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30日 星期五

公司採用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等會計處理致沖抵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未分配盈餘因採用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等會計處理而須沖抵保留盈餘時,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並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始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因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調整保留盈餘減除項目3,100萬元,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因實際取得或處分子公司股權價格與帳面價值差額沖抵保留盈餘,未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而直接沖抵該交易當年度稅後盈餘,並列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經剔除補稅310萬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財政部106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604697440號令規定,凡因庫藏股交易,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及採用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等會計處理致沖抵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應先沖抵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其沖抵保留盈餘時,應依前述會計處理依序沖抵盈餘,方得列為該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是否符合法令規範,以免申報錯誤,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徐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11-30


核定稅捐處分與非核定稅捐處分,行政救濟程序大不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有二類,


一類為核定通知書或繳款書、罰鍰處分書之核定稅捐處分,納稅義務人若對該處分結果不服時,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以謀救濟。


另一類為納稅義務人申請退稅重開行政程序等請求時,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之非核定稅捐處分,屬於國稅者,應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以資救濟。故稅務行政救濟因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類型不同,使得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內容如有異議時,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在規定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在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請復查。另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因此納稅義務人如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或申請重開行政程序,而有不服處分結果者,因係對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非核定稅捐處分表示不服,應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必須注意區分稅捐稽徵機關行政處分之類型,採取不同之救濟途徑,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一科 賴審核員 (03)3396789轉 163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11-30


投資前已發生之損失,非屬投資後發生,不得列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損失認列條件,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應以實現者為限。若為投資前已發生之損失,既非投資者投資後,被投資事業經營所發生之損失,就不得認列。


該局日前查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甲公司於103年間按國內乙公司淨值5千萬元作為取得乙公司100%股權之交易價格,因乙公司經營不善,於105年減資彌補虧損5千萬元,減資比率為50%,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按投資成本5千萬元乘以減資比率50%,列報投資損失2千5百萬元。


再進一步查核,甲公司103年投資前,乙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本1億元、累積虧損5千萬元,而乙公司於105年減資彌補虧損前之累積虧損為6千5百萬元,其中5千萬元非屬甲公司投資後,乙公司經營所發生之損失,經重新計算甲公司得列報之投資損失應為5百餘萬元〔投資成本5千萬元*減資比率50%*(投資後發生之虧損1千5百萬元/減資前累積虧損6千5百萬元)〕,其餘1千9百餘萬元遭該局剔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應特別留意投資前已發生之損失不得認列,以免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薛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11-30


集點卡兌換商品得免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以集點卡記點贈送商品,該次兌換贈送商品沒有向消費者收費,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轉移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原則上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時價認定銷售額,惟依據財政部75年12年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
(1)贈送樣品、


(2)辦理抽獎贈送獎品、


(3)銷貨附送贈品、


(4)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以坊間常見的集點卡記點,集滿點數後得免費兌換一次商品(例如:集點卡買10送1)的方式,則該次贈送之商品,營業人可免開統一發票,但應設帳記載。


中正分局 朱課長 (02)2396-5062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1-30


2018年11月28日 星期三

被繼承人之債權或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得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未收取之債權或其他請求權,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納稅義務人可依其債權或請求權之收取及行使情形列報於遺產或不計入遺產中申報遺產稅。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亦即免課徵遺產稅;惟申報時應取具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之文件,經稅捐機關查明屬實,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日前審查甲君遺產稅案件,繼承人主張甲君生前投資乙公司,並借700萬元給公司週轉,因公司經營不善倒閉,被繼承人甲對乙公司之應收債權已無法收取,將該筆應收債權列報遺產價額為0元;嗣經該局查核,乙公司確實已結束營業,且公司名下已無有價值之財產,爰依前述規定,將該700萬元債權核定不計入遺產,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借錢給公司,屬對被投資公司股東往來債權,依規定應列報於遺產中核課遺產稅,惟如被投資公司有他遷不明、擅自歇業、申請停業等情形,致被繼承人之債權有不能收取之情形時,納稅義務人可取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稅捐機關查明屬實,則該筆債權,免課徵遺產稅。


  https://youtu.be/6UgGjwlhWe


審查二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6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1-28


108年1月1日起,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現場小額退稅金額提高且特定營業人得免用電子發票期間延長囉!

