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30日 星期一

2013-09-30:個人申報寺廟等慈善事業機構之捐贈費,須為實際支出所取得合法憑證始准予核實認列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該局查核甲君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君申報有乙寺廟之捐贈扣除額120萬元,因該寺廟並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與規定不合,而將該扣除額全數剔除,並追補稅款,甲君不服提起復查。經查乙寺廟除未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外,其開立給甲君之收據4紙,捐贈日期不同,而捐贈收據號碼卻連號,且每張金額均為30萬元,顯有違常理;甲君亦無法提供該等捐贈之資金證明文件,其後甲君已撤回復查申請,並依規定繳清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倘有申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費用,作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除受贈機關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外,必須證明其有捐贈事實並取具合法憑證,方能核實認列。如有任何疑問,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張惠蘭 04-23051111轉620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9/30


2013-09-30:營利事業應正確計算盈餘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以免發生超額分配而遭補稅處罰情事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分配日,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8規定,係指營利事業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其未定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不明確者,以營利事業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息及紅利之日為準。該局於查核轄區某公司100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時,發現該公司100年5月3日股東會議決議分派現金股利,該股東決議之議事錄未記載另定分配股息及紅利基準日授權董事會另定分配日,依前揭規定應以股東會決議日100年5月3日為分配基準日;惟該公司於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將分配日後100年5月31日所繳納之99年度結算申報自繳稅款計入,致實際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應分配數額,致產生超額分配而遭補稅處罰情事。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法令規定,俾能正確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蘇秀珍 04–23051111轉713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9/30


2013年9月27日 星期五

2013-09-27: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已揭示買賣條件之特種買賣,其發貨開立之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寄發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反應,其於網站購買服飾,業者未隨貨附上統一發票,質疑業者有逃漏稅情形。經查該業者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性質,其於發貨時所開立統一發票號碼已載於發貨單,尚無短漏開統一發票之情事,其發票准於貨物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

該局說明,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關於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原則上應於發貨時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與消費者。如其買賣條件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始可依財政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釋規定,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應為消費者收受商品後7日內)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如非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性質,則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與消費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何幸蓉 (04)23051111轉753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9/27


2013-09-27:貨物稅廠商外銷、參加展覽、捐贈勞軍及軍用貨品免稅貨物出廠應依規定辦理銷案,避免遭補徵貨物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外銷參加展覽捐贈勞軍軍用貨品免稅貨物出廠,嗣後產製廠商應依規定於期限內檢具貨物稅條例規定相關銷案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避免遭致補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國內產製之貨物,於貨物出廠時應申報繳納貨物稅,而外銷貨物可申報免徵貨物稅,另參加展覽捐贈勞軍軍用之貨物可事先申請及申報免徵貨物稅,惟事後均應依規定期限辦理銷案,逾期應予補徵。該局近來發現貨物稅產製廠商免稅產品申報出廠後,未依規定期限內備妥相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作業,遭致補稅案件,國稅局特提醒國內貨物稅產製廠商外銷參加展覽捐贈勞軍軍用貨品之免稅貨物出廠,應依下列規定限期內檢具相關文件辦理銷案
(一)外銷免稅貨物:應於貨物出廠之次日起3個月內,檢附免稅照出口報單副本,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申請銷案。

(二)免稅展覽之貨物:應於展覽會結束1個月內,檢附退運有關文件,或於展覽地銷售,自行填用完稅照,併同當月份出廠貨物報繳貨物稅,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申請銷案。

(三)捐贈勞軍貨物:應於貨物出廠後1個月內具文檢附受贈單位驗收證明經受贈單位在背面加蓋印信簽收證明之免稅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

(四)免稅軍用貨品(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應於貨物出廠之日起3個月內,檢具採購單位或其指定使用單位之收貨證明經使用單位在背面簽收證明並加蓋印信之免稅照,具文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

該局呼籲,貨物稅產製廠商為保障自身權益,如有外銷參加展覽捐贈勞軍軍用貨品出廠之免稅貨物,應妥善保存相關資料於限期內檢具銷案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銷案,避免遭致補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高碧珠 04-23051111轉731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9/27


2013-09-27:取得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之課稅方式

近來接獲不少民眾詢問,取得國內營利事業以資本公積發放的現金股利,是否要併計所得課稅呢?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股東會決議,將資本公積中屬於「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以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之全部或一部分,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財政部針對此項規定解釋,該資本公積如果屬於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項目,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應作為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依照經濟部91年3月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第3點所定「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範圍包含10個項目,公司發給現金之資本公積項目如果屬於


1.庫藏股票交易溢價、


2.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


3.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以及


4.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等4個項目


5.或「受領贈與之所得」,因不屬於股東投入資本的返還,即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故需課稅。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公司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時,應注意發給現金之資本公積項目,如果屬於上述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項目,應依規定填發股利憑單;所得人則作為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課徵所得稅。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6-2223111 轉801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9/27


