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5日 星期四

土地被占用經法院判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屬其他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會計人員詢問,該公司原承租3戶房屋作為加油站儲存設備使用,嗣後其中一戶甲屋主不願出租,但該公司繼續使用甲屋主逕向法院提起告訴,經法院確定判決,該公司不當得利,應賠償甲屋主相當款項該公司在支付甲屋主賠償款時,是否仍須申報扣繳憑單甲屋主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有關人民爭訟法院判決確定給付不當得利款項時扣繳義務人應申報各類所得其他收入項之免扣繳憑單。至於甲屋主於取得免扣繳憑單後,仍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以收
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例如訴訟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算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若無必要費用可減除,則全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指出,以往也曾發生某國民中學無權佔有某乙所有土地,經法院不當得利判決學校應給付某乙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該利益性質為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合併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南港稽徵所 張股長 (02)27833151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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