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4日 星期二

有限合夥事業得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前於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其相關辦法業經經濟部會銜財政部於107年4月23日修正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並配合修正將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納入適用對象;另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不符該辦法第3條資格條件者,改由稅捐稽徵機關併同稅捐核課結果函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中區國稅局說明,前開修正條文自106年11月24日施行至108年12月31日止,請納稅義務人留意。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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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員林稽徵所 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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