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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4日 星期四

經營實體店面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電子發票使用普及化,越來越多的民眾選擇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買受人持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不得拒絕。為確保民眾能順利取得雲端發票,經營實體店面且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民眾以共通性載具(包括手機條碼及自然人憑證)索取雲端發票,店家不得拒絕。


該局進一步指出,民眾於使用電子發票的店家消費,得選擇索取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或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為鼓勵民眾多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雲端發票除一般獎項外,還能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的兌獎資格,發票中獎的機會更多。


該局呼籲,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如未依規定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請儘速購置,並請於結帳時主動詢問消費者是否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亦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索取相關文宣資料張貼,以提醒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分局銷售稅課 蕭妤如(04)22588181轉31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2-08-04


2018年9月21日 星期五

開立電子發票多1分注意,少1分錯誤

為減少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異常情形發生,並維護電子發票上傳資訊的正確性及消費者權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除持續協助轄內常發生錯誤之營業人進行改善外,另編製「開立電子發票一定要做的事」宣導文宣,請各分局、稽徵所廣為發送宣導,營業人亦可自行至該局網站(www.ntbsa.gov.tw/ 電子發票服務專區)下載運用。


該局表示,上開宣導文宣重點如下:
一、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以csv檔格式匯入開立電子發票系統,並建立檢核機制,以避免人工輸入錯誤及重複開立。


二、每日檢視電子發票上傳結果,降低漏上傳的風險。


三、每年1、3、5、7、9及11月10日前,上傳上期空白未使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並確認上傳已開立(含作廢)發票數量加空白未使用發票數量等於當期領用發票數量。


四、每月(期)比對自有會計帳務系統與電子發票開立系統,確保電子發票資料與營業稅申報資料一致。


五、勿開立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電子發票。


六、B2C發票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B2B發票應於開立後7日內上傳。


七、開立B2C發票營業人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買受人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時,不得拒絕。


該局提醒,為及早發現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異常情形,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每單月7日會針對發生漏上傳電子發票、空白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等異常情形的營業人,寄送電子郵件通知,營業人如有接獲異常改善通知,請儘速配合辦理。


審查四科 林審核員 06-22981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9-21


2018年3月12日 星期一

電子計算機發票109年1月1日落日,請營業人儘速規劃轉換使用電子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考量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營業人具有一定程度資訊能力,且經調查有意願轉換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逾8成將於108年12月31日前轉換使用電子發票,財政部107年1月19日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至第9條、第24條之1、第25條至第27條、第31條及第32條修正條文,規定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自109年1月1日停止使用。


該局說明,鑑於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能轉換使用電子發票,應屬簡便,有助於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故自106年1月1日起,已不再核准營業人新申請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至原已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仍可繼續使用電子計算機發票至108年12月31日為止,以避免負擔額外成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輔導現行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轉換使用電子發票,該局已積極透過轄內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等加強輔導,並不定期舉辦講習會,宣導政策修正方向及如何導入電子發票,俾電子計算機發票順利落日。


審查四科 林審核員 06-22981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3-12


2017年8月3日 星期四

2017-08-03: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使用電子發票次期開始10日內將空白未使用之發票字軌號碼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

新興區陳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有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不知該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使用電子發票次期開始十日內,依規定格式將其空白未使用之字軌號碼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由總機構申請配賦者,應於次期開始十日內,依規定格式將其分支機構配號檔案及空白未使用之字軌號碼,由總機構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營業人亦得委由加值服務中心辦理前二項作業之資訊傳輸。

另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開立電子發票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而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至遲應於電子發票開立後7日內,完成買受人接收及由開立人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該局提醒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空白未使用之發票字軌號碼至遲應於次期開始10日內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如有違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得要求營業人限期改善。如該營業人未於期限內改善或違反情節重大時,得停止其使用電子發票。

新興稽徵所 稅務員 林昱全(07)7256600 分機:647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8-03


2014年9月10日 星期三

2014-09-10:自104年2月1日起,劃一電子發票申報之格式代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轄內多家營業人或會計師\記帳士事務所反映,現行各營業人開立之電子發票格式代號皆不一致,造成每期(月)申報營業稅之不便,能否劃一電子發票之格式代號,以降低申報時之作業成本?

該局說明,現行電子發票並未強制規定其格式代號,造成電子發票之格式代號歧異,為達簡政便民,財政部已於103年6月30日以台財資字第1030001985號令公告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明訂自104年2月1日起,劃一電子發票申報之格式代號與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一致(銷項憑證之格式代號為35,進項憑證之格式代號為25),俾利營業人或會計師\記帳士事務所於每期(月)申報營業稅時有所依循。

該局提醒,電子發票規定之申報格式代號將於104年2月1日生效,請營業人及會計師\記帳士事務所預先檢視所使用之發票開立系統及會計帳務系統能否配合,並提前做好相關系統配套轉換之準備,以便於該要點生效日起,能順利銜接作業。

南港稽徵所 曾股長 (02)2783-3151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9/10


2014年3月12日 星期三

2014-03-12: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改採開立電子發票繼續適用獎勵措施之說明

財政部為賡續推動電子發票,輔導102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順應潮流,改為使用電子發票,爰核釋如下:
一、該等營利事業未及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或該部財政資訊中心申請改為使用電子發票,於103年1月1日以後申請並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仍得在符合規定之年度起至112年度止,適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令規定,有關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非擴大書審案件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之獎勵措施。


二、另補充該部101年令獎勵措施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該部101年令所稱「經營零售業務」之範圍,包含以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為主要營業項目,例如從事零售、餐飲、旅宿及服務等業務。另為促使營利事業使用電子發票,倘兼營「零售業務」以外之營業項目,於該營利事業全部營業項目改為開立電子發票後,亦可適用該令規定之獎勵措施。


