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9日 星期四

2017-11-09:納稅人年度中結婚採夫妻分開申報者,可將配偶之父母列為扶養親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若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登記結婚,且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採夫妻分開申報,是否可申報扶養配偶之父母?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中結婚者,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可選擇夫妻分開申報或合併申報,選擇夫妻分開申報者,若配偶之父母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將配偶之父母列報為扶養親屬。

該局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關於當年度扶養親屬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避免重複列報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岡山稽徵所 助理員 劉雅芳(07)6260123 分機:535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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