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1日 星期二

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相關進項稅額得否申請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營業人因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所給付之租金水電瓦斯費,其進項稅額是否得據以申報扣抵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範疇,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如營業人係因工程施工或油礦採勘需要,於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自行興建或購置之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所有權如未移轉與員工個人者,因係提供營業人生產或銷售有貢獻之直接或間接員工所使用,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其相關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發現誤申報扣抵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審查四科 鄭股長 (03)3396789轉123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7-31


2018年7月24日 星期二

有限合夥事業得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前於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其相關辦法業經經濟部會銜財政部於107年4月23日修正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並配合修正將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納入適用對象;另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不符該辦法第3條資格條件者,改由稅捐稽徵機關併同稅捐核課結果函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中區國稅局說明,前開修正條文自106年11月24日施行至108年12月31日止,請納稅義務人留意。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營所遺贈稅股 林珈琪(04)8332100轉102
財政部員林稽徵所 2018-07-24


「企業團體壽險滿期給付金,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若以營利事業本身為受益人,期滿保險金未轉撥員工部分,應列報為期滿年度之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核○○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有來自○○人壽保險公司之保險給付金4筆,受益人均為營利事業本身,總計1千餘萬元,其中2筆期滿金2百餘萬元,已轉撥予員工,並依法開立扣繳憑單,列為個人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另2筆期滿金8百餘萬元,係重新申購另一新團體人壽保險契約,保險公司未將期滿保險金匯入公司帳戶,而係作為抵付新購之保險費用,故未列報收入。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如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其所負擔的保險費,可以列為費用。故當保險契約期滿且受益人為營利事業時,公司縱然未收到現金,惟滿期保險金之給付收入係因該保險契約之期限及其條件已成就,即應按權責基礎申報收入,始符合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公司因不諳規定,致遭該局核增收入8百餘萬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百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罰;另因漏報收入,致短漏報103年度未分配盈餘部分,若經計算須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依同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如有取自保險公司團體壽險滿期給付金,其未轉撥予員工部分,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切勿因一時之疏忽,造成公司嚴重失血。


法務一科 陳妍伶科長 (07)7115349
撰稿人:林淑芬 (07)7256600 分機750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7-24


2018年7月23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應注意房地合一新制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土地交易所得在過去可以免納所得稅,但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土地如果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土地交易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5千6百餘萬元之免稅土地交易所得,因土地係於100年12月與地主簽訂合建分屋契約,在103年10月房屋興建完成時辦理房地互易過戶登記,換入之土地也於103年入帳,並於105年1月出售。甲公司說明,雙方權利義務在合建契約簽訂時即告確定,土地持有期間自簽約日起算,持有期間已有4年多,誤認可適用舊制免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新制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以完成所有權登記為準,甲公司於103年10月登記取得,並於105年1月間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規定,土地交易所得應計入課稅。經逐筆計算各筆土地之交易所得,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土地增值稅不得減除),調增所得額4千9百餘萬元,補稅8百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房地合一新制交易日及取得日的認定,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如有出售土地,應特別留意有無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規定之情事,以免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者,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薛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7-23


公司出售股票,三大注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為課稅所得額加計各項免稅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的免稅項目,主要有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5年免稅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免稅所得。自102年度以後,營利事業如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者,以該證券交易所得的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再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出售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票股利,在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依財政部99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09900179790號令規定,以面額計算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證券交易所得約4.2億元,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全數申報為持有滿3年以上之證券交易所得,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2.1億元。經核對公司的證券交易明細表,發現不是全部的股票持有期間都滿3年以上,可以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另外出售的股票中有部分是國內公司配發的股票股利,但公司不知道可以用面額10元認列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損益,僅增加股票總股數,以0元計算成本,致少計出售證券成本。


該局就甲公司股票交易明細表重新計算出售成本,並無證券交易損失,經依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持有滿3年以上證券交易所得1.6億元,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0.8億元,持有未滿3年證券交易所得1.8億元,合計應計入基本所得額2.6億元,公司漏計5,000萬元基本所得額,補徵稅款約600萬元,並處漏稅罰。


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當年度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並注意如持有期間滿3年,始得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及出售國內公司股票股利部分,可以用面額計算成本。營利事業如對法令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公司出售股票,三大注意事項


