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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所設置之客戶或股東子女獎學金,不論其是否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之申請辦法,核非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至於員工子女獎學金部分,倘其申請辦法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者,受領人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該公司並可以「其他費用」列支。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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