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2日 星期四

5年列管期間內出售免徵遺產及贈與稅之農地應追繳稅款

(桃園訊) 邇來有民眾詢問,將列管農地出售予第三人並有繼續作農業使用,為什麼要追繳稅款?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受遺贈人受贈人5年列管期間出售免徵遺產稅贈與稅列管農地時,應追繳應納遺產稅贈與稅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受遺贈人承受,或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可免徵遺產稅贈與稅。其目的係在獎勵承受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為防止承受人於核准免稅後違規使用廢耕移轉不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致失租稅獎勵之目的,且農業用地於開放自由買賣後,其流通性與一般土地無異,更為避免富有之人於年老重病臨終前欲將財產為贈與前,先將現金股票等財產轉換成農業用地,俟於繼承或贈與移轉享受免稅之優惠後,承受人復得隨時將農業用地出售取得現金,致農業用地淪為規避遺產稅贈與稅之工具,故同款項後段規定「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

該局指出,所稱「承受人……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已包含承受人土地所有權移轉。因承受人將該土地移轉他人,其已喪失所有權,對土地已無任何權能,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除因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原因而移轉者外,承受人如於5年列管期間內移轉原核定免徵遺產及贈與稅農地,即應予追繳應納稅賦。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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