審查一科 華審核員 (03)3396789轉135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7-23


營利事業設籍登記於住家用房地符合一定要件,仍得按住家用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今(23)日發布解釋令,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該營利事業

1.未僱用員工,

2.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且

3.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者,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鑑於時下多有個人利用行動裝置(指具有運算及通訊功能、攜帶方便且可隨時隨地存取各種訊息之設備,例如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創業,惟倘以營利事業負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住家辦理稅籍登記,依上開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規定,將增加系爭房地之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說明,隨著科技發展,行動裝置日益普及,以往於辦公室從事營業活動之模式已逐漸改變,個人利用行動裝置從事營業活動,已成為新興的工作型態。從而,營利事業負責人利用行動裝置創業,未僱用員工,其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住家用房屋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尚屬常情,倘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且其營業活動均係以行動裝置完成,為符時代潮流,並減輕納稅義務人房地稅負擔,乃發布釋令,放寬前述稅籍登記場所之房地納稅義務人得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江科長雅玲(02)23228259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7-23


2018年7月22日 星期日

扶養孫子女也可以列報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孫子女,該孫子女之父母「因故」 (例如: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者,得依規定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依民法相關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倘父母均因故不能行使扶養義務,在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經法院選定監護人之情形下,由同居之祖父母擔任第一順序監護人。祖父母如實際扶養孫子女並列報其免稅額,該孫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符合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條件,或該孫子女在5歲以下符合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條件者,納稅義務人均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孫子女之父母若符合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致不能扶養其子女者,如納稅義務人未及於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減除孫子女之教育學費、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並註明「二次申報」,向原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其中「死亡」情形得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需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民眾如有任何國稅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北港稽徵所綜所稅股 方耀輝 05-7820249轉2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7-22


2018年7月21日 星期六

申報遺產稅常見八大缺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為避免納稅義務人不諳稅法規定而遭受處罰,該局彙整常見申報遺產稅時易漏未申報之財產如下,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多加留意。 
1.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


2.被繼承人銀行保管箱內物品價值。


3.被繼承人重病期間領取之現金。


4.被繼承人生前所投資公司之股東往來債權。


5.被繼承人死亡日止之應收利息、股利、農漁津貼及國民年金等債權。


6.以被繼承人本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


7.被繼承人生前買入但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


8.被繼承人所遺之汽機車。


如對上述作業有任何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大智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蘇蕙瓊 (04)22612821轉10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7-21


2018年7月19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於107年12月31日前分配股利或盈餘予外國股東,仍得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計算抵繳應扣繳稅額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刪除第73條之2規定,自108年1月1日施行,營利事業於107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或盈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下稱外國股東)時,仍得適用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以該股利或盈餘所含實際繳納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該所舉例,甲公司於107年6月1日決議分配103至104年度股利500萬元,外國股東A持股40%,獲配股利新臺幣200萬元,按其持股比率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公式計算,屬已實際繳納加徵10%所得稅部分之稅額為10萬元,甲公司給付時按A獲配股利扣繳稅款,得以該稅額半數5萬元(10萬元×50%)抵繳應扣繳稅額42萬元(200萬元×21%)。


該所提醒,自107年1月1日起,外國股東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按21%扣繳率扣繳稅款,另所得稅法修正刪除第73條之2規定,係自108年1月1日起始適用,故營利事業於107年分配盈餘予外國股東時,仍得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計算抵繳應扣繳稅額,請扣繳義務人多加留意,以免因不諳法令未依規定正確計算抵繳稅額,致違反同法第114條規定,而遭受處罰。


工商稅股吳股長 08-8892484轉1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7-19


2018年7月18日 星期三

營業人提供海外遊學收取國外學校給付佣金,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學生利用暑假期間至國外遊學,並透過遊學中心代辦申請及相關手續,營業人提供海外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尚無零稅率之適用,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於國內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經申請留學、遊學之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等手續後,國外學校即支付國內營業人佣金。該項勞務之提供地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係「在國內提供、在國內使用」,非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所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無營業稅零稅率之適用,營業人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代A君辦理赴海外Z校之留學服務,經A君自行向Z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後,國外Z校給付甲營業人200元美金之佣金,甲營業人取得該佣金後,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從事提供海外遊學、留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審查四科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7-18


