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3日 星期一

2017-11-13:已稅菸酒因故退廠整理,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可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轄內菸酒產製廠商產製酒品出廠,事後因故退廠整理,因未先報請稽徵機關核准,未符合菸酒稅法相關規定,無法退還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菸酒稅法第6條規定,已納菸酒稅之菸酒,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為應稅菸酒等情形時,可退還原納菸酒稅,另依菸酒稅法稽徵規則第35條規定,已稅菸酒出廠後,因故必須退還原廠整理、改裝或改製時,產製廠商應檢附退運有關文件,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憑原完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有關文件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俟整理、改裝及改製完竣後,併同當月份出廠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而未依前項規定辦理退廠出廠手續之已稅菸酒,應視同新製出廠之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該局提醒,菸酒產製廠商如有已稅菸酒退廠整理可退還菸酒稅情形時,要注意應先檢附退運有關文件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審查三科 白股長 (03)3396789轉14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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