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30日 星期四

2017-11-30: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應按原出口申報匯率計算復運進口金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電話詢問營業人外銷貨物後發生銷貨退回,其復運進口金額應按何時之匯率計算?

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應由營業人自行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填報該復運進口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公司於106年1月15日外銷貨物並收取水單金額為美金2,000元,依當時匯率美金:新臺幣=1:30,該公司當期申報零稅率銷售額60,000元。若該批貨物又於106年5-6月發生銷貨退回金額美金500元,仍應依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即美金:新臺幣=1:30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申報15,0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注意營業稅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松山分局 曾課長 (02)2718-3606分機60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1-30


2017年11月29日 星期三

2017-11-29:原股東放棄公司現金增資新股認購權,贈與稅徵免處理原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0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釋規定,未上市(櫃)非興櫃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若原股東係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尚不構成贈與行為。但如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實質上卻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使公司就未認購的部分洽特定人認購時,該特定人若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其他第三人(含法人),但實質經濟利益仍歸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者,且每股認購價格與增資時之每股淨值顯不相當時,則該放棄認股核有一般經驗法則,即係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該特定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再依財政部99年9月2日台財稅字第09900208010號函規定,其贈與價值之計算公式如下:

贈與金額=〔(贈與時公司資產淨值+本次增資股數×每股認購價格)÷(贈與時公司已發行股數+本次增資股數)-每股認購價格〕×贈與認購股數。

舉例如下:

A公司現金增資5,000,000元(每股認購價格為10元、增資股數為500,000 股),負責人甲君放棄新股認購權,由其子乙認購500,000股,贈與時公司淨值為36,000,000元,已發行股數為600,000股,其贈與金額如下所示:

贈與金額
=【〔(36,000,000+500,000×10)÷(500,000+600,000 ) 〕-10】×500,000股=(37.27-10)×500,000=13,635,000元

審查二科 助理員 郭美宏(07)7256600 分機:728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29


2017年11月28日 星期二

2017-11-28:以房屋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可否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未取得該房屋之所有權,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可否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扣除之規定,旨為鼓勵購買自用住宅,減輕其購屋成本,實現住者有其屋。近年來出現購買房屋使用權之新興型態購屋模式,此類購屋模式尚非訂定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扣除項目立法當時所能預見。

該局說明,參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個人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民眾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僅取得房屋使用權,就形式外觀與經濟實質而言,與購買房屋尚無不同。考量取得房屋使用權者及取得房屋所有權者之租稅衡平性,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比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檢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審查二科 稅務員 梁元章(07)7256600 分機:721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28


2017年11月27日 星期一

2017-11-27:營利事業取得土地容積權益,嗣後銷售,買賣標的為土地容積權益,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土地容積權益,嗣後銷售,因屬權利交易性質,所產生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某建設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不動產投資開發興建租售,於102年間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買賣土地權益範圍為土地所有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相關權益(下稱土地容積權益),土地所有權人依該建設公司指定時間及規劃方式,將土地捐贈與地方政府並將土地容積權益信託登記移轉予買方或買方指定之人,嗣後,該建設公司於103及104年間銷售是項權益,於辦理103及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其取自買方之對價,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相關費用後,列報為免徵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嗣經查得該建設公司購入土地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其買賣標的為土地容積權益,此權益移轉應視同權利之移轉,為權利交易性質,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稅,致遭調整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取得土地容積權益後,嗣後銷售權益所取得之對價,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列報為應稅收入。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周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1-27


2017年11月24日 星期五

2017-11-24:公司取得已確定之債權縱未收取仍應計入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所得稅之課徵,係採權責發生制,凡在會計期間已確定發生之收入及費用,無論實際有無現金收付,均應入帳,以確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國稅局查得甲公司取得經地方法院判決乙公司102年度應給付其工程違約金2,500萬元及自102年5月10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因該判決於102年11月21日確定,該局乃核定甲公司漏報其他收入2,500萬元及利息收入82萬餘元,除補徵稅額438萬餘元外,另處罰鍰350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始終無法獲得賠償,自得將系爭債權(違約金)認列為102年度呆帳損失,並將該科目予以沖轉,又債務人乙公司已無能力清償債務,其實際上經濟能力並未增加,國稅局核定系爭債權為102年度收入,有違實質課稅租稅公平原則為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既已取得系爭債權,依權責發生制,即應列帳;又乙公司並未經地方法院為破產之宣告,且依營業稅籍資料,雖其102年間多為停業中,尚難以申請停業中即足逕認定為倒閉、逃匿,況其當年度尚有辦理所得稅申報,足見其並無倒閉、逃匿,致甲公司無從行使催收之情形,即非稅法所規定得認列呆帳損失情事。國稅局依地方法院判決認定甲公司102年度取得對乙公司之違約金即其他收入2,500萬元及82萬餘元之利息債權收入,自屬有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應注意在會計期間已確定發生之收入,縱尚未收取,仍應列報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法務一科 蔡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1-24


2017-11-24:贈與稅申報期限的秘訣報您知!