2013-09-27:祭祀公業解散分配祀產,應按原始規約辦理,如無原始規約者,按均分原則辦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祭祀公業解散分配祀產時,應按祭祀公業原始規約辦理,如無原始規約者,按均分原則辦理祀產分配,未依原始規約或平均分配原則分配祀產,取得祀產較應有部分者,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財政部68年8月25日台財稅第35920號函釋,非財團法人祭祀公業解散時,由其派下員取得祀產土地,其土地原為派下子孫公同共有,改變為分別持有,如未依平均分配原則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分割為個別所有時,應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係無償減少,則應由取得土地價值較多者繳納土地增值稅,取得土地價值較少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祭祀公業派下員之一,其全體派下員為處理祭祀公業解散之祀產,於101年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前,簽訂規約,並按簽訂比例辦理土地登記,因未按平均分配原則比例分配各派下員持分,亦未有祭祀公業原始規約約定分配比例,該局按稅捐處通報資料,就取得土地價值較少者之甲君課徵贈與稅,核定贈與總額1,920萬餘元,贈與淨額1,158萬餘元,補徵應納稅額115萬餘元。

該局提醒,辦理祭祀公業解散分配祀產,應按祭祀公業原始規約約定分配,如祭祀公業成立時,未訂有規約,則應按平均分配原則辦理,如未按規定辦理,取得價值價少者,依法須課徵贈與稅。民眾應多了解詢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務二科 林稽核 (02)2311-3711分機190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9/27


2013年9月26日 星期四

2013-09-26:個人對學校家長會捐款可列報捐贈扣除額

臺南市楊先生來電詢問:女兒剛就讀公立國小一年級,其擔任學校家長委員,並捐款給該校家長會,請問該筆捐款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是否有金額限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各級公私立學校家長會,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之團體,所以,楊先生捐給學校家長會之捐款,可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捐贈扣除額;至於可扣除金額,應與該申報戶當年度其他一般捐贈之金額合併計算,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擴建校舍教學設備,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可全額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不受金額之限制;惟捐款對象為公立學校家長會時,則有可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之限制,二者有所不同。

該局呼籲,現正適逢開學季節,個人如欲對學校捐款時,應注意前揭規定,並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法務二科 林稽核 06-229809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9/26


2013-09-26:取得資源回收業者不實進項憑證,將遭補徵營業稅並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查核發現營業人甲公司未取得實際進貨對象之進項憑證,而透過資源回收業者取得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並製作不實資金流程,藉以逃漏稅捐。

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向資源回收業者取得進項憑證金額約有2億多元,卻提不出進貨相關憑證,雖有付款資料,但資源回收業者收到款項旋即匯至乙君帳戶,經查乙君帳戶係由甲公司實際負責人所使用,顯然是刻意安排之資金流程,以應付國稅局之查核。甲公司實際並未向資源回收業者進貨,卻取得其開立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爰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六百多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營業交易一定要依法取具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憑證,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審查三科 股長 沈亘惠(07)7256600 分機865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9/26


2013年9月25日 星期三

2013-09-25:透天房地部分樓層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可按實際樓層數比例課徵特銷稅

財政部今日發布解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如有部分樓層全部或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出租情形,於持有2年內銷售該房地時,依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財政部說明,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倘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與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要件不符,應依規定課徵特銷稅。惟考量透天房地如大部分樓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係供自住使用,僅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一般樓房各層之用途別原則上不受他層之影響,爰銷售時准按供營業使用出租樓層比例計算課徵特銷稅。至於計算樓層比例時,究應以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資料所載之樓層數為準,因該透天樓房實際使用情形與前開登載情形未必一致(例如有違章增建樓層或未辦保存登記等情形),易生認定爭議。財政部基於特銷稅立法意旨及合理課稅考量,作成上開解釋,明定以透天樓房實際總樓層數為準計算比例課稅,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舉例說明:某甲擬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4層樓透天房地,僅第1層至第3層樓房有建物所有權狀,第4層樓房為違法增建,其中第1層樓房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則以1/4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承上例,假設同時將第4層違建樓房3間房間中之其中1間出租他人使用,則應以2/4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

賴科長基福 (02)23228147
財政部賦稅署 2013/9/25


2013-09-25:營業人收受政府補助款收入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營業人電話詢問,營業人收受政府有關單位補助款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另依財政部賦稅署75年5月6日台稅二發第7546892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收受政府有關單位補助款,如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獲得者,可開立統一發票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以下簡稱)收受政府單位(以下簡稱)研究補助款,辦理研究工作,且該研究成果歸屬所有,即該補助款係非因銷售勞務予乙而取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甲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反之,若該研究成果歸屬甲乙各半公同共有,即該補助款係因甲提供勞務予乙而取得之代價,甲應依本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並非所有政府的補助款收入都不需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視該補助款之性質來判斷。若營業人係因提供貨物或勞務而收受之補助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應注意其區別,以免因誤解而漏稅受罰。

