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月27日金管證一第0950000507號函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於96年開始及以後年度決議分配前一年度盈餘時,除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金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該局指出,依上開函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僅就「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可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該局轄內甲公司申報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時,以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提列特別盈餘公積2百餘萬元,並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因該項損失非屬上開規定之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項目,尚無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適用,致遭該局剔除補稅及處罰。
該局呼籲,公開發行公司當年度帳列股東權益項下如未有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依前揭規定不得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作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之減項,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之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鄒審核員 03-3396789轉136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9/26
2014年9月26日 星期五
2014-09-26:公開發行公司分派可供分配盈餘時應以法律規定項目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2014年7月16日 星期三
2014-07-16: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將遭補稅處罰
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虛盈實虧,損及股東權益,上市、上櫃公司分派可分配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如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等),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屬前期累積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
南區國稅局說明,前述規定限制之盈餘,若為94年度或以後年度發生者,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最近查核發現,轄內某上市公司100年度發生帳列之股東權益減項淨額計3億2千餘萬元,與帳上94年度以後提列特別盈餘公積2億6千餘萬元差額5千餘萬元,遂將其差額同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5千餘萬元,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惟因查得公司股東權益其他項下尚有未實現重估增值3億5千餘萬元,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7年2月15日證期一字第0970000558號函規定,股東權益減項淨額應包括未實現重估增值,所以加計前揭未實現重估增值後股東權益調整項目合計為正數,無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因此,該公司當年度提列之金額遭全數剔除,原提列部分全數轉回未分配盈餘,共計3億2千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重新檢視申報資料,如有未依規定列報由主管機關命令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情事者,請主動按正確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額及利息,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審查一科 王審核員 06-229802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7/16
2013年6月17日 星期一
2013-06-17:上市、櫃公司之股東權益減項應採淨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上市、上櫃公司對於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的相關法令規定不甚了解,部分公司對於股東權益之調整未採淨額方式,而逕以股東權益損失部分單獨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致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而遭該局補稅處罰之情形。
該局指出,提列盈餘公積之目的係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虛盈實虧,損及股東權益,故上市、上櫃公司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如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等,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屬前期累積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嗣後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分派盈餘。亦即上市、上櫃公司如有未實現利益應作為股東權益減項金額的抵銷,以淨額來計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方符合相關規定。如果上市、上櫃公司直接就股東權益減項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而不合併計算未實現利益,則所提列金額超出股東權益減項淨額部分,顯非為避免虛盈實虧之目的而提列,不應該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該局日前查核甲上市公司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時,列報特別盈餘公積1仟2佰餘萬元,甲公司說明係將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單獨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惟查甲公司股東權益變動表內容,權益調整項目尚有累積換算調整數1億3仟餘萬元及金融商品未實現利益31萬餘元,經將三項目合併計算,合計權益淨額為1億2仟餘萬元,不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經該局核定甲公司虛列特別盈餘公積1仟2佰餘萬元,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予以補稅120萬餘元並處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上市、上櫃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時,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應合併計算未實現利益,再以淨額來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營利事業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審查三科 邱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