民眾如有贈與財產給他人,必須注意在規定期限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查獲後,除了須補稅外,還要額外負擔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他人財產除了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所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者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106年度是新臺幣2,200,000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是以土地房屋贈與他人,並已依限申報土地現值或契稅,可是已贈與稅申報期限,此時,贈與稅的申報期限是可以扣除辦理土地增值稅契稅的核定期間;又如同一次贈與行為之標的包括土地及房屋,而核定土地增值稅的期間和核定契稅的期間不相同時,則是以較長者為準,所以並不會因辦理土地增值稅契稅申報而影響到民眾的贈與稅申報期限權益。

另外,民眾如有正當理由而無法在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者,可以在期限內用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現行規定係以3個月為限。

國稅局最後提醒民眾,如有贈與行為請務必把握申報期限,以免遭補稅及處罰,民眾可多加利用電子網路辦理贈與稅申報,省時又便利,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

綜合規劃科 許審核員 (06)2223111-805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1-24


2017年11月23日 星期四

2017-11-23:房東因房客中途解約收取違約金,應注意相關報稅問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未租滿契約所定租賃期間而收取或由押金抵扣之違約金應申報為其他所得,請納稅義務人別漏報該筆其他所得或誤申報為租金收入

該局說明,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納稅人不主張核實減除必要費用,可依財政部頒定之費用率43%,以租金收入之57%為所得額。但收取違約金並非提供出租財產收取之代價,係承租人因未完成約定承租期間或其他事由造成出租人之損害而依約賠償,依其所得性質為其他所得,雖仍得減除必要費用(如寄送存證信函費用訴訟費用等),如納稅人無法提示相關證明資料供核,並無部頒費用率得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房東因房客中途解約而未退還之押金,如抵付房客積欠之房租,仍為租金收入,如未積欠租金,則該未退還之押金係違約金,並非房東應收未到期之租金,請納稅人正確申報違約金收入及其必要費用,避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文山稽徵所 陳股長 (02)2234-3833分機50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1-23


2017年11月22日 星期三

2017-11-22:核釋營利事業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處理股權交易等事項致沖抵保留盈餘,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於今(22)日發布解釋,營利事業因自身股權交易(如庫藏股交易損失)或其對子公司淨值變動致投資股權淨值減少(如未按持股比例認購子公司發行新股)等事項,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處理,產生之借方餘額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後仍有不足,該不足數經依序沖抵以前年度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說明,自94年度起,營利事業之未分配盈餘,應以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當年度稅後純益為基礎,減除依法限制分配、已分配或已不存在而無法分配之項目,計算營利事業應加徵營所稅之未分配盈餘。該部前發布相關解釋令,對於營利事業庫藏股交易等事項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處理,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再沖抵保留盈餘,經依序沖抵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仍有不足者(即有如累積虧損之發生),須再沖抵交易之上年度及當年度尚未加徵營所稅之稅後盈餘後,保留盈餘如有貸餘,始得分配,考量上開沖抵交易之上年度及當年度之稅後盈餘已不存在,爰准列為上年度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俾與營利事業實際可供分配盈餘相符。

該部進一步說明,考量上市櫃公司自102年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及非公開發行企業自105年起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營利事業因「轉讓或註銷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或公司法規定購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發生減少數」、「採權益法按持股比例認列與被投資公司因轉讓或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相同之權益變動項目」等事項,依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處理與上開先沖抵資本公積再沖抵保留盈餘之方式相同,爰核釋營利事業依上開交易及會計處理而沖抵保留盈餘時,經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所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胡科長仕賢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7-11-22


2017-11-22:修正公告「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

財政部於106年11月17日修正公告「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增訂個人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其須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應有部分情形,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並自公告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施行,該部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授權,於同年3月17日公告明定


1.個人因調職或符合法規所定非自願離職情事、


2.遭他人越界建屋、


3.依法遭強制執行、


4.因重大疾病或意外需支付醫藥費,或


5.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家暴相對人等5種情形,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的房屋、土地者,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避免是類因個人緊急情事交易房屋、土地案件,須適用短期45%(1年以內)或35%(超過1年未逾2年)稅率情形。

財政部指出,依民法相關規定,共有物的處分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為解決共有不動產糾紛,促進土地利用,便利地籍管理及稅捐課徵,我國於64年間增訂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得由人數過半應有部分亦過半數之共有人代為處分,以解決因少數共有人不同意而無從處分共有物的困難。考量房屋或土地共有人未經他共有人同意,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共有房屋或土地的情形,他共有人可能於非自願情形下交易共有房屋或土地的應有持分,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上開情形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而須適用45%35%較高稅率,本次爰增訂前開交易情形亦得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之「非自願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可按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吳科長秀琳 (02)23228423
財政部賦稅署 2017-11-22


2017年11月16日 星期四

2017-11-16:訂定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為有效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金融資訊保密特性將所得或財產隱匿於外國金融機構規避稅負,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界定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為「稅務用途資訊(含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於103年發布「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作為各國執行資訊交換及國際間同儕檢視之標準。我國因應此國際趨勢,於106年6月14日增訂公布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完備執行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法律依據,為利後續實務執行,財政部依據該法第5條之1第6項授權規定,於今(16)日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財政部說明,參照國際CRS運作模式,符合一定要件之金融機構應依國內CRS法令,將其管理之應申報帳戶(指由應申報國居住者或具控制權人為應申報國居住者之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持有或共同持有之金融帳戶)資訊定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再由租稅協定主管機關依據雙邊租稅協定等規定,每年定期將該等帳戶資訊自動交換與締約他方主管機關。
本辦法之研擬參考CRS規範及鄰近國家(地區)法令,與國際準則充分調和,重點說明如下:
、應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盡職審查及申報之我國境內金融機構(第2條至第3條)。

、定義申報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保管機構、投資實體及特定保險公司(第5條至第10條)。

、定義免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之金融機構,包括政府實體、廣泛參加人之退休基金、少數參加人之退休基金、免申報信用卡發卡機構及免申報集合投資工具(第11條至第15條)。

、定義金融帳戶,包括存款帳戶、保管帳戶、投資實體權益或債權帳戶、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第16條至第21條)。

、既有帳戶、新帳戶、較低資產帳戶、高資產帳戶及被排除帳戶之範圍(第22條及第23條)。

、應申報帳戶之範圍及應申報國居住者、具控制權之人、積極與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帳戶持有人之定義(第24條至第25條、第27條至第29條)。