(二)該部101年令所稱「全部」以電子方式開立或接收統一發票,應符合下列規定:
1.營利事業自核准開立電子發票文書送達之次日起,「開立」發票部分,全部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使用電子發票。至於「接收」發票部分,其取自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發票,不在此限。


2.營利事業及其固定營業場所銷售貨物或勞務均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開立電子發票。


財政部表示,該部101年令係考量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階段性政策目標已達成,為配合整體環境e化之發展推動電子發票所採行之配套措施。為使有限資源運用更有效率,該令之適用對象僅限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改採使用電子發票者為限,新設立或於103年1月1日以後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並無轉型之問題,尚非該令規定之適用對象。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鑑於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邇來陸續向該部洽詢101年令規定之適用問題,該部為加強宣導營利事業使用電子發票,爰再次核釋,俾利徵納雙方遵循。該部籲請營利事業配合參與使用電子發票,除可節能減紙外,更有助於提升企業與國家之競爭力。


李科長鳳美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4/3/12


2013年11月11日 星期一

2013-11-11: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經核准開立電子發票者,應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經申請核准開立電子發票者,其於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1.除應提供財政部整合服務平臺網站之網址,


2.並於交易完成前將買受人於網路查詢電子發票及列印交易明細方式等事項告知買受人外,


3.應將電子發票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上開平臺,


4.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

近來有民眾向國稅局反映於電視購物臺消費未接獲營業人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電子發票開立訊息。該局特別呼籲,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營業人於交易完成前應將買受人於網路查詢電子發票及列印交易明細方式等事項告知買受人,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始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未依該規定辦理,將涉及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情事;如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也就是按銷售額處以5﹪之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陳瓊瑤 04-23051111轉751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11/11


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2013-09-02:103年起紙本電子發票名稱與格式統一,交易明細免列印,QRcode隨時查

為提高辨識度與方便民眾整理,財政部自103年1月1日起將統一紙本電子發票格式,一律為5.7公分寬、9公分長,發票期別與發票號碼將加大與加粗,交易明細將不再主動列印,直接儲存於發票下方的兩個QRcode,民眾可直接利用APP查詢。如對交易明細有需求的民眾,可要求營業人於開立發票時一併列印供保存查詢,但對統編等有報帳需求之民眾,仍由營業人主動列印給予交易明細。另為符合電子發票雲端儲存的模式,紙本電子發票(收執聯)將更名為「電子發票證明聯」。

電子發票推動的目的,希望民眾多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不但節能減紙,所有發票資訊雲端儲存,不用擔心發票遺失、毀損或錯失對領獎,更可長期保存發票資訊,確保民眾有交易糾紛時的退換貨依據。

為提升民眾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的誘因,財政部特別自102年7月1日起加開「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只要持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不列印紙本電子發票),將於該期(7-8月)的統一發票開獎日(9月25日)起,從使用載具索取的電子發票中抽出2,000組,每組2000元的中獎發票,載具索取越多中獎機會越大。同時為鼓勵民眾多用手機條碼與已註冊歸戶的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加碼再推出「電子發票愛台灣百萬抽獎活動」,詳情請上活動網站(map.einvoice.tca.org.tw)查詢。

電子發票相關訊息可上財政部電子發票雲網站(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設有24小時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國稅組張副組長志龍 02-2746-1218
E-Mail:clchang@fia.gov.tw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2013/9/2


2012年5月17日 星期四

企業取得紙本電子發票作為會計憑證免再行影印保存且得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作為保存憑證之依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提升國家競爭力,讓企業e化更順暢,並達節能減碳之功效,推行電子發票。有關實體消費通路部分,消費者於消費時可利用載具儲存發票,雲端系統還會自動幫忙「對獎」,環保又便利。近來該局時常接獲公司行號來電詢問營業人取得紙本電子發票後,是否仍須影印作為會計憑證?若仍須影印,則失去了節能減碳的美意,但如不影印,所取得的紙本電子發票,則有模糊、保存不易之疑慮。

該局說明,依據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第4條第7款有關會計憑證規定,試辦廠商應依買受人之要求,於開立電子發票時,提供註記買受人統一編號之紙本電子發票作為會計憑證,並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是以,紙本電子發票除可作為會計憑證,亦可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發票平台」)查詢發票明細。此外,企業員工索取作為報帳用途之紙本電子發票的內容均保存於「發票平台」,企業只要以工商憑證登入,即可進行查詢及下載,毋須再保存或影印紙本電子發票。而有關紙本電子發票採用熱感紙質,而有保存不易之疑慮,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已要求營業人採用高規格之熱感紙,以強化紙本電子發票防偽及保存之功能。

該局指出,企業若仍有黏貼保存紙本憑證之需求,得以該紙本電子發票作為保存方式,並於會計傳票摘要欄註記發票字軌號碼(作為日後查詢依據),如因自然衰減或模糊者,因已於發票平台上保存,並無違法之虞,請放心索取紙本電子發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財政部電子發票24小時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

文山稽徵所 江股長 (02)22343833分機8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5/17


2010年8月20日 星期五

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納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之適用範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符合一定條件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已納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範圍。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透過整合服務平台或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之電子發票系統使用電子發票。

該局指出,因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較一般營業人具備更嚴格之審核標準,為提高使用電子發票意願,將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納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範圍,並於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增訂第5款至第8款規定,說明如下:

一、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20%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者,免予處罰。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10%以下,除符合前揭免罰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二、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20%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5%以下者,免予處罰。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除符合前揭免罰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因應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創造e化社會及無紙化環境,請營業人配合導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對電子發票相關作業如有疑義,可上網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站http://www.einvoice.nat.gov.tw或電