來臺觀光的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的福音來了!自108年1月1日起,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上限,由新臺幣2萬4千元提高為4萬8千元。外籍旅客可充分利用退稅節省的時間及金錢,在臺灣更盡興地觀光購物。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建構便利購物退稅環境,促進觀光客消費,活絡觀光產業商機,財政部與交通部會銜修正「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不僅將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上限從新臺幣2萬4千元提高至4萬8千元,同時也將特定營業人得免使用電子發票之期限延長至109年12月31日,鼓勵更多營業人加入辦理購物現場小額退稅之行列;營業人只要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即可申請加入特定營業人,使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更為便利。


該局呼籲,販售可隨旅行攜帶出境應稅貨物之熱門觀光景點營業人或有意願加入民營退稅系統之營業人,儘快洽民營退稅業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便利外籍旅客購物退稅,共創臺灣觀光商機。


審查四科 徐股長 06-229805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1-28


2018年11月26日 星期一

營業人未經核准為特定營業人,不得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業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稽徵機關核准為「特定營業人」,始得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還營業稅業務。近來發現部分營業人誤以為外籍旅客至本國任一家商店購物皆可至機場、港口退稅櫃台申辦退稅,造成困擾。


該局指出,有關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作業,自105年5月1日起,委由民營退稅業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提供電子化退稅作業。營業人欲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應符合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且使用電子發票之條件,並先與中華電信公司締結契約,再由該公司代為檢送契約書、證明文件等資料與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經稽徵機關核准為特定營業人後,中華電信公司將會發給「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標誌(如附件)及授權其使用外籍旅客退稅系統。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旅客於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同天消費含稅金額達新臺幣2,000元以上者,特定營業人須至外籍旅客退稅系統登錄相關資料,除申請適用現場小額退稅條件得開立退稅核定單並現場退稅外,特定營業人應開立退稅明細申請單供外籍旅客後續向中華電信公司設置特約市區或機場、港口退稅櫃台申請退稅作業。


該局提醒,營業人未經核准成為特定營業人並依法取得「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標誌,請勿對外表示可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以免損害外籍旅客權益及我國形象。


  附件-外籍旅客退稅標誌.pdf


審查四科 賴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1-26


2018年11月22日 星期四

利用交叉移轉規避贈與稅,將受補稅風險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來查獲甲乙兄弟2人因年歲已大,為將財產過戶給子女,又圖免被課徵贈與稅,乃規劃透過甲將不動產出售給乙之小孩,而乙將不動產出售給甲之小孩,實際買賣雙方並未收付價金,被查獲補徵1千多萬元贈與稅,得不償失。


該局表示,由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不在此限。所以是類買賣案件,須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並提供買賣交付價金資料,以供審查。而甲乙兄弟2人卻透過交叉移轉,以買賣方式將不動產過戶與三親等旁系血親,意圖規避應課徵的贈與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利用買賣方式移轉不動產,如果實際上並未收付價金,將有補徵贈與稅的風險,建議利用每年贈與稅220萬元免稅額分年贈與,方為合法節稅上策。


審查二科 陳燕凌科長 (07)7115305
張均 (07)7256600 分機720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1-22


107年度起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應計入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免稅要件之機關或團體,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於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數額(下稱不足支應數)時,自107年1月1日起應計入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正確計算得自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減除之不足支應數。


該局說明,原機關或團體於計算「不足支應數」時,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惟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原足以支應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而扣除股利收入後反而產生不足以支應之情形,該項虛增之不足支應數,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中扣除,致產生減少或免除納稅義務之情形,有失公平。另鑑於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尚不得分配予他人,為所分配盈餘之最終受益者,是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應併入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依免稅標準徵免所得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舉例說明,財團法人甲基金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80萬元,其中包含股利收入50萬元,而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為12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90萬元,則甲基金會之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90萬元-(80萬元-120萬元)〕。該局提醒,機關或團體應特別注意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最新課稅規定。