2018年7月17日 星期二

核釋合併存續或新設公司報廢或出口承受自消滅公司中古汽、機車並購買新車,適用減徵新車貨物稅規定

財政部於今(17)日核釋,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合併,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報廢出口承受自合併消滅公司之中古汽、機車,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者,計算該條「登記滿1年」之規定時,應將該中古汽、機車於存續或新設公司及消滅公司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


財政部說明,為鼓勵車輛汰舊換新,以達節能減碳目的,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之金額分別為汽車新臺幣(下同)5萬元,機車4千元。另依企業併購法第24條前段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鑑於存續或新設公司係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爰核釋存續或新設公司報廢或出口承受自消滅公司中古汽、機車並購買新車,適用減徵新車貨物稅規定。


該部提醒,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產製廠商及進口人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期限,倘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前6個月內購買新汽、機車者,以報廢日或出口日之次日起算;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後6個月內購買新汽、機車者,以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或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於6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逾期不得申請退還。符合上開規定者,請儘速提出退稅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王科長漢良 02-23228139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7-17


生技新藥公司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及股東投資抵減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生技新藥產業升級與發展,生技新藥公司得依生技新藥發展條例第5條規定,以投資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一定比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生技新藥公司發行之股票,亦得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以取得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公司向經濟部申請審定為生技新藥公司,取得經濟部核發生技新藥公司審定函者,始得適用前揭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依「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生技新藥公司須符合資格要件如下:


(1)從事生技新藥之研究、發展、試驗,或取得生技新藥上市或製造許可證明,且生技新藥之研究或發展工作不得全程於國外進行;


(2)研究與發展支出占同一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或占實收資本額達一定比率;


(3)聘僱大學以上學歷之專職研究發展人員至少5人;


(4)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又經濟部核發之生技新藥公司審定函自核發次日起5年內有效,屆期失其效力,於審定函有效期間內如有不符資格要件者,經濟部得撤銷廢止該審定函。


該局進一步說明,取得審定函之生技新藥公司,如經查核發現其申請時或於該審定函有效期間內有不符合前揭情形之一,而經撤銷審定函者,生技新藥公司及其股東已依生技新藥發展條例第5條第6條規定抵減之稅額;或經廢止審定函者,自不符合年度起抵減之稅額,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追繳,並自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公司106年度如欲適用生技新藥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稅額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者,於審定函有效期間內仍應檢視是否符合前述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審查一科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8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7-17


2018年7月16日 星期一

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規範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事宜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以下簡稱境外電商營業人),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為期上開課稅新制順利實施,財政部於106年2月24日發布令釋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於同年5月1日107年12月31日,得開統一發票,由其自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自108年1月起均需開立統一發票,考量其營運活動均在雲端,為提高其依從度及落實全面無紙化作業,該等營業人應開立雲端發票,爰有明確規範其使用統一發票種類及應記載事項,俾徵納雙方依循之必要;另為使各種類統一發票使用規範一致並配合實務作業,亦一併檢討關於營業人須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規定,爰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重點如下:
、定義雲端發票並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應開立雲端發票


、刪除營業人須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規定,及放寬境外電商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應記載事項。


、賦予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得以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法據,及定明境外電商營業人應以電子方式辦理。


、定明境外電商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與應行記載事項,及其開立與傳輸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以電子方式辦理之相關條文,自108年1月1日施行;另雲端發票定義、刪除發票應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及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開立電子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相關條文,於107年7月16日發布,同年月18日生效。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考量稽徵機關雖已規劃輔導境外電商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惟經評估該等營業人修正作業系統介接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等事宜尚須耗費時間及人力,倘其未依規定辦理而遭受處罰,尚非境外電商課稅制度設計本意,為避免買賣雙方交易衍生困擾,該部併同發布令釋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自10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雲端發票者,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關於境外電商營業人相關課稅規定,可至財政部賦稅署(http://www.dot.gov.tw/「境外電商」專區查詢。


林科長華容 02-23228146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7-16


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營利事業成員者,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6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其中增訂第21條之1第22條之1,規範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營利事業成員者,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相關規定,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該局說明,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之1第22條之1規定,應由我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本(107)年送交106年度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方式如下:
一、集團主檔報告
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將集團主檔報告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代替紙本,連同集團主檔報告封面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其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亦得併同結算申報案件透過網路上傳附件。