、申報金融機構應進行盡職審查之程序及期限(第33條、第35條至第46條)。

、申報金融機構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之帳戶資訊及期限(第50條及第51條)。

、申報金融機構得授權他人代理盡職審查及申報(第52條)。

、金融機構進行盡職審查與申報之相關紀錄及文據保存年限(第53條)。

財政部表示,為善盡國際義務,避免遭受國際間報復與制裁措施,我國金融機構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及依法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為因應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規定,我國金融機構經帳戶持有人同意已向美國申報其金融帳戶資訊。我國雖甫建立CRS制度,惟本辦法執行之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亦為前開國際合作之一環,多數金融機構已有執行防制洗錢及FATCA經驗,又鄰近國家(地區)多承諾於106年或107年依CRS標準進行資訊交換,金融機構於該等國家(地區)累積盡職審查及申報實務經驗,借鏡國際經驗推動CRS制度,有助我國順利實施。

財政部指出,國際組織及部分國家對名列非合作清單之課稅資訊不透明國家,研議祭出防禦性手段,包括所得適用較高扣繳率、負擔較重之課稅文據義務與舉證責任;投資名列非合作清單國家之收益否准適用參與免稅及逕予認定為受控外國公司等嚴格之租稅措施。我國屬海島型經濟,高度仰賴出口及對外投資,近年為積極營造我國優良投資環境,推動多項產業革新措施,爰順應資訊透明國際趨勢,落實CRS制度,有助確保臺商海外投資競爭力,吸引海外資金選擇臺灣進行投資,提升我國整體經濟發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既有帳戶及新帳戶之劃分時點為107年12月31日,申報金融機構應自108年起進行盡職審查,108年12月31日前完成高資產帳戶審查、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較低資產帳戶及實體帳戶審查,首次申報期限為109年6月1日至6月30日。為利後續推行,該部陸續規劃實務作業程序、建置資訊系統、資安措施與申報平臺、訂定相關申報書表、對外宣導、講習及內部人員教育訓練,俾利金融機構如期辦理申報;鑑於金融機構盡職審查、辨識帳戶持有人身分之程序具高度專業性且涉金融實務,後續實務執行疑義,將參考國際間做法,發布「問答集」或「疑義解答」,隨時檢討更新,俾協助金融機構判斷個案事實之法律效果;同時積極與其他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洽簽全面性租稅協定或稅務資訊交換協定;與我國租稅協定夥伴國以資訊交換條文為基礎,洽簽主管機關協定,以利按CRS執行自動資訊交換。

  盡職審查程序彙整表

鐘科長素華 (02)2322-8183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2017-11-16


2017-11-16:一張機票讓欠稅人脫產現形

欠稅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卻頻繁入出境,國稅局調查發現,機票購票者為欠稅人之女性友人,因而查得欠稅人移轉財產,另以女性友人名義設立貿易公司規避執行,案經法院裁定准予管收

該欠稅人經管收後仍拒不繳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乃就其隱匿財產執行,更對其移轉予女性友人土地之應收買賣價款提起確認訴訟,已獲一、二審勝訴判決,目前上訴三審中,如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其欠稅可望全部受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當欠稅人有異常消費行為時,將會進行調查,如發現納稅義務人知悉納稅義務,而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出售、贈與、設定抵押權、交付信託等處分或隱匿之行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即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向法院聲請管收裁定,且管收後仍續就隱匿財產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勿心存僥倖移轉或隱匿可供執行財產,除財產可能被強制執行外,移送執行後仍有被拘提管收之虞。

徵收科 稅務員 李念祖(07)7256600 分機:765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16


2017-11-16:受益人受領他人滿期保險給付,應依法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未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特定保險給付,依同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致有短漏報基本稅額,將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8年6月22日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以其本人為滿期保險金受益人,向人壽保險公司購買1張6年期人壽保險保險單,嗣甲君於100年2月10日將滿期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其子女乙君,保險公司於104年6月21日保單滿期後給付受益人乙君計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因該保險金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惟受益人乙君漏未將該筆所得申報基本所得額,嗣經稽徵機關查獲後,乃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按應補徵稅額裁處罰鍰52萬餘元。

該局提醒民眾,倘以保險方式進行財務規劃時,應注意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於受益人受領保險給付時,應計入受益人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並與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合併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及裁處罰鍰。

法務二科 稅務員 王承筑(07)7256600 分機:875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16


2017-11-16: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措施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6年度漸進尾聲,民眾忙著除舊佈新之外,希望也能注意一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的新措施及免稅額調整,以便做為明年申報時參考,國稅局整理內容如下: 如附件

國稅局說明,明年(107年)5月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家戶「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超過所得稅法規定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部分,得自納稅者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假設公告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萬元,一家5口(本人、配偶、2名未成年子女及1名未滿7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全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80萬元(16萬元×5人),則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除可以列報減除免稅額44萬元(8.8萬元×5人)、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三者合計數為74.8萬元外,還可扣除全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80萬元與74.8萬元差額5.2萬元,即全部可扣除總額為80萬元後,再計算應納稅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或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使用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就每屋每月超過1萬元部分申報租金收入總額。假設106年度1至12月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出租1屋每月租金收入1.5萬元,全年租賃收入總額18萬元,減除12萬元免稅額後,應列報租賃收入6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尚有疑問請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措施



審查二科 稅務員 張秀珍(07)7256600 分機:725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16


2017-11-16:與房屋嵌合之裝潢設備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北區國稅局日前接獲某退休企業主來電詢問,其欲購置豪華休閒別墅一棟作為養老之用,並花費數千萬元以頂級原木石材打造豪華裝潢,是否應申報繳納高額消費貨物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6款本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家具類高額消費貨物係指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50萬元以上之日常使用之桌、椅、櫥、櫃、床。不包含家電用品衛浴設備廚房設備?飾及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物。如依業主需求丈量訂製與房屋「嵌合」之桌、椅、櫥、櫃、床,係屬裝潢設備之一部分,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所稱之「家具」。故裝潢設備符合此項標準或家具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未達50萬元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該局表示,民眾如對高額消費貨物相關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三科 蘇股長 (03)3396789轉14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6