審查一科 劉德慶科長 (07)7257500
黃淑珍 (07)7256600 分機714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1-22


已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再由全體繼承人依協議辦理分割登記,免課贈與稅

近來接獲民眾林小姐電話詢問,其先生死亡時,留有土地房屋一幢,因當時子女尚未成年,故先於地政機關辦理公同共有登記。現因子女已成年,欲協議辦理分割遺產,要不要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另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所取得遺產之多寡,不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故繼承人林小姐與其子女對於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已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繼承人間再自行協議分割遺產,並不發生贈與問題,無須申報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民分局 潘仁治分局長 (07)3228119
薛素梅 (07)3228838 分機672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1-22


2018年11月21日 星期三

財政部鬆綁解釋函令,明定飲料品內含固形量總量18%以上者,不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鑑於飲料品種類繁多,產品日新月異,主動檢討飲料品內含固形量課稅標準,於今(21)日核釋飲料品內含固形量總量18%以上者,不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除符合免稅規定者外,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8%、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15%貨物稅。依該部98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4950號令規定同條項第2款規定其他飲料品固形量達50%以上者,不課徵貨物稅;嗣106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0680110號令放寬仙草、銀耳及花生仁湯等飲料品固形量標準,分別為26%23%及18%以上者,不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飲料品可添加固形物種類繁多,乃通盤檢討飲料品含固形量之合理比率,考量倘就各類固形物研訂不同標準,產製廠商易生混淆;如僅對現有飲料品個別訂定課徵標準,新產品因無前例,須逐案研訂新標準始能出廠,恐增加徵納爭議及延遲產品推出時效,影響廠商權益。為簡化稽徵作業,提升行政效能,該部參考臺灣區飲料工業同業公會提供飲料品固形量資料,及各地區國稅局蒐集含固形量飲料品送權威機構檢測數據等,訂定飲料品內含固形量總量18%以上者,不課徵貨物稅;未達18%者,應按飲料品課徵貨物稅,俾使飲料品貨物稅課徵更臻合理,該部並修正上開98年10月26日令及廢止106年11月2日令。


財政部表示,貨物稅為消費稅性質,實際負擔稅捐為消費者,籲請產製飲料品內含固形量總量18%以上之廠商,應將減稅利益適當反映於產品售價,回饋予消費者。另外,主管稽徵機關為杜絕廠商故意規避納稅,將於市場取樣送驗,倘經查獲飲料品內含固形量未達不課徵貨物稅之標準且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應稅飲料品而未申報繳稅者,將依同條例第32條規定補徵稅額及處罰。產製廠商如有疑慮可逕洽所在地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王科長漢良 聯絡電話 02-23228139
財政部賦稅署 2018-11-21


2018年11月19日 星期一

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誠實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納稅義務人105年度取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薪資)57萬餘元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薪資)58萬餘元,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誤認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為海外所得,漏未併入申報,致短漏所得稅額2萬餘元。該局除將其所得合併計算,予以補徵稅額外,並考量違章情節裁處所漏稅額0.2倍計4千餘元之罰鍰。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從而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誠實申報,而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5項規定,扣抵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時,應取得大陸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指出,國人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所得稅,若漏未併入申報,或經查得有申報不實導致漏稅結果者,除應依規定補稅,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短漏報而受罰。


法務二科 趙淑惠科長 (07)7165696
張獻聰 (07)7256600 分機:872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1-19


2018年11月16日 星期五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孫子女,請注意列報其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適用情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孫子女之父母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而由納稅義務人扶養孫子女,除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其免稅額外,得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民法相關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倘父母均因故不能行使扶養義務,在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經法院選定監護人之情形下,應由同居之祖父母擔任第一順序監護人。祖父母如實際扶養孫子女並列報其免稅額,該孫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符合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條件,或該孫子女在5歲以下符合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條件,基於孫子女之父母確有不能扶養之情形,且納稅義務人與孫子女同為直系親屬關係,財政部已於107年5月2日核釋納稅義務人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以符扣除額的立法意旨及租稅公平。


