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8日 星期四

稅務問答/向繼母買地-應取得非屬贈與證明

宜蘭高小姐來問: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是否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以辦理過戶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依據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第2款規定,所娶之後妻為父之配偶,而非己身從出之血親,故在舊律雖稱為繼母,而在民法上則為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所指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包括血親姻親在內。故繼母繼子女一親等姻親關係繼子女繼母購買不動產繼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申報贈與稅,但要主張買賣,並提供支付價款證明,才能取得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

【2010/07/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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