2017-11-16:委託代製菸酒辦理產品登記及申報菸酒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9條規定,產製廠商受託代製菸酒,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產品登記,並將委託代製合約書送請主管稽徵機關審查;另委託廠商如為產製應稅菸酒之廠商,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為納稅義務人。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不論是以委託廠商或受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均應於次月15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有任何疑問,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3)3396789轉14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6


2017-11-16:未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亦可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被繼承人於106年8月10日死亡,僅遺留土地由配偶及3位子女繼承,然其中1位女兒長年旅居國外,已無聯繫,可否未得其同意由其他繼承人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55萬元?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項前段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另依同法條第7項規定:「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限制。」本案被繼承人死亡時未遺留任何現金、銀行存款,且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超過30萬元,同意抵繳人數3人,符合前揭法令規定,故雖未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但同意抵繳應繼分已逾三分之二,可申請抵繳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後段規定,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故本案申請抵繳之土地如有畸零地、袋地或持分細碎?…等情事,屬不易變價者,則僅能依前揭法條規定比例抵繳。

徵收科 劉股長 (03)3396789轉15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6


2017-11-16:菸酒產品原料成分變更應辦理菸酒稅產品變更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菸酒稅法菸酒稅稽徵規則相關規定,菸酒稅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如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轄區內菸酒稅廠商產製黑麥啤酒,原申請核准之原料為黑麥芽,因原料不足而以黑麥汁替代,卻未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產品變更登記,爰經該局依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處罰。

北區國稅局提醒,菸酒稅產製廠商倘有應登記事項變更,應於產製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如對相關規定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3)3396789轉14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6


2017-11-16:有關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局說明,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由於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排除適用,並以從事營繕工程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雇主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3)3396789轉136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6


2017-11-16:公司盈餘分派議案,應提請股東會承認,其股利(盈餘)分配數方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可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該減除項目應以截至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該局說明,近期查獲某公司10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減除項目「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8百餘萬元,惟該公司未召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利,亦未實際發放股利予股東,公司代表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處以徒刑,公司虛列減除項目,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經該局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其盈餘分派案所訂分配基準日在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始得列為該所得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情事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 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劉股長 (03)3396789轉133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6


2017-11-16:公司採購買法合併,需就可辨認資產及負債逐項評估,淨額部分始得列報商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購買法收購他公司時,收購成本超過其取得被收購公司之有形及可辨認無形資產之公平價值並扣除承擔負債後,淨額部分可列為商譽,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報攤折費用,但應以被收購公司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予以逐項評估,按公平價值衡量計算後之淨額,始得認列商譽攤折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收購乙公司時,概括承受乙公司合併丙公司所產生之商譽3億6千多萬元,按5年攤提,列報攤折費用,惟甲公司所提出乙公司計算丙公司於合併基準日之淨資產帳面價值,僅援引丙公司財務報告上之帳面價值,非以公平價值衡量計算,雖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出具之合併變更查核報告書,但該報告書只是就合併前之乙公司、丙公司資產負債表及合併後乙公司變更登記是否屬實為查核,未能提示合併時評價商譽之客觀合理相關鑑價資料,以證明所收購成本為合理、真實,乃否准認列商譽攤折費用,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企業併購取得之商譽價值為所得計算基礎之減項,依最高行政法院100年12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商譽之認定,應由營利事業負客觀舉證責任,證明收購成本之真實、必要、合理,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5號規定,就其所購各項可辨認資產及承擔之負債逐項評估、衡量公平價值,或提出足以還原公平價值之鑑價報告或證據,始得作為列報商譽攤折費用之依據。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6


2017年11月15日 星期三

2017-11-15:執行業務者給付同業公會之教育訓練費應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本市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王先生來電詢問,該事務所派員參加所屬建築師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共支付教育訓練費用5,000元,並取得公會開立之收據,該筆費用應否辦理所得稅扣繳及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自101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但同業公會已就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免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指出,近來查核執行業務案件時,屢查獲業者列報進修訓練費用,卻未依規定開立免扣繳憑單情形,支付該筆費用雖無需先行扣繳稅款,惟依稅法規定,未依限填報免扣繳憑單,仍需處以罰鍰。國稅局再次提醒執行業務者,當年度如有上開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情形,務必依限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以免遭受處罰。

審查二科 稅務員 朱玲瑤(07)7256600 分機:72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15


2017年11月14日 星期二

2017-11-14:訂定發布「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為防杜跨國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並為避免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實施後,衍生企業改以個人名義設立CFC方式規避適用之弊端,106年5月10日總統令增訂公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2條之1規定,建立個人CFC制度。CFC之個人股東於符合一定情形,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其持股比率計算營利所得,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為利前開制度運作及徵納雙方遵循,財政部於今日(106年11月14日)發布「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重點說明如下:
、CFC定義(本辦法第2條)
按股權控制關係或實質管理控制關係等要件,定義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股權控制)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實質管理控制)者,該外國企業為CFC。

、適用對象(本辦法第2條第2項)
符合CFC定義之外國企業,且無所得稅法第43條之4實際管理處所規定之適用及不符合本辦法第5條第1項豁免門檻規定者,於個人股東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之情形,該個人股東應依本辦法規定計算源自該CFC之營利所得。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本辦法第4條)
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一)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其法定稅率未逾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2款所定稅率之70%(按現行稅率17%之70%計算,即稅率未逾11.9%)。

(二)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以該特定稅率或稅制依前2點規定判斷之。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由財政部公告之。

、豁免門檻(本辦法第5條)
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成本,訂定豁免規定,明定外國企業於當地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排除適用。
(一)有實質營運活動,指CFC同時符合下列二條件者:
1、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

2、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10%,但屬海外分支機構相關收入及所得,不納入分子及分母計算。另針對部分有實質營運活動產生之收入,不納入分子計算。