該局特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列報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規定,須該孫子女之父母均應符合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除死亡得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納稅義務人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提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提醒民眾,上開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得適用,納稅義務人符合規定要件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適用。


審查二科 陳燕凌科長(07)7115305
李淥娟(07)7256600 分機:721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1-16


自108年1月1日起,非扣繳所得資料可採網路申報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8年1月1日起,下列非扣繳所得資料可採網路辦理申報:




























非扣繳所得資料種類



108年申報期間



個人保險給付課稅資料



10811日至10834


(108228日為假日)



海外所得資料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信託案件)



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進貨資料



10811日至108131



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資料(含信託)



個人一時貿易資料



10811日至108115


10831日至108315


10851日至108515


10871日至108715


10891日至108916


(108915日為假日)


108111日至1081115



該局說明,上述非扣繳所得資料過去僅能採人工或媒體申報,且需自行或委由他人送件至國稅局,作業甚為不便,現為簡政便民考量,自108年1月1日起開放透過網路辦理申報作業,只要到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各類所得(含信託)項目內,下載非扣繳資料電子申報系統(INC),安裝後即可使用工商憑證IC卡或該網站申請之網路報稅密碼,上傳資料完成申報,既省時又便利,歡迎多加利用。


稅務資訊科 許偉仁科長 (07)7169181
蔡政宏 (07)7256600 分機782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1-16


2018年11月15日 星期四

郵局定期存款利息部分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來電詢問,在郵局提領定期存款利息,為何要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個人於郵局開立存簿儲金帳戶,按活期儲金利率所領取之利息,不須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定期存款利息並不是存簿儲金之利息,仍須依規定扣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有開立郵局定期儲金帳戶,於存單到期後,在立帳郵局辦理提款所領取之定期存款利息,或是以分期付息的方式,按月支領之定期存款利息,皆須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定期存款利息金額在新臺幣20,010元以上,除繳驗儲蓄免扣證登記外,應按給付之利息扣繳10%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領取郵局定期存款利息部分,並非免稅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稅額,並申報綜合所得稅。


士林稽徵所 鄭股長 (02)2831-5171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1-15


年度中結婚採夫妻分開申報綜所稅 配偶父母可列扶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時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於課稅年度中結婚,若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選擇夫妻分開申報,是否可將配偶父母列報為扶養親屬?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須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中結婚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雙方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開合併申報,且該年度已與配偶之父母具直系姻親關係,即便選擇夫妻分開申報,仍可列報配偶之父母為扶養親屬。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民眾若在今年9月結婚,明年5月申報今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選擇夫妻分開申報,且配偶之父母如已年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將配偶父母列報為扶養親屬。不過,該局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配偶父母為扶養親屬時,其配偶不能再予列報,以避免因重複列報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且務請留意受扶養親屬若有所得,應一併申報,以免事後經查獲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申報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審查三科 劉股長 06-229813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1-15


2018年11月13日 星期二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雖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若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若有短漏報所得額,是否仍須處罰?漏稅額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為簡化稅政及符合國際趨勢,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惟若有短漏報所得額,雖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項處罰,係依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按規定倍數處罰:


(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短漏報所得額)-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負數以零計算)=核定短漏報所得額核定短漏報所得額×當年度適用之營所稅稅率-短漏報所得額之扣繳稅額=計算應處罰鍰之漏稅額(負數以零計算)


舉例說明,甲商號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並經核定之課稅所得額為600,000元,惟嗣後經查獲漏報所得額150,000元(無扣繳稅額),依上述公式計算,短漏報所得額為150,000元〔(600,000元+150,000元)-600,000元〕,因課稅所得額超過50萬元,適用20%稅率,爰按所漏稅額30,000元(150,000元×20%)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自107年度起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仍應注意是否有短漏報所得額之情事,以免遭處罰鍰。


