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2日 星期四

外僑在臺居留時間長短,所得稅申報方式不同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不少民眾來電詢問有關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問題,為協助外僑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事宜,特就外僑相關納稅規定說明如下:

外僑因一課稅年度(即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內在臺居留時間長短之不同,有下列幾種不同的納稅方式:

一、在臺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應扣繳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就源扣繳免辦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受僱於個人雇主之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則應於離境前或是所得稅申報期間(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依所得稅法第73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1條(修正前為第9條)規定申報納稅。

二、在臺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除依前述就中華民國來源之應扣繳所得就源扣繳非扣繳範圍之所得辦理申報納稅之規定外,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境外雇主領取之勞務報酬,也應於離境前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納稅。

三、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者,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內,申報上一年度所得稅。年度中離境並且不再入境者,則須於離境前完成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手續。

該局指出,在臺居留日數之計算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始日不計末日),如一課稅年度內多次進出者,則累積計算。另外,外僑應向其居留地所屬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申報時須檢附護照居留證正本各類所得證明文件供查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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