(二)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以下。但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其持有各該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CFC規定課稅。

、歸課所得計算及虧損扣除規定(本辦法第6條)
(一)個人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與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合計,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但一申報戶全年之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CFC當年度盈餘之計算,係以CFC依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當年度盈餘為原則,但其屬源自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以該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盈餘分配數或投資損失已實現數計入。

(三)自符合CFC當年度起,個人依規定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並依規定計算CFC各期虧損,經個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於CFC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自其盈餘中扣除,再計算營利所得。

、避免重複課稅(本辦法第7條)
(一)個人於實際獲配各CFC股利或盈餘時,其已依規定計算之營利所得並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部分,不再計入獲配年度基本所得額。

(二)個人實際獲配各CFC之股利或盈餘時,其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於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得自各該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年度,依法計算之基本稅額中扣抵或退稅。

(三)個人交易CFC股份或資本額時,交易損益計算除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可再減除交易日已計算該CFC營利所得按交易比率計算之金額。

財政部表示,個人CFC制度有關CFC定義、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豁免門檻、歸課所得計算、虧損扣抵及避免重複課稅等規定,均比照營利事業CFC制度規範;該二制度將視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之執行情形,及國際間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即CRS)之狀況,與落實反避稅制度宣導情形,適時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於維護租稅公平同時,期能兼顧產業發展及納稅義務人權益。

吳科長秀琳 (02)23228423
財政部賦稅署 2017-11-14


2017-11-14: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復查決定稅額半數者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民眾來電詢問,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後可否申請繳納半數並撤回執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有關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執行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在避免執行後,因行政救濟變更,而有不能恢復損害之弊,故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分署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參照該條項之立法意旨,應予受理撤回執行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服務管理股 黃莛珈(04)26651351轉5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11-14


2017-11-14:產業創新條例修訂第10條放寬研發投資抵減年限及抵減率,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可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配合產業界實際需求及落實政策效果,104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增訂抵減年限延長至3年,抵減率調降至10%,公司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以「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抵減方式一經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05年度採曆年制的公司為例,申請期間為106年2月1日106年6月1日),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該局提醒,公司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除須依限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外,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有關文件送交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方符合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程序要件。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黃可欣(04)24852934轉10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11-14


2017-11-14: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者,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後護理機構的收入過去都列為「其他所得」申報綜所稅,今年開始,被視為營利事業,明年5月要申報營所稅。

五星級月子中心陸續崛起,全台家數多但卻未全數加以管理,去年12月底財政部先發布解釋令,輔導產後護理機構進行稅籍登記,開徵營業稅。其提供的服務大致分醫療勞務醫療勞務兩類。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如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醫療診療及諮詢費醫療勞務就要課,「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5%,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一般飲食等。

明年(107)申報今年度(106)的營所稅,上述兩大類收入都必須申報收入,減除成本後,報繳營所稅。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但仍需繳營所稅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游惠君(049)2990991轉10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11-14


私立產後護理機構(作月子中心)如何報稅?


2017-11-14:國外發貨倉庫存貨須經會計師盤點簽證始得免列收入

營利事業為搶得外銷先機,常將貨品先行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存放,以利客戶下訂即可快速到貨。但這些透過國外發貨倉庫的貨品,究竟該於出口時實際銷售時列報銷貨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貨物實際出售時如零稅率銷售額與實際銷售價格不一致,或是貨物到了年底仍在發貨倉庫中尚未出售,營利事業可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調整營業收入,不過須提出發貨倉庫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委託國內會計師至當地實際盤點並製作國外發貨倉庫存貨盤點資料及簽證的收入調節表,供國稅局核實認定。收入調節表並沒有特定格式,但要能夠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數量與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數量及上開差額的調整數。 

該局日前查核A公司10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自營業收入項下調減尚未出售的國外發貨倉庫存貨5千1百萬餘元,乃請公司提供會計師盤點資料,惟公司表示因國外發貨倉庫有10餘處遍及各國,受限於經費考量,只由公司內部自行盤點並未委託會計師盤點,因此無法認定尚未出售,所以遭調增營業收入並補繳稅款。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注意相關規定,若不清楚可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因不符規定而被補稅。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黃麗敏 04-23051111轉850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11-14


2017年11月13日 星期一

2017-11-13:當銷售物品品項眾多,統一發票應如何記載

營業人銷售商品開立統一發票時,常因銷售物品品項眾多,致發票欄位不敷使用時,此時該如何處理?

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交易事項,凡屬同一客戶同一次交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因銷售貨物品目繁多,其原有統一發票品名、規格、單價等欄不足填寫時准予開立一張總金額總數之統一發票,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規格及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以作為統一發票之附表,惟該項明細清單應複寫一式二份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收據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號騎縫印章

苓雅稽徵所 助理員 林文真(07)330-2058 分機:632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13


2017-11-13:虛列捐贈扣除額,可能觸犯刑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有符合稅法規定得列報扣除額之實際捐贈,可列報捐贈扣除額,以達節稅目的,惟未實際捐贈卻虛列不實捐贈扣除額者,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屬實,該個人除應補稅並處罰鍰外,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刑事責任,切勿以身試法。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明知未對其配偶成立之B團體有實際捐贈,竟取得該團體載有自己名義之不實金額捐贈收據,持以浮報捐贈扣除額,致短漏報個人綜合所得達3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A君除依法補稅並處罰外,另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者,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切勿心存僥倖而虛偽列報不實捐贈扣除額逃漏稅捐,否則恐面臨相關處罰及刑責,不可不慎。

苓雅稽徵所 助理員 徐培根(07)7256600 分機:627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13