審查一科 曹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3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1-13


2018年11月12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因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而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以其他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提供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的經銷商或客戶的國內外旅遊費用,因具獎勵性質,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核實列支,且無金額之限制。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交際費之性質,係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之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具有任意支付以期待增加未來交易之目的,主要為對客戶之招待,其與營業收入之獲致並無必然之因果關係。因此,營利事業如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性質上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應按其他費用核實列支,且無金額之限制,以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利潤。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上述支出,還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填發免扣繳憑單,該等經銷商或客戶亦應自行申報其他收入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繳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招待客戶費用認列方式比較(如附表)


營所遺贈稅股 林股長 08-7899871分機1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1-12


為促銷目的所採購之附贈物品的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為增進消費者購買慾望,常有隨貨附贈物品之促銷活動,但因該附贈物品採購所取得的進項稅額,卻常遭營業人誤以為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範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如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的物品,買入該贈品的進項稅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促銷罐裝奶粉,購入玩具車作為銷售奶粉的贈品,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該購入玩具車所取得的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銷售稅股 許淑貞 06-7230284轉3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1-12


2018年11月9日 星期五

修正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財政部為利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落實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爰配合今(107)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3項第7條第4項、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3項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修正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下稱本辦法),定明記帳業者應建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因業務關係持有、管理或知悉依資恐防制法公告之目標性金融制裁名單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其所在地之通報義務。


財政部指出,記帳業者係行政院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規定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該部於今年3月5日已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及「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做為渠等業者防制洗錢之一致性遵循規範,為因應上開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修正,爰再修正本辦法。另考量洗錢防制之內部控制及參加防制洗錢、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等已納入本辦法規範,爰廢止今年3月5日發布之「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為強化記帳業者法令認知,已請各地區國稅局落實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本辦法相關教育及宣導作業,俾利記帳業者能充分瞭解相關規範。


蔡科長孟洙 02-2322-8193
財政部賦稅署 2018-11-09


2018年11月8日 星期四

公告修正無限、兩合、有限、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及變更登記表、有限、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及變更登記表_網路傳輸版、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外國公司辦事處設立變更登記表及外國公司變更登記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主旨:公告修正無限、兩合、有限、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及變更登記表、有限、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及變更登記表(網路傳輸版)、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外國公司辦事處設立(變更)登記表及外國公司(變更)登記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共13式(如附件)。


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及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修正後之無限、兩合、有限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及變更登記表,自107年11月8日起開始使用,原舊格式之登記表至108年2月1日起不再使用。


、修正後之有限、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及變更登記表(網路傳輸版)、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外國公司辦事處設立(變更)登記表及外國公司(變更)登記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自107年11月8日起開始使用。


經商字第10702425000號
經濟部商業司 107/11/08


2018年11月7日 星期三

贈與土地所繳納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臺南林小姐詢問:將自己名下土地贈與給子女,而由子女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否扣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土地因為贈與移轉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而實際上也確是受贈人自行繳納的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可以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後計課贈與稅


該局又進一步說明,但如果該筆土地增值稅,是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的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的規定,該代繳稅費應以贈與論,必須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不過該稅費還是可以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舉例說明,甲君將公告土地現值1,000萬元的土地贈與子女,由子女繳納200萬元土地增值稅,則甲君可自贈與總額1,000萬元內扣除土地增值稅200萬元,再扣除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稅額為58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220萬元)×10%〕。但如果土地增值稅200萬元是由甲君代為繳納,則贈與總額為1,200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 ,扣除土地增值稅200萬元及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稅額為78萬元〔(1,200萬元-200萬元-220萬元)×10%〕。


國稅局貼心提醒,如還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楊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5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1-07


2018年11月6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如期完整傳遞帳簿資料電子檔,可享免提示憑證或次2年免列選及專人指導之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選案查核作業即將開始,為鼓勵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經列選為調帳查核之營利事業,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機關團體申報或決(清)算申報等案件外,於稽徵機關所定提示期限內,若以網路或媒體方式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者,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報所得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二)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三)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