二、國別報告
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以下列方式之一送交國別報告:
(一)依規定格式填寫國別報告(含附表),連同國別報告封面以紙本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二)使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提供之申報軟體建檔,轉檔為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並自行利用該網站提供之審核程式檢測無誤後,採用媒體申報方式,檢齊媒體光碟、媒體檔案遞送單,連同國別報告封面向所在地稽徵機關送交;其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亦得併同結算申報案件,於5月份透過網路傳輸申報。


(三)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職(OECD)規範之國別報告資訊交換XML格式建檔(包括表1、表2、表3及附表-跨國企業集團國別報告成員名單)並存放於光碟,採用媒體申報方式,檢齊媒體光碟、媒體檔案遞送單,連同國別報告封面向所在地稽徵機關送交。


該局呼籲,前述集團主檔報告封面、國別報告封面及相關書表,已於網站建置相關資料,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路徑:首頁/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國別報告相關書表及集團主檔報告封面)下載使用。


審查一科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7-16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收受政府補助款,仍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受政府機關補助款1.係因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2.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獲得者,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第6條規定,營業人除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外,尚包括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是以,營業人不論是獨資、合夥、公司或機關團體組織,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計畫,1.如依契約約定營業人須依計畫所定作業項目執行即可取得契約價金,其執行成果內容歸屬政府機關所有營業人與政府機關雙方共有使用,該款項係因營業人提供勞務予政府機關而取得之代價,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2.反之執行成果如歸屬營業人所有,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呼籲,營業人收受政府機關給與之補助款,並非都不需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仍應究其補助款之性質,如屬提供貨物或勞務而收受之補助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王股長 (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7-16


核釋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個人住宅供自然人居住使用課徵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於今(16)日核釋,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下稱包租業),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住宅,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之情形者,於收款時,按收取租金開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交付次承租人,並以向次承租人(自然人)收取租金收入減除支付自然人房東租金支出後之正數差額核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


財政部說明,為保障住宅租賃雙方權益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期使租賃住宅市場制度更為完善,內政部於106年12月27日制定租賃管理條例,其中第3條第5款第19條規定,包租業指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及經營該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之公司,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許可後3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衡酌包租業向自然人房東承租房屋轉租自然人(C2B2C)交易模式,包租業者僅為轉租媒介,其提供服務之價額為向次承租人(自然人)收取租金收入,減除支付自然人房東租金支出後之差額。爰發布釋令規定包租業憑證開立及營業稅額計算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包租業者應為符合租賃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服務公司,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住宅(即承租個人住宅所有權人房屋,並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之情形(1.租賃住宅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2.由政府或其設立之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3.由合作社經營管理、4.租賃期間未達30日)者。


(二)為利包租業計算租金收入與租金支出之差額,包租業者應按承租個人住宅所有權人,逐屋編製「○○公司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作為列帳憑證,以備稽徴機關查核;於收取次承租人轉租租金、租金增(減)及支付個人住宅所有權人承租租金、租金增(減)時,依時序逐筆分項填列對應欄位,並計算「本次結餘數」,倘其為正數者,應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及將發票字軌號碼填入該明細表,核認服務費收入。(範例如附件1)


(三)包租業於轉租租金及增加租金收款時,應依規定格式開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二聯式)」交付次承租人,並將收據號碼填入收支明細表。(範例如附件2)


財政部表示,包租業者符合前開特定條件及交易模式前提下,方得按上開釋令規定就其租金收支差額報繳營業稅及開立憑證。至包租業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進項憑證且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情形者,仍得依同法相關規定申報扣抵。


  附件1-包租業舉例-直式(終版)
  附件2-包租業代收轉付收據(終版)


陳科長麗美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7-16


2018年7月11日 星期三

房地合一稅制下買預售屋賣成屋取得日之認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其於104年中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今(107)年6月間完成成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最近將該屋出售,其取得日應如何認定?是否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須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該所說明,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以所取得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所規定。該預售屋於107年6月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嗣將該屋出售時,即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應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個人有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範圍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除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2款第4款者外,均應於出售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若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或上網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報程式辦理網路申報。