審查四科 温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9/25


2013-09-25:重病期間躉繳保費核課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審核遺產稅案件中發現,被繼承人於101年11月死亡,生前於100年6月及11月分別投保1筆人壽保險(投資型保單),以其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指定其子女配偶為身故受益人,皆以躉繳方式繳納保險費計3,500萬元,其保險金額計3,500萬元,因投保1年多即過世,疑有避稅動機,經深入查核,查得被繼承人係高齡帶病投保,顯然係將財產藉由保單投保方式移轉遺產予繼承人以規避遺產稅,國稅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將2筆保險給付併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其立法意旨是考量被繼承人為了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將與保險終極目的相違背。本案被繼承人投保時年紀已近80歲,顯係利用生前重病以躉繳方式投繳鉅額保險費,而躉繳保費保險理賠金額相當,按其投保動機、時程及金額判斷,其繳納保費金額與一般保險方式,以小額保費而換取大額保障保險型態不同,有蓄意規避遺產稅達到移轉財產之目的,故就保險給付併課遺產稅。國稅局特指出:如有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等情形,將依法按實質課稅原則,就該保險給付併課遺產稅,該局亦將「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共19則案例,置於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站遺產稅報稅專欄中(http://www.ntbk.gov.tw)供民眾參考。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及贈與稅稅率於98年修法調降至10%,已大幅降低稅負,千萬別為了避稅而投保,一經查獲除追補遺產或贈與稅外恐將遭處罰,得不償失。

審查二科 股長 張均(07)725-6600轉727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9/25


2013-09-25:小心!取得外匯收入或外銷交易證明文件,尚非完全適用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出口貿易增加,營業人誤以為只要取得外匯證明文件,均可完全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日前某外銷廠商,因不諳相關規定,誤將發生在境外取得外匯之銷貨收入全額列為非經海關之零稅率銷售額,並據以申請退還溢付稅款,嗣經國稅局查獲後致遭補稅達700餘萬元。

該局說明:「零」稅率之適用範圍,各國立法多侷限於外銷類似外銷之貨物或勞務,我國有關適用「零」稅率之項目及範圍,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已規定甚明。又「零」稅率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所適用之稅率為「零」,但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因此,部分營業人利用不同方式,如低價高報出口製作不實外銷交易文件資料,藉以提高外銷銷貨收入,再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當作進項憑證,除虛報進項稅額向稽徵機關詐退營業稅款獲取利益,另一方面掩飾內銷漏開統一發票之行為,為防杜不法逃漏稅,該局刻成立專案小組積極展開查核中。

該局進一步說明,隨著交易方式的多元化,國內營業人基於成本考量,將產業外移至海外,其營運方式一為採取備料出口委外加工模式,二為直接於境外購料投入產出方式,此二種營運模式應如何適用外銷「零」稅率之申報?該局分述如下:依稅法規定,營業人將貨物運往國外加工時,應憑經海關核發出口報單記載之貨價,先申報適用零稅率,俟加工後,運銷第三國買受人時,再憑有關交易證明文件,按交易總額減除原申報金額後之差額部分再核實認定適用零稅率;另倘營業人起運地交付地均在境外,如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以進、銷貨列帳者,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爰上,營業人如採直接於境外購料投入產出方式,因其進銷交易均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且帳務處理亦採全額進、銷貨列帳者,則其在海外購料投入產出之銷貨收入非屬本國營業稅課稅範圍,當無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之適用。

該局特別籲請營業人,如有上揭交易情形,係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疇,切勿誤認凡取得外匯收入即屬「零」稅率銷售額。基於愛心辦稅原則及鼓勵營業人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該局也同時提醒營業人應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補辦申報、補繳稅額,以免受罰!。

審查四科 審核員 陳燕菁(07)7256600 分機:730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9/25


2013-09-25:欠稅隱匿資金規避納稅,當心國稅局訴訟追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該局針對欠稅人以假買賣移轉隱匿資產,企圖惡意規避納稅義務者,將加強查核交易真偽及資金流向,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密切配合,運用民事訴訟程序追討,確保國家債權,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提出訴訟案例說明:A公司滯欠國稅800餘萬元遭移送執行,其負責人向高雄分署報告,公司倒閉已無資力清償。後來國稅局查得A公司歇業前,已將所有車輛存貨機械設備,以1,000多萬元的價格賣給其家人新設立的B行號。然而B行號卻聲明交易價款,已代清償A公司銀行貸款及其進貨廠商的貨款,並提出近70家進貨廠商及銀行貸款等付款資料為證。

經國稅局逐一發函查證,發現B行號聲明代清償A公司銀行貸款及其進貨廠商貨款並非事實。即對B行號應付A公司買賣價金,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民事訴訟。歷經冗長訴訟攻防,最終法院判決國稅局勝訴。該局即據判決書直接對B行號強制執行,成功遏止假交易真逃稅歪風,導正欠稅人投機僥倖心態,伸張租稅公平正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呼籲:欠稅公司負責人應勇於承擔責任,切勿不當移轉隱匿資產。公司資產如真不足以清償稅捐或債務時,自得向法院聲請破產,待將剩餘資產移交破產管理人後,即可依法解除負責人責任。

