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6日 星期五

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孳息課稅及憑單開立之方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所生之孳息,係繼承人所得,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並俟繼承人辦妥遺產分割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受遺贈人填發憑單,倂入遺產孳息過戶領取年度之所得,徵免所得稅。

該局說明,按民法繼承編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另依據財政部98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800412250號函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所生之孳息繼承人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交付遺贈前,可暫免填發憑單,俟其依法辦妥遺產分割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受遺贈人填發憑單,倂入遺產孳息過戶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之父965月辭世,遺產稅978月核定,98年度繼承人辦理遺產繼承過戶登記,惟被投資公司於投資人死亡日後所配發之96年度營利所得,仍以甲君亡父名義填發96年度股利憑單,依據前開財政部函釋規定,所得人更正繼承人名義、所得年度更正98年度。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如發現投資人存戶死亡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填發錯誤者,應洽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相關憑單更正事宜。

松山分局 周課長 (02)27183606分機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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