三、得由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上開帳簿資料後,該帳簿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第28條規定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帳簿上傳服務專區查詢相關資訊或撥打國稅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臺南分局 李課長 06-211871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1-06


2018年11月5日 星期一

財政部電子報繳稅服務網站訂於108年1月1日全新改版上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提供國稅更完善周延的網路申報服務,財政部訂於108年1月1日起提供全新且優質的申報服務網站,讓使用者有更友善的使用介面,使用新版服務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財政部電子報繳稅服務網站」自108年1月1日起,網址變更為:「https://tax.nat.gov.tw」,舊網址將自動轉址至新網址。


二、「財政部電子報繳稅服務網站」客服諮詢中心自108年1月1日起,改由遠傳電信公司提供服務,080免付費電話新號碼如下:
1、全年服務電話:0809-085-188。


2、綜所稅服務電話:0809-099-089(5月服務)。


3、營所稅服務電話:0809-088-198(5月服務)。


稅務資訊科 許偉仁科長 (07)7169181
楊政達 (07)7256600 分機785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1-05


個人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買受人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依法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詢問購買預售屋,在未交屋前將契約轉手,並在不同年度收取價款,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出賣人之財產交易所得,依財政部101年8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100098740號令規定,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張君於103年1月向A建設公司購入預售房地,已陸續支付1,000萬元,嗣於104年10月間以1,800萬元出售,並於104年度收取800萬元,105年1月間收取尾款1,000萬元,且支付仲介費等相關費用計100萬元,獲有財產交易所得700萬元(1,800萬元-1,000萬元-100萬元),則張君應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買受人交付尾款日期之所屬年度依法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1-05


2018年11月3日 星期六

旅行業自購物店取得購物佣金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旅行業辦理旅行團取得之團費收入,應依規定逐團按月就其收付價款之差額,彙總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其自購物店取得購物佣金收入,應於收款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旅行業辦理國外及大陸、港澳地區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收入,於扣除代收轉付食宿、交通等業者價款後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及同團行程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均屬招攬或接待旅行團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因此,旅行業自購物店取得購物佣金收入,既屬其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自應於收款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最終結帳時,依收付憑證金額調整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考量旅行業主管機關交通部已於101年9月5日修正發布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因此,財政部衡酌旅行業招攬或接待同團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交通、購物等服務,均屬觀光行程之一部分,不論自旅客收取團費收入扣除相關代收轉付款項後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或同行程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兩者均屬招攬或接待同團旅客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


該局提醒,旅行業自購物店取得購物佣金收入,應於收款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經查獲而受罰。納稅義務人於法令適用上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徐審核員(03)3396789轉145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11-03


納稅義務人若指定送達代收人,行政文書應於代收人收受時始發生送達效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3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行政機關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而行政機關欲向納稅義務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為送達時,卻誤以納稅義務人之住所為送達處所,難謂對納稅義務人發生送達效力,應以納稅義務人將行政文書轉交送達代收人時,始發生送達之效力。


該局表示,因納稅義務人已指定送達代收人,可能導致納稅義務人誤以為行政機關同時對其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為送達,致未能及時將行政文書轉交送達代收人,而發生遲誤提起行政救濟不變期間之不利結果,而此一送達錯誤係由行政機關所造成,為避免由納稅義務人承受不利結果之情形,應採對納稅義務人較有利之認定。


法務一科 陳股長旭郁 (03)3396789轉160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11-03


2018年11月2日 星期五

統一發票開立錯誤依規定辦理免驚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屢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統一發票金額登打錯誤,已交付個人買受人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免予處罰。因此,營業人統一發票金額登打錯誤,如已交付個人買受人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即可予以免罰。但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達3次以上,則不適用。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疏忽書寫錯誤,應收回作廢重開,如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儘速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發票開立錯誤免驚慌」宣導短片(https://youtu.be/fsrj01NfflY)


