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市馬先生問:被繼承人配偶為精神病患,可否申報扣除身心障礙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身心障礙保護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嚴重病人,且為未拋棄繼承權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繼承人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得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醫師診斷證明,以扣除身心障礙扣除額557萬元。
上述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中華民國國民,係指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之中華民國國民。
【2010/07/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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