2017-11-13:酒精成分超過0.5%米酒水要課徵酒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米酒水要課徵菸酒稅嗎?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係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因此菸酒稅廠商所產製米酒水之酒精成分如超過0.5%,歸屬酒類製品,應課徵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另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規範之其他飲料品,係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50%,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各項產品。所以米酒水酒精成分如未超過0.5%,雖不屬菸酒稅法所規範之酒類製品,惟依上開貨物稅條例規定,係屬其他飲料品範疇,應歸課貨物稅。易言之,係依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是否超過0.5%作為應否課徵酒稅之分界,超過者課以酒稅,未超過者,則課徵飲料品貨物稅

該局特別提醒菸酒稅廠商,應審慎檢視所產製之各類產品,如欲產製酒精成分未超過0.5%米酒水,記得於產製前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規定報繳貨物稅,以免遭受處罰,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審查三科 蔡審核員 (03)3396789轉145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3


2017-11-13:已稅菸酒因故退廠整理,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可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轄內菸酒產製廠商產製酒品出廠,事後因故退廠整理,因未先報請稽徵機關核准,未符合菸酒稅法相關規定,無法退還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菸酒稅法第6條規定,已納菸酒稅之菸酒,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為應稅菸酒等情形時,可退還原納菸酒稅,另依菸酒稅法稽徵規則第35條規定,已稅菸酒出廠後,因故必須退還原廠整理、改裝或改製時,產製廠商應檢附退運有關文件,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憑原完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有關文件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俟整理、改裝及改製完竣後,併同當月份出廠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而未依前項規定辦理退廠出廠手續之已稅菸酒,應視同新製出廠之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該局提醒,菸酒產製廠商如有已稅菸酒退廠整理可退還菸酒稅情形時,要注意應先檢附退運有關文件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審查三科 白股長 (03)3396789轉14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3


2017年11月10日 星期五

2017-11-10:訴願未繳納半數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不包含執行徵起半數之情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就復查決定應補稅額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強制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後,仍不得撤回執行。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依規定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或其繳納半數確有困難,始要求提供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之擔保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之情形在內。民眾如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三科 徐審核員 (03)3396789轉145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0


2017年11月9日 星期四

2017-11-09:營利事業投資國外金融商品取得之非屬扣繳範圍所得,仍應申報營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國外金融商品取得之非屬扣繳範圍所得,包括海外營利所得海外利息所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屬營利事業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同國內所得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所獲取之各類所得,由於該所得類別非屬扣繳義務人法定開立扣繳憑單範圍,導致營利事業常因疏忽而漏未將該等所得納入營利事業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4年度將餘裕資金投資海外金融資產,次年年初時收到金融機構寄發之信託海外各類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單,因通知單非屬所得憑單,會計人員未詳細檢視該通知單顯示104年度有配發海外利息所得723,531元情事,導致漏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稅局查獲後依規定補徵稅額123,000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海外所得非屬應辦理扣繳之所得,給付單位無須開立扣繳憑單,惟營利事業仍應併同國內所得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如因一時疏忽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審查一科 稅務員 蔡旭海(07)7256600 蔡旭海 分機713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09


2017-11-09: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貨物或勞務,取得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零稅率證明文件,已經有簡化作業新規定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現行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已由原需取具該保稅區營業人逐張簽署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作為申報零稅率退稅之證明文件,簡化為只要取得該保稅區營業人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列印「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電子發票明細表」並簽署即可。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落實節能減碳愛地球及替企業節省營業成本,除特別呼籲營業人儘早申請使用電子發票外,又為簡化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作業,對於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規定只要取得該保稅區營業人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列印「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電子發票明細表」並簽署,代替原需取具保稅區營業人逐張於空白處或背面簽署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作為申報零稅率退稅之證明文件,該簡化作業,對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真是一大福音。

三民分局 稅務員 黃子晏(07)3228838 分機:676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09


2017-11-09:納稅人年度中結婚採夫妻分開申報者,可將配偶之父母列為扶養親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若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登記結婚,且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採夫妻分開申報,是否可申報扶養配偶之父母?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中結婚者,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可選擇夫妻分開申報或合併申報,選擇夫妻分開申報者,若配偶之父母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將配偶之父母列報為扶養親屬。

該局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關於當年度扶養親屬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避免重複列報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岡山稽徵所 助理員 劉雅芳(07)6260123 分機:535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09


2017-11-09:營利事業取得國外納稅憑證免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隨著全球化經濟時代來臨,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增加營運利潤,於境外設置分支機構,頗為常見。類此跨國經營之企業,於年度結算申報時,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已向所得來源國繳納之境外所得稅,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有關就國外所得併同課稅時,其依國外稅法已納之所得稅得於規定限額內扣抵我國應納稅額,


1.應提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


2.並經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其他經認許機構之驗證,始准抵扣;惟財政部基於簡化稅政及減少營利事業納稅依從成本,於106年8月25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544060號令核釋納稅義務人依法申報扣抵境外已納之所得稅時,如已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文件,以簡政便民。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雖然扣抵國外已繳納稅額之相關國外納稅憑證免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但仍應保留足資證明繳納該境外所得稅事實之證明文件,俾供稽徵機關調查時審查認定,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3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1-09


2017-11-09:因不服申請實物抵繳遭受否准而提起訴願之欠稅案件,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核定的遺產稅或贈與稅並無異議,而只是因不服申請實物抵繳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遭受否准而提起訴願者,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若未依限繳納,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如在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會移送強制執行,除非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提起訴願,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已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

(二)已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三)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為禁止處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至於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核定的遺產稅或贈與稅並無異議,而只是因不服申請實物抵繳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遭受否准而提起訴願者,因並非是對稅捐之核課不服,所以並無上述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適用,只要是納稅義務人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在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未繳納者,仍會被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

國稅局呼籲,申請實物抵繳經否准而逕提訴願之案件,若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稽徵機關將加計滯納金及利息一併移送強制執行,請民眾多加留意限繳期限,並如期繳納,以維權益。

