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辦暫繳
(一)所得稅法第69條(102.7.10修正):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
利事業所得稅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
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
事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6條)。
3.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 係指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及
第十九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
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依法經營不對外
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及依廢止前獎勵投資
條例第六條、已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中華民
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第八條之一
、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二、
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七十條之一、九十年一月二
十日修正施行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
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獎勵民
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八條、已廢止之九二一
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
施行前第四十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
六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國際
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
正施行前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國際機場園區發
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二十九條及其他法律規定全部所得額免徵營利事業
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6條)。
4.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
規定之營利事業。
(二)解釋函令:
5.7月1日前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財政部72.10
.22台財稅第37510號)
6.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
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
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財政部92.01.16台財稅第910457223號)
7.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
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 2,000元以
下者,自98年度起,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
規定辦理暫繳。
(財政部98.8.21台財稅字第09804080141號)
(三)其他:
8.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
9.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10.本年度上半年無營業額者。
(財政部82.6.22.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
二、免辦申報
(一)所得稅法第67條(102.7.10修正):
1.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
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
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申報。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JING-CHYN CPB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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