徵收科 稅務員 林志親(07)7256600 分機:765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9/25


2013-09-25:蓄意藉投保保險以規避遺產稅之意圖經查屬實者,仍應歸課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年年還本終身保險2張保單之死亡保險給付額2,300萬元,繼承人B君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漏未列報亦未揭露。該漏報之遺產除被核定補徵稅額230萬元外,並處罰鍰180餘萬元。B君不服,主張前揭2張保單非屬滿期保險金而是身故理賠金,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被保險人遺產云云,申經復查遭駁回。

該局復查決定略以,被繼承人投保2張保單年繳保費1,200萬元,高於保單保險金額1,000萬元,2年繳保費2,400萬元亦高於領取之保險理賠金2,300萬元。其投保動機已脫離保障並避免家人失去經濟來源、生活陷於困境之保險目的,與保險法第11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立法意旨:「基於消化損失分散風險的前提下,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致失去經濟來源、生活陷於困境,故以較少之保費獲得較大之保障為目的,其所指定受益人取得之人壽保險金,不計入被保險人之遺產。」並不相符。被繼承人生前將鉅額現金透過投保方式,使繼承人待其死亡時轉換成保險給付,未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原查依查得資料併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並就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並無不合。

該局指出:該保險行為係透過指定其子女為保險金身故受益人之方式,將現金轉換成保險給付,顯見其投保行為僅係基於減輕稅捐負擔目的所為之非常規交易安排,藉以達到實質規避遺產稅之結果,其所為屬租稅規避之安排,依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原則,自應併計入遺產總額。遺產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繼承人B君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領該保單之身故保險給付後,卻未將該保險給付金額列入遺產總額申報,或於申報書中揭露,縱非故意,難謂無過失,依法自應受罰。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請領身故保險理賠金,與前揭案例同樣情形而未申報遺產稅者,應儘速自行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避免因漏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法務二科 姜審核員 03-3396789轉165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9/25


2013-09-25:廠商自不同國家進口零組件供組裝整套機器得按該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廠商進口整套機器設備拆散、分裝、分批進口者,依規定可於第1批貨物進口放行前檢附相關資料,向進口地海關申請按整套機器設備應歸列之稅則號別徵稅。但近年來因國際貿易型式多樣化,廠商常進口整套機器的零配件於國內組裝,或自不同國家或地區分別進口整套機器設備之部分零組件,再予以組裝;為免徵納雙方爭議,該署日前函釋廠商自不同國家或地區進口零組件供組裝整套機器設備,亦得按整套機器設備申報稅則號別。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關稅法第4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的整套機器設備,是指「產製物品」的機器設備,其適用範圍為供組成該項機器運轉產製物品所需的各種機件,在操作過程中直接用於該項機器的設備,及正常使用情形下供其備用或週轉用的必需機件或設備,並未限定該機器設備於進口前須為「已屬整體貨物」。

所稱「整套機器設備」應包括


1.業經拆散,或未經組合的整套機器設備,於事後再行組合者;


2.或因體積過大等原因須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


3.或因其他原因未經組合而需分裝報運進口者。


因此,廠商自不同國家或地區採購零組件供組裝整套機器設備,倘組裝後的機器設備經審核符合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6條之規定,應可適用同法第40條整套機器設備應列稅則號別徵稅。

至於申請按整套機器設備徵稅,其分裝報運進口零組件的輸入規定如何適用,該署表示,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2年7月19日函釋,供組裝整套機器而單獨進口之零組件,其輸入規定宜由海關逕依關稅法第40條規定所核定的稅則號別予以執行,即適用其所組裝整套機器設備的輸入規定。以上相關訊息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 轉2544分機。

陳金標 (02)25507837
財政部關務署 2013/9/25


2013年9月24日 星期二

2013-09-24:自益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出售,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詢問將所有房屋登記為信託財產,依法辦理自益信託登記,嗣受託人將該房屋出售予他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究以委託人受託人所有權登記完成日為起算日?

該局說明,由於此種信託契約係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因此,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指出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出售信託財產,如受益權始終均為委託人所有,即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之實質權屬未曾變動者,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准按委託人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前開解釋令之要件如下:


(一)依信託法所成立之信託契約。


(二)約定以委託人受益人之自益信託。


(三)須受益權始終均為委託人所有,即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之實質權屬未曾變動者,例如: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歸屬委託人


準此,出售信託財產除了符合前開要件者,得以委託人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持有期間外,其餘信託案件仍應以受託人因信託契約受移轉登記為所有權人之日為起算。

法務二科 稅務員 楊家芬(07)7256600分機874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9/24


2013年9月18日 星期三

2013-09-18:計算免稅所得時,「模具」支出應計入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公式之分母

