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5日 星期四

被繼承人配偶精障-可報身心障礙扣除額

中和市馬先生問:被繼承人配偶精神病患,可否申報扣除身心障礙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身心障礙保護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嚴重病人,且為未拋棄繼承權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繼承人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得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醫師診斷證明,以扣除身心障礙扣除額557萬元

上述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中華民國國民係指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之中華民國國民

【2010/07/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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