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5日 星期一

個人對雜誌社之捐贈費用不適用申報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某雜誌社贈閱雜誌方式,尋求民眾捐贈現金給該雜誌社,惟雜誌社所開立之憑證,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機關或團體,民眾不得申報該捐贈費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該雜誌社非上開規定所稱機關或團體,對其捐贈不得列舉扣除,並不因該雜誌社贈閱性質而有所例外。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北區國稅局網站www.ntx.gov.tw點選網頁,以免不符規定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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