是指同一團體內所屬員工或成員及其家屬五人以上,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採用同一收費地址、或同一金融機構繳費,或同一繳費管道的個人保件。因此,個人險的團體彙繳件,應為個人保單集體彙繳保件,而非團體壽險。
【2010/07/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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