依「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10點第5款規定「模具、檢具、夾具及治具」如屬公司生產該中類產品所必備之設備,無論係帳列固定資產未攤銷費用,按年提列折舊或各項攤提,或因耐用年限不及2年而列報當年度費用,均應計入第6點免稅所得計算公式之當年度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分母。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轄內營利事業申報合於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規定之免稅所得額時,甲公司採「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公式計算免稅所得,惟於計算機器設備技術比率時,漏未將供生產免稅產品用之模具支出計入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公式之分母計算,致高估機器設備技術比率,虛增免稅所得。經該局查核人員重行計算正確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後,調減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額約500萬餘元,並補徵稅額85萬餘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於計算機器設備技術比率時,應將供作生產用之模具支出按其使用月份占全年之比例,計入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分母,以免造成免稅所得計算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模具、檢具、夾具及治具」非作生產使用,應於各該課稅年度結束前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不計入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分母,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吳審核員 06-229801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9/18


2013-09-18:未分配盈餘申報與結算申報案件同步發生短漏報情形者,仍須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10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查獲有短漏課稅所得額之情形,除補稅並處罰鍰外,如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亦同步發生短漏報情形者,仍須受罰。

該局最近查獲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因虛報職工薪資虛列營業成本,致漏報所得額,該局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另因同年度(99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亦同時短漏該筆所得額,經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鍰。該公司主張已同意營利事業所得稅補稅及繳清罰鍰,為何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仍要補稅及裁罰?經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仍應就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發生短漏之所得額補稅並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務請依稅法規定申報,切勿列報不實之成本或費用,以免受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鄭審核員 03-3396789 轉 136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9/18


2013-09-18:收回或收買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註銷者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表示將於近日發布令釋,核釋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1(以下簡稱募發準則)規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確係收回或收買後辦理註銷不再轉讓,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規定,發給員工附有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等既得條件,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其股份權利(如股票轉讓、投票權、參與股利分配權、取得之配股配息...等)受有限制之新股,如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時,依募發準則第60條之1規定,公司得依發行辦法之約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又依財政部86年3月5日台財稅第861886344號函及98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6980號令規定,發行公司將股票收回註銷不再於市場流通,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買賣行為,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因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註銷股本登記之程序,屬法定減資事由,參照上開該部函令規定,發行公司如確係收回或收買後依規定辦理註銷不再轉讓,屬返還股東投資額行為,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林科長美慧 (02)23228138
財政部賦稅署 2013/9/18


2013年9月17日 星期二

2013-09-17:各級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

該局表示,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主要係考量該等機關僅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為資簡便,爰明定得免辦營業登記,惟渠等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且其預算編列方式為「附屬單位預算」者,仍應依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之方式逐筆填具繳款書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鑒於編列「單位預算」之政府機關,其設置、人員聘用、管理及經營各方面,均必須受其組織法及有關法規範,其收入及支出分開編列預算,支出限於已列入預算者始能支用,收入則全數解繳公庫,與稅捐入庫方式無異,尚非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故乃核釋免徵營業稅。至政府機關如係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因屬自負盈虧,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有賸餘始解繳公庫,核與私經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類似,故核釋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呼籲,各級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且其預算編列方式為「附屬單位預算」,漏未報繳營業稅者,請儘速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自動補繳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若經查獲,將依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相關規定處罰。

審查四科 稅務員 陳春琴(07)7256600 分機:733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9/17


2013-09-17:透過國外基金會捐贈予國內大學,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列舉扣除額,捐贈之對象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相關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且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之捐贈須符合上開規定,方准予扣除。

該局查核A君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君列報對國內大學之捐贈扣除額125萬元係透過國外基金會捐贈股票予國內大學,該國內大學開立之受贈收據,捐款人為國外基金會。A君係對國外基金會進行捐贈,非直接對國內大學捐贈,又查該國外基金會並未於國內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或立案,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該捐贈不得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爰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

該局呼籲,民眾倘有上開類似之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廖股長 03-3396789 轉 14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9/17


2013-09-17:出售未達可建築寬度及深度之畸零都市土地,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於銷售時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但符合同條例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該局轄內之納稅義務人欲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都市土地(地上無房屋),且該土地係屬未達可建築寬度及深度之畸零地,滋生應否課徵特銷稅疑義?該局說明,依司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畸零地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前,依建築法規定不得單獨建築,屬「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惟畸零地如經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或與鄰接土地屬同一所有權人所有,無須協議即可合併使用,且合併後已達最小建築面積之寬度及深度者,仍得申請核發建造執照;或符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建築法第46條規定授權訂定之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者,亦得單獨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依此,是類可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畸零地,倘於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出售者,仍應依法課徵特銷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出售都市土地畸零地之情形,務請依上開規定研判應否申報繳納特銷稅。

審查三科 張股長 03-3396789 轉 14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9/17