綜所稅股徐股長 08-7899871轉2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7-11


2018年7月10日 星期二

大樓維護管理顧問公司承攬公寓大廈保全管理業務,應依承攬價格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大樓管理委員會透過公寓大樓維護管理顧問公司聘僱管理員負責保全業務,倘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員之間具有僱傭關係,該管理顧問公司向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支付與大樓管理員的薪水,應屬管理顧問公司收入的一部分,依法應開立發票。


該局指出,部分大樓維護管理顧問公司以為與管理委員會簽訂之合約載有「代收代付」大樓管理人員薪資,就可以將該等薪資部分收入排除,僅就行政服務費之收入開立發票。然依相關法令規定,管理顧問公司支付與大樓管理人員的薪資,是否屬「代收代付」性質,應就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委員會所簽合約內容之權利義務關係及管理顧問公司與大樓管理人員間有無僱傭關係核實認定。


該局最近查獲轄內某保全公司承攬公寓大廈保全業務收取費用,未開立發票,該公司雖主張收取保全人員薪資部分為代收代付,依規定不需開立發票,惟經追查保全人員薪資扣繳情形、大樓管理委員會帳簿憑證及保全服務契約書等相關資料,發現該公司與保全人員具有實質僱傭關係,該公司提供保全服務(包括保全人員服務)所取得之代價,應屬銷售勞務而非一部分屬代收代付性質,因此查得該公司漏開銷售額1,680餘萬元,除須補徵營業稅外,並就漏報銷售額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如有上述短漏報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被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


審查三科劉股長 06-222813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7-10


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若短代徵證券交易稅如何辦理補繳

謝小姐來電詢問,購買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誤以股票面額計算成交總價額,致短代徵證券交易稅,如何辦理補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按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證券交易稅係由代徵人(即買方)以雙方議定的實際成交價格,按稅率千分之三計算稅額,代徵並填報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歩說明,本案謝小姐誤按股票面額計價向出賣人代徵並報繳證券交易稅,因股票實際成交價格大於面額,致有短徵證券交易稅的情形,應於國稅局查獲前,重行按實際成交價格計算應代徵證券交易稅,就差額部分向公庫補繳稅款,並在繳款書上註明:「補繳○年○月○日稅款差額(交割日期○年○月○日)」字樣。


該局提醒民眾,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應賠繳該短徵、漏徵稅款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請代徵人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時,按實際成交價格填報,以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審查三科廖股長 06-229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7-10


2018年7月9日 星期一

停業之營業人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記得先依規定辦理復業並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部分營業人於停業期間銷售貨物或勞務,依規定辦理復業未申報營業稅,因而遭受處罰。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又停業之營業人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前揭規定辦理復業,並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1.復業時,若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經稽徵機關查獲,即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2.另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未申報銷售額及稅額,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外,並就其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項第5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申請自106年4月1日至107年3月31日暫停營業,惟於106年12月間銷售固定資產,銷售額計2,500,000元,其未依規定申報復業核備,且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未申報銷售額及稅額,俟經稽徵機關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125,000元外,並擇一從重裁處罰鍰125,0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切莫因已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暫停營業,而疏忽漏開統一發票及漏未申報營業稅,在停業期間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規定辦理復業,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按期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


法務一科 趙淑惠科長 (07)7115349
撰稿人:黃鈺真 (07)7256600 分機755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7-09


營利事業對關係企業延期收款天數不合營業常規部分,屬資金之使用,應調整增加利息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跨國企業為達到資金靈活運用,常對關係企業銷貨產生的應收帳款採取延期收款政策。惟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之營利事業相互間,若藉由不合營業常規的安排,提供關係企業營運所需資金,進而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稽徵機關將按常規交易方法調整。此種應收帳款延期收款即屬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資金之使用交易類型,應調整增加利息收入


該局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案件時,發現該公司銷售貨物與國外關係企業乙公司,所產生之應收帳款已逾252天遲未收回,而甲公司銷售貨物與其他非關係企業產生之應收帳款,收取帳款期間常規交易範圍為20天至90天,甲公司應收乙公司之加權平均延期收款金額2,520萬餘元,雖已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資金使用資訊,卻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計算利息收入,經按營業常規之利率調增利息收入48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為挹注國內外關係企業營運所需資金,而延期收取對關係企業之應收帳款,發生與關係人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形,營利事業應自行檢查,延期收款是否調整增加利息收入,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