徵收科李股長 06-229806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1-09


2017-11-09:單筆遺產農地部分面積未作農用,可辦理土地標示分割後列報農地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單筆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前,得先行申請土地標示分割登記,分割後個別農業用地如能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書,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前段規定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免徵遺產稅。

常有民眾洽詢該局,被繼承人所遺單筆農地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經繼承人辦理假分割為2筆農地,其中1筆全部作農業使用,得否依規定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國稅局指出,土地辦理假分割後「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所載之假編地號,未在土地登記簿謄本上登載,欠缺法律效果,不得據以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自不得列報農地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標示分割係將同一所有權人之一宗土地,分割為多宗,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登記,如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於未辦竣繼承登記前雖不得謂為登記名義人,但依民法第1148條等規定,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故繼承人仍得以權利人名義申請土地標示分割登記,分割後個別農業用地如能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書,得依法列報農業用地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民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胡股長06-2223111分機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1-09


2017年11月8日 星期三

2017-11-08:試製酒品雖未出廠仍要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於執行私劣菸酒聯合查緝時發現,轄區內有菸酒產製廠商於試製酒品裝瓶完畢後,因該廠商自覺酒品不甚理想,僅將該批酒品置放於倉庫內並未出廠,卻忘記併入產製當月份產銷月報表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因此違反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未依菸酒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而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菸酒產製廠商於酒品產製完成後,無論是否僅為試製之酒品,均應將當月產製之全部酒品併入產銷月報表,並依規定於次月15日以前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產銷月報表等相關書表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事宜。

該局提醒菸酒稅廠商,應不定期盤點廠內庫存菸酒品數量,依規定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正確產銷數量,以免遭受處罰,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審查三科 蔡審核員 (03)3396789轉145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08


2017-11-08:產製貨物出廠前可申請審核是否為貨物稅應稅貨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產品定價及避免因未主動依規定辦理貨物稅產品登記及報繳貨物稅遭受處罰,廠商產製貨物出廠前,可先申請審核是否貨物稅應稅貨物

該局表示,鑑於當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各類新型產品不斷推陳出新,新型產品之外觀與其內部構件亦大多與傳統產品迥異,以致稽徵實務上徵納雙方對於各類新型產品之貨物稅徵免認定迭生爭議。基於愛心辦稅,國稅局已建立貨物預先申請審核貨物稅徵免認定機制,廠商對其產製貨物是否屬應稅貨物發生疑問時,得於出廠前填寫「產製貨物出廠前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申請書」及檢附相關型錄操作說明圖樣等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審認,並於辦理具結手續後再行出廠。

財政部已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之稅務資訊項下建置「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提供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核復之案例查詢及申請書下載,歡迎廠商多加利用。納稅義務人於法令適用上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崔審核員 (03)3396789轉145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08


2017-11-08: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僅醫療勞務收入依規定免徵營業稅,至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之範疇,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包含醫療勞務及日常生活服務,其中屬「醫療勞務」部分,包括護理費(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諮詢費等,依規定得免徵營業稅;而「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部分,包括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一般飲食等,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產後護理機構如有收取日常生活服務費用應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經查獲受罰。

法務一科 謝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1-09


私立產後護理機構(作月子中心)如何報稅?


2017-11-08:核釋境外電商申報銷售額匯率換算規定

為解決境外電商業者申報疑義,財政部擬於近期核釋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非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計價之匯率換算規定,俾利該等業者進行營業稅申報作業。

財政部表示,為順應國際趨勢及掌握稅源,我國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定明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為瞭解境外電商業者對境外電商課稅新制之執行情形,該部於同年8月舉辦2場座談會,聽取業者意見。與會代表反映現行境外電商課稅專區建置之幣別匯率係依臺灣銀行牌告匯率設定,部分業者銷售額計價之幣別無法適用,因此建請對該等外幣訂定一致性換算規定,俾利依循。

財政部說明,考量國際間尚無統一之外匯市場提供一致之匯率換算,為提供營業人簡便之匯率換算基礎,並利其申報作業,因此發布令釋規定,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非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計價者,應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2規定之日期,將銷售額依往來銀行牌告之買入匯率折算臺灣銀行牌告之任一外幣金額,再依前開細則規定,折算新臺幣金額

葉科長慧娟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7-11-08


2017-11-08:財政部取消花生仁湯、銀耳露及仙草蜜等飲料品固形量須達50%以上之限制

財政部於106年11月2日核釋花生仁湯固形量未達18%銀耳飲料品固形量未達23%仙草飲料品固形量未達26%,應按飲料品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說明,依司法院釋字第697號解釋該部79年11月1日台財稅第790367324號函規定飲料品以內含固體量(固形量)是否達到50%作為飲料品之認定標準,尚不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惟飲料品之種類繁多,產品日新月異,相關機關允宜就認定標準適時檢討改進。為使飲料類貨物稅課徵更臻合理,以符實際,該部前經邀集學者、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工業局、標準檢驗局及各地區國稅局等相關機關研商後,取消飲料品固形量須達50%以上之限制,頒布花生仁湯18%銀耳露23%仙草蜜26%等飲料品固形量徵免標準,未達上開標準者,應按飲料品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該部已函請各地區國稅局輔導符合上開規定不課徵貨物稅之產製廠商申請免課徵或報繳貨物稅等相關事宜,並應將免稅利益反映於產品售價,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王科長漢良 02-23228139
財政部賦稅署 2017-11-08


2017年11月3日 星期五

2017-11-03:有關外僑申請適用中新租稅協定第12條受僱所得規定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目前已簽署並生效計32個租稅協定,每一協定條文內容及應檢附的文件不盡完全相同,外僑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兩國租稅協定減免在臺受僱所得稅負,請記得檢視兩國協定條文及備齊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例如我國與新加坡簽署之租稅協定(以下簡稱中新租稅協定)第1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外僑納稅義務人在臺受僱之報酬係由新加坡居住者雇主所給付或代表新加坡居住者雇主給付時,如欲申請適用中新租稅協定,除依協定條文內容及我國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6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外,尚須提供新加坡雇主為新加坡居住者之證明文件,始能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免在臺受僱所得稅負。