2013年9月16日 星期一

2013-09-16:飲料品產製廠商應自行檢視應稅飲料品,其適用稅率如不符合規定者,應自動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將進行市售飲料品抽樣查核並檢驗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其抽驗項目除了純天然果蔬汁是否符合CNS2377國家標準外,尚擴大範圍,追查稀釋天然果蔬汁有無添加香料色素阿斯巴甜等人工添加物。

該局指出,飲料品課徵貨物稅之範圍,除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外,其餘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應稅之飲料品,應一律依法課徵貨物稅,其適用之稅率,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8%,另其他飲料品則從價徵收15%

該局表示,本次進行的市售飲料品抽查,有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等,其品質檢驗項目包含可溶性固形物可滴定酸度甲醛態氮灰分等四項,如經檢驗不符CNS2377國家標準者,尚不符合免稅要件,應按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8%貨物稅,另違反規定,添加色素香料阿斯巴甜等人工添加物或含有咖啡因成分者,應按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15%貨物稅。換言之,上揭飲料品如經抽驗不符合規定者,產製廠商除應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款處1倍至3倍罰鍰,不可輕忽。

該局呼籲轄內飲料品產製廠商,請先行自我檢視產品有否符合稅法及國家標準之規定,應稅飲料品其適用稅率不符者,請儘速自動補繳稅款。免稅飲料品如未辦理貨物稅產品登記者,應儘速補辦登記,以避免受罰。為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審查三科 崔股長 03-3396789轉14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9/16


2013年9月13日 星期五

2013-09-13:高雄國稅局將加強對遊覽車業者統一發票查核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本年度下半年開始,將運用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資料核對遊覽車業營業收入,呼籲業者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自開放大陸客觀光以來,臺灣著名觀光景點無不見大陸客之蹤跡,亦常見報載遊覽車及駕駛員供不應求之新聞,唯經該局檢視轄內遊覽車業申報之銷售額後發現,並未有相對之成長,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租稅正義,該局將對轄內遊覽車業進行查核及輔導誠實納稅作業。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由於遊覽車業係屬勞務銷售,多數採現金交易,交易形態封閉,以往除經人檢舉者外,難以查得漏開統一發票事證。如業者復未將油資統一發票全數提報扣抵,亦難由其耗用油料估計其營業額,故以一般查核方式難收成效。惟自高速公路採用電子收費系統(ETC)以來,此一情況已改變。業者為節省通過收費站時間及管理便利,多已改採ETC繳付高速公路通行費,且承租遊覽車者多數為中長途旅遊,多數會行經高速公路,故利用ETC可保存完整車輛通行收費站紀錄之特性,經由ETC付費記錄即可掌握業者營業動態,並據以稽核業者申報資料正確性。

國稅局強調,由於高速公路已朝全面採用電子收費系統變革,屆時所有營業車輛之動態將無所遁形。該局本於愛心辦稅原則先行呼籲業者勿持僥倖心態,以免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尚需處5倍以下之罰鍰。

苓雅稽徵所 稅務員 張維仁(07)3302058分機624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9/13


2013年9月10日 星期二

2013-09-10:計算境外股東股利所得之抵繳稅額相關課稅規定

北區國稅局日前接獲某公司詢問,辦理分配股利時,應如何計算分配予境外股東股利所得之抵繳稅額?

該局表示,為避免境外股東因實施兩稅合一造成其投資稅負增加,影響投資意願,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2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其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計算分配予境外股東股利所得之抵繳稅額時,要特別注意以下規定:


(1)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公司有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分配基礎之分子、分母應均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即除了分配當年度盈餘為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外,其餘分配以前年度盈餘均視為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已符合上述要件始得適用抵繳稅額之規定。


(2)抵繳稅額之上限=境外股東獲配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10%,並以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為限。

該局並提醒,分配股利如全數來自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者,並無可抵繳稅額之適用。如果有任何境外股東股利所得課稅方面的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羅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9/10


2013-09-10:外籍人士來臺提供勞務之報酬依法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國外製片公司來臺拍攝外景隊所有演職員,其非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如已滿90天者,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論該項報酬是否由國外雇主支付,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隨著越來越多的外國製片公司認識到臺灣之美,並且願意到臺灣來拍攝電影及電視廣告,外國製片公司所派出的攝影團隊工作人員不僅為當地帶來龐大的經濟效益,所拍攝的影片放送全球也使臺灣更為世人所知。然而,派至臺灣從事拍攝工作的演職員必須留意我國稅法規定。外籍人士只要在我國境內居留滿90天,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即應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該外籍人士應於離境申請延期居留前,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可攜帶護照及居留證正本向居留證所載居留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或運用網際網路傳輸資料(網址為http://tax.nat.gov.tw)。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余青霖 04-23051111轉223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9/10


2013-09-10: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檢附自行購買之特種藥物統一發票或收據據以列報醫藥費扣除額,應符合財政部73年8月1日台財稅第56879號函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73年8月1日台財稅第56879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醫院、診(療)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


