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1日 星期三

給付醫療院所醫療費用或健康檢查費用扣繳方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醫院之醫藥費,採記帳方式支付者,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

1.該局說明,醫院診所醫師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規定之執行業務者公司為其就醫員工所給付一般醫療院所醫療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給付時10﹪扣繳率扣繳稅款,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


2.惟如係給付予財團法人醫院醫療費用,可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


3.如給付予公立醫院免予扣繳稅款填報扣(免)繳憑單


4.此外,員工就醫先行墊付醫藥費用再檢據向服務單位支領者,醫療院所辦理扣繳填報扣繳憑單,係員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薪資所得


5.惟如係雇主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勞工健康管理規則(現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必須支付之員工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費用(與一般定期健診性質有別),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如有其他申報或扣繳疑義,可就近洽轄區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

松山分局 周課長 (02)27183606分機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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