審查四科林審核員 06-22981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1-02


受退稅人死亡,如何辦理領取國庫支票或退稅憑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在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大批退稅期間,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受退稅人死亡,不知如何辦理退稅支票之領取?」。


該局說明,受退稅人死亡,繼承人可以檢附1.全體繼承人指定其中1人為受退稅名義人之同意書2.繼承系統表,申請更改國庫支票或退稅憑單之受退稅人姓名;如退稅金額在20萬元以上者,另須檢附3.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辦理變更。該局特別指出受退稅人死亡,無論退稅金額大小,均應將退稅款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該局提醒受退稅人,國庫支票有效期間為自發票日起算1年,而退稅憑單有效期間只有2個月,所以收到國稅局寄出的國庫支票或退稅憑單時,請儘速持票前往金融機構或郵局辦理兌領或提出交換,以避免因逾期或遺失須申請辦理展延或補發等手續,增加領取退稅之困擾。


如有疑問,請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徵收科 趙股長 06-229806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1-02


2018年11月1日 星期四

增訂「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關係實體及既有帳戶適用範圍,簡化盡職審查程序

為保障稅基、維護租稅公平、善盡國際義務,我國於106年6月14日增訂公布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完備按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互惠進行稅務用途資訊(含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法律依據;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於同年11月16日訂定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本辦法)」。


本辦法第22條規定,申報金融機構於107年12月31日所管理之金融帳戶為既有帳戶,於108年1月1日後開立及管理者為新帳戶,適用不同盡職審查程序。本辦法發布後,外界建議宜考量基金業務之特殊性,簡化投資人經由相同基金經理人申購基金,自108年1月1日起需逐筆依新帳戶盡職審查程序規定提供自我證明文件規定。經參考OECD發布之CRS註釋及鄰近新加坡、香港等相關規定,審酌合宜之風險控制,財政部於107年10月31日發布台財際字第10700642570號令,明定符合特定條件之新帳戶得認屬既有帳戶,及增加關係實體之適用範圍,減輕申報金融機構取得帳戶持有人自我證明文件及依新帳戶盡職審查程序審查該文件合理性負擔,簡要說明如下:
一、申報金融機構於108年1月1日後開立及管理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之金融帳戶(下稱新帳戶),得認屬本辦法第22條所稱既有帳戶:
(一)帳戶持有人於相同申報金融機構或其在我國境內屬申報金融機構之關係實體,持有於107年12月31日前開立之既有帳戶(以下同)。


(二)申報金融機構及其在我國境內屬申報金融機構之關係實體,於執行盡職審查特別規定及計算帳戶餘額或價值時,將既有帳戶及由該既有帳戶持有人持有之新帳戶,視為單一帳戶。


(三)申報金融機構開立及管理由既有帳戶持有人持有之新帳戶執行防制洗錢及認識客戶程序時,得依其就該既有帳戶已執行之前述程序結果認定。


(四)申報金融機構開立及管理由既有帳戶持有人持有之新帳戶在帳戶開立時,依本辦法以外之其他規定,毋須新增或補充客戶資訊。


二、符合本辦法第8條第2款規定之兩投資實體,如由相同之人管理,且由該人為該等投資實體履行盡職審查義務,該兩實體得認屬第4條所稱關係實體。


財政部表示,申報金融機構自108年1月1日起執行盡職審查,得將特定帳戶持有人開立之新帳戶歸類為既有帳戶,依既有帳戶盡職審查程序辦理,或自行選擇依本辦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輔以新帳戶盡職審查程序,保有執行彈性。財政部提醒,倘申報金融機構受不同行業監管規範,應負客戶資料保密義務,關係實體間之電腦系統不具連結客戶資訊之功能,既有帳戶持有人開立之新帳戶,即未能符合本辦法第22條增訂規定,仍屬新帳戶,應依新帳戶盡職審查程序辦理。


財政部呼籲,本項法規鬆綁具提升我國金融機構依法執行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之效能,及有助我國基金市場發展之多重效益,請金融機構多加運用,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發展。


鐘科長素華 (02)2322-8183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2018-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