(一)該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


(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


(三)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該局指出,甲君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填具A藥局及B中藥行等開立之統一發票,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70餘萬元,經該局以系爭收據核與規定不符為由,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該等收據皆係購買藥品,且已檢附醫師證明,應准予認列等情申請復查,仍經該局以不符合前揭函釋規定為由,予以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前揭函釋已明定,可自行購買使用之藥物須為「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且應同時符合:1、該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2、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3、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三要件,方得准予認列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法務二科 洪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9/10


2013-09-10:營利事業如有未依規定列報特別盈餘公積,或於特別盈餘公積限制原因消滅時,未依規定迴轉為可分配盈餘分配之情形者,請儘快主動更正申報,補稅免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虛盈實虧,損及股東權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範上市上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上市上櫃公司應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含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退休金成本淨損失未實現重估增值等)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公開發行公司應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該局指出,前開依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嗣後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迴轉(即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減少或股東權益為加項金額)時,營利事業原依主管機關命令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其限制原因已消滅,應將原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廻轉為可分配盈餘分配,未做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揭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措施係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如有未實現利益累積換算調整數正數等應合併計算)提列,惟稽徵實務經常發現營利事業未採淨額方式提列或未按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未於盈餘限制原因消滅年度迴轉特別盈餘公積,致漏報未分配盈餘,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重新檢視申報資料,如有未依規定列報迴轉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情事者,請主動按正確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劉玉雯 04-23051111轉716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9/10


2013-09-10:營利事業虛列加班費,應補稅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無加班事實虛列加班費,除補稅外,應予處罰。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營利事業詢問列報加班費問題,該局說明,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無須列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惟營利事業應提示加班紀錄,憑以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營利事業無加班事實而利用此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規定,虛列加班費,除補稅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李秀英 04-23051111轉71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9/10


2013年9月9日 星期一

2013-09-09:炎炎夏日,如要換修冷暖氣機請注意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如要換修冷暖氣機零組件,是否需要課徵貨物稅

該局表示,凡電力調節氣溫之冷暖氣機,均屬貨物稅條例規範之應稅貨物。然其內部零組件如有損壞需換修者,是否亦屬貨物稅之課徵範圍,則應視該冷暖氣機類型及所換修之零組件品名種類而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以冷暖氣機為例,如換修供窗、箱型冷氣機使用的壓縮機壓縮機零配件無須課徵貨物稅;但若換修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壓縮機,則需視其是否已逾保固期限,課稅規定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裝置於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之冷煤壓縮機,無論單獨進口國內產製出廠,皆須依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第3條之規定,先由壓縮機加成伸算至主機價格,再由主機價格加成伸算至整台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若已稅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主機損壞,需換裝主機者,則就主機部分課徵貨物稅,不必再行加計成數伸算整台冷暖氣機課徵。然若已稅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主機壓縮機損壞,依照目前稅法規定,於保固期間換裝新壓縮機者,准予僅就壓縮機部分課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汽車產製廠商以免稅採購之冷暖氣機用冷媒 壓縮機,供保固期間無償換修使用者,如取具車主之無償換修證明(註明新舊冷媒壓縮機之製造號碼)及其行車執照影本以供核銷者,僅就其冷媒壓縮機之價格計課貨物稅。至於已稅冷媒壓縮機供他公司出廠銷售之汽車,於保固期間無償換修使用,如經取具車主之無償換修證明(註明新舊冷媒壓縮機之製造號碼)及其行車執照影本後,辦理退還溢繳之稅款。

該局再次提醒轄內貨物稅廠商及民眾,如對相關法令仍有疑義,請逕洽工廠所在地國稅局服務人員,該局同仁將會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崔股長 03-3396789轉14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9/9


2013年9月4日 星期三

2013-09-04:核釋機關團體適用102年2月26日修正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4項有關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申請期限之規定

財政部核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報經該部依102年2月26日修正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准或報經主管機關依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如其結餘款支用之最後一個年度非102年度或以後年度,其結餘款使用計畫有變更情形者,無須依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4項有關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申請期限規定辦理。
財政部說明,修正後之免稅標準增訂第2條第4項機關團體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使用計畫申請之規定。
惟原經財政部或主管機關核准之機關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其使用計畫期間之最後一個年度為101年度或以前年度之案件,如有變更情形時,依修正前規定提出申請變更且經核准即得適用免稅標準之規定。該等機關團體如未及於依102年2月26日修正發布後之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之期限內提出變更之申請,恐影響其適用免稅之規定,將較修正前更為不利,影響其權益。爰核釋機關團體報經該部依修正前免稅標準核准或報經主管機關依修正後同標準規定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其結餘款支用之最後一個年度於101年度或以前年度者,如結餘款使用計畫有變更情形,無須適用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4項有關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申請期限規定,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為利各界瞭解,該部特別舉例說明:
甲基金會98年度結算申報未達支出比率,爰就當年度結餘款編列用於99年度至101年度之使用計畫,並於99年度依修正前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在案。嗣後該會倘因故未能依原報經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於101年度執行完竣,原應於102年3月31日再申請變更,惟於102年4月中旬始提出變更計畫之申請,依旨揭令釋規定,其提出變更使用計畫申請之期限,無須受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4項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規定之限制。
財政部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注意免稅標準之新修正規定,以正確辦理申報,維護自身權益。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將加強前開程序面等事項宣導及輔導事宜,使新制順利推動與實施。