審查一科 邱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21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7-09


2018年7月6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清算,以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返還股東出資額,股票應按時價估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清算,以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返還股東出資額時,股票應按時價估價。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解散、廢止或轉讓時,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清算申報,其資產之估價,係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當時價超過投資成本,其差額屬營利事業之剩餘資產估價收益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解散,如以持有符合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已簽證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返還股東出資額,於辦理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時,該等股票應按時價估價,當時價超過投資成本,其差額屬營利事業之「清算結束剩餘資產估價收益」。該等股票移轉過戶登記予各股東時,其超過股東原出資額部分屬股利之分派,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或第10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清算申報,分配剩餘資產如屬股利分派,應依所得稅法有關扣繳及申報之規定辦理,以免逾期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6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7-06


境外基金轉換時,即應計算交易損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受扶養親屬,自99年1月1日起取自香港澳門非中華民國來源之全球海外地區所得,全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100萬元,須併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以交易境外基金為例,自99年1月1日起,其贖回所得或基金以配發單位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贖回原基金再申購新基金)或合併消滅等交易,應於配權時、轉換時或合併消滅時計算海外所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外基金之轉換,係申請贖回原基金後再申購新基金,應於轉換時計算原基金之交易損益,併入核算原基金贖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課稅。嗣新基金轉讓或申請贖回時,應以原基金之贖回價格作為新基金之取得成本,計算交易損益。


該局進一步提醒,手續費如屬申請贖回原基金之費用,應於計算原基金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如屬申購新基金之費用,應於計算新基金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不得重覆減除。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基金轉換、基金合併消滅時,即應認列各檔基金損益。切勿於新基金贖回取回投資款時,始以原基金投入成本作為取得成本計算損益申報海外所得,以免遭受補稅及罰鍰。


審查二科 陳燕凌科長 (07)7115305
撰稿人:陳怡芸 (07)7256600 分機725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7-06


2018年7月4日 星期三

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准予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今(4)日發布解釋令,夫妻離婚婚姻關係存續中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土地,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說明,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上開法律規定取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權利,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共同生活為貢獻所作之法律上評價,爰參照配偶相互贈與情形,准予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案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離婚登記夫妻財產制變更契約法院登記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及夫妻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法院確定判決書。有關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其於夫妻雙方訂定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定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至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財政部指出,該部89年6月20日台財稅第0890450123號函規定,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以配偶雙方「同意日」為基準,認定未臻明確及98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704115110號函規定夫妻離婚情形,已併入本令規定,爰廢止上開89年函及98年函。


林科長秀月 049-2332839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7-04


產製各類調節氣溫之電器廠商應依法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熱力泵(熱泵熱水器)隨著技術進步,省電、環保、安全之功能也日漸成熟,逐漸成為家用電器之新寵,惟該產品類型及功能相較於冷氣機冷暖氣機中央空調系統型冰水機更為多元豐富,除產製熱水功能外,更具備多種功能切換(如具備空調製熱空調製冷產製熱水兼具製冷等功能),使得產製廠商容易忽略該產品係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所定應稅貨物之範疇,而未辦理廠商登記產品登記遭受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類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貨物稅之課稅範圍。因此,產製是類貨物之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產品登記


該局呼籲產製應稅貨物廠商如有應辦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而未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繳貨物稅加計利息後,並向工廠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辦理登記者,可免予處罰,如對辦理相關貨物稅事宜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三科 蘇股長 (03)3396789轉14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7-04


2018年7月3日 星期二

課稅區輸往加工出口區物資,如未取得外匯收入者不得列支特別交際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為了拓展業務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如已依規定取有憑證,且與業務有關者,可於稅法規定之限額內列報費用,至於限額是依照企業經營業務性質,如按進貨銷貨運輸貨物勞務供給等,按交易額分別採不同比率計算;另外政府為鼓勵擴展外銷,對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可額外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同條第1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惟營利事業之物資從國內課稅區輸往加工出口區,雖經依法辦理報關手續,但如未實際取得外匯收入,即不適用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之規定。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特別交際費時,要注意係屬「外銷」且取得「外匯收入」,若未取得外匯收入,尚不得列報特別交際費,營利事業應多加留意,以免不符合相關申報規定而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黃審核員 06-229802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