該局舉例說明,A保險公司新加坡分公司外派甲先生來臺履行該公司與臺灣B企業的客戶服務契約,甲先生在臺居留期間為106年2月至6月共計135天,且106年整年度在臺居留天數未超過183天。甲先生在臺期間係替B企業工作,其工作內容受新加坡直屬長官的監督,甲先生檢附新加坡稅務機關出具之106年度為中新租稅協定上的新加坡居住者證明、聘僱契約、納稅證明、勞務報酬金額、來臺工作內容說明及A保險公司新加坡分公司確認甲先生的勞務報酬係由該公司所給付,且此項報酬並非由中華民國境內的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的聲明書,向國稅局申請適用中新租稅協定減免在臺受僱所得稅負。惟國稅局依中新租稅協定第12條第2項第2款規定請其提供A保險公司新加坡分公司為新加坡居住者之證明文件,該公司雖為新加坡分公司但非為新加坡居住者而無法提供該項證明文件,甲先生的勞務報酬因而不符合中新租稅協定之規定,經國稅局核定補徵稅款。

該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申請依兩國協定內容減免在臺受僱所得稅負,請事先檢視該協定的租稅條文,並依協定條文內容及我國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6條規定,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服務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1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1-03


2017-11-03:營業人加收之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服務費者,該等費用亦營業人之銷售額,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消費者購買貨物,結帳時營業人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服務費等額外費用,則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至餐廳消費1,000元套餐,結帳時餐廳加收一成服務費100元,此時餐廳就必須將服務費100元一併列入,開立總額為1,100元之統一發票;又如乙君購買價格20,000元的洗衣機,商家額外收取運費500元及安裝費1,000元,則該商家應將運費500元及安裝費1,000元一併列入,開立總額為21,500元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請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違法受罰;也提醒消費者,購物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請留意發票上記載之消費金額是否包括加收之額外費用,以確保個人權益。

審查四科 稅務員 黃天鴻(07)7256600 分機:735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03


2017-11-03:酒廠在廠內提供觀光客免費試飲酒品要課菸酒稅

林小姐來電詢問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酒廠規劃多元經營,提供觀光客參觀廠內,介紹酒的製造過程,並試飲酒品,其試飲的酒品要不要繳菸酒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國產酒的課稅時點是出廠時課徵,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出廠:


、在廠內供消費。


、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產品。


、在廠內因依法強制執行或其他原因而移轉他人持有。


、產製廠商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菸酒。


、未稅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及廠內,有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以外之情事,致短少者。仍應於次月15日前自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菸酒稅。

該局特別提醒,酒廠在廠內提供予觀光客免費試飲的酒仍需繳納菸酒稅,廠商應多加注意,如對申報繳納菸酒稅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審查三科 廖股長 06-229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1-03


2017年11月2日 星期四

2017-11-02:非送出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容積權益,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土地所有權人購買容積權益,未辦理過戶即出售予第三者,核屬權利交易性質,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8年9月27日台財稅第881946203號函及95年7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504538850號函釋意旨,送出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容積權益權利交易性質,其取得成本及費用按出售權益收入之100%計算。若出售者送出基地之所有權人,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因取得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名下有1筆可申請容積移轉權益之臺北市土地,乙君遂以1,000萬元向甲君購入,旋即以1,500萬元出售予丙公司,並約定由甲君直接將土地信託登記予丙公司,俾由丙公司向臺北市政府申辦容積移轉許可事宜。嗣經該局查得乙君送出基地之所有權人,故乙君應就差額500萬元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提醒,取得成本及費用按出售權益收入100%計算之適用對象僅限於送出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非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上述權利交易所得,務請誠實申報所得稅,如漏未申報而遭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所漏稅款,將另處以罰鍰。

審查三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6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1-02


2017-11-02: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子之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王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死亡前一年贈與其子農地一筆,父親死亡後該贈與之農地,應否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若併入遺產總額是否應重新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列報農地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一、……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其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行為時,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徵遺產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

王先生父親生前的贈與行為,於贈與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既有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課徵遺產稅之規定,該贈與行為應非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依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之立法意旨,自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審查二科 郭股長 (03)3396789轉144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02


2017-11-02: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受讓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應由證券買受人買賣交割當日依成交總價額按稅率千分之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逕行繳納。

該局說明,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正確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並務必檢視相關欄位資料是否正確無誤後,再持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受讓證券人於買賣交割之次日,依規定稅率繳納稅款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務必在繳納證券交易稅前再次檢視,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審查三科 蘇股長 (03)3396789轉14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02


2017年11月1日 星期三

2017-11-01: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獲配合併對價超過出資額視為股利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合併消滅公司股東所取得之合併對價超過全體股東出資額部分,無論是以現金或股份為對價,該部分差額均視為合併消滅公司股東之股利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合併常見的「先買後併」策略,是先以公開收購的方式向股東買下股票,再以合併方式消滅公司。股東若是在公開收購階段賣出股票,僅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不須就所得部分繳稅;但股東若是獲配公司消滅後的合併對價,對價超過出資額的溢額即為股利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乙公司以現金為對價的方式合併甲公司,甲公司的股東持有股份因而註銷。若甲公司某個人股東獲分配現金800萬元,扣減原始投資股金200萬元,600萬元的溢額即屬於股利所得非屬證券交易所得,該個人股東須將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特別提醒,若股東非原始投資人,而是在股票市場中買賣持有股份,股票的取得成本高於出資額,股東可提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向公司主張,並據以計算股利所得,以確保權益。

審查一科 審核員 陳素華(07)7256600 分機:718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