李科長鳳美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3/9/4


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2013-09-02:103年起紙本電子發票名稱與格式統一,交易明細免列印,QRcode隨時查

為提高辨識度與方便民眾整理,財政部自103年1月1日起將統一紙本電子發票格式,一律為5.7公分寬、9公分長,發票期別發票號碼將加大與加粗,交易明細不再主動列印,直接儲存於發票下方的兩個QRcode,民眾可直接利用APP查詢。如對交易明細有需求的民眾,可要求營業人於開立發票時一併列印供保存查詢,但對統編等有報帳需求之民眾,仍由營業人主動列印給予交易明細。另為符合電子發票雲端儲存的模式,紙本電子發票(收執聯)將更名為「電子發票證明聯」。

電子發票推動的目的,希望民眾多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不但節能減紙,所有發票資訊雲端儲存,不用擔心發票遺失、毀損或錯失對領獎,更可長期保存發票資訊,確保民眾有交易糾紛時的退換貨依據。

為提升民眾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的誘因,財政部特別自102年7月1日起加開「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只要持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不列印紙本電子發票),將於該期(7-8月)的統一發票開獎日(9月25日)起,從使用載具索取的電子發票中抽出2,000組,每組2000元的中獎發票,載具索取越多中獎機會越大。同時為鼓勵民眾多用手機條碼已註冊歸戶的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加碼再推出「電子發票愛台灣百萬抽獎活動」,詳情請上活動網站(map.einvoice.tca.org.tw)查詢。

電子發票相關訊息可上財政部電子發票雲網站(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設有24小時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國稅組張副組長志龍 02-2746-1218
E-Mail:clchang@fia.gov.tw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2013/9/2


2013-09-02:短報酒品出廠量,連補帶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法第12條規定,產製廠商出廠之酒品,應於次月15日前繳納菸酒稅,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然而廠商往往藉短漏報出廠數量的方式逃漏稅,國稅局將鎖定大賣場便利商店的市售酒品,追查有無短漏報出廠數量漏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米酒課稅方式修正後,廠商產製低價米酒誘因已不復存在,產製廠商即轉而產製售價偏高之葡萄酒高梁酒等酒品,其銷售通路亦由一般傳統雜貨店市場轉為大賣場便利商店,藉以提高酒品價格,提升公司知名度、建立品牌。該局最近即鎖定會計制度完備具連鎖規模之大賣場,由最末端零售點之進貨情形層層回溯追查至產製廠商,追查出廠商漏報2萬多公升出廠數量,僅菸酒稅補罰400餘萬元,後續尚有漏開發票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補罰。國稅局表示,廠商銷售酒品予國內經銷商,除非該經銷商會計制度健全,否則廠商很容易藉由短漏開發票,達到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菸酒稅的目的。惟廠商百密一疏的是酒品具品牌專屬性,國稅局可由最末端的零售點循線層層回溯追至產製廠商,並計算出廠商應申報之出廠數量,補獲逃漏稅額。目前該局仍鎖定某些申報異常廠商展開大查稅。

該局特別呼籲,為有效遏止逃漏菸酒稅,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每年皆會訂定查核計畫,產製廠商切勿心存僥倖,如有短漏行為,務必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管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一經稽徵機關查獲即需連補帶罰,得不償失。

審查三科 黃股長 06-222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9/2


2013年9月1日 星期日

2013-09-01:102年免辦暫繳、免辦申報之規定



一、免辦暫繳
  (一)所得稅法第69條(102.7.10修正):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
        利事業所得稅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
        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
        事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6條)
      3.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 係指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及
        第十九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
        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依法經營不對外
        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及依廢止前獎勵投資
        條例第六條、已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中華民
        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第八條之一
        、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二、
        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七十條之一、九十年一月二
        十日修正施行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
        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獎勵民
        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八條、已廢止之九二一
        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
        施行前第四十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
        六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國際
        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
        正施行前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國際機場園區發
        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二十九條及其他法律規定全部所得額免徵營利事業
        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6條)。
      4.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第68條
        規定之營利事業。


  (二)解釋函令
      5.71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財政部72.10
        .22台財稅第37510號)
      6.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
        合併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
        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財政部92.01.16台財稅第910457223號)
      7.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
        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 2,000元以
        者,自98年度起,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
        規定辦理暫繳。
        (財政部98.8.21台財稅字第09804080141號)


  (三)其他
      8.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者。
      9.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10.本年度上半年營業額者。
         (財政部82.6.22.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


二、免辦申報
  (一)所得稅法第67條(102.7.10修正):
      1.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
        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
        暫繳稅款後,得辦理申報。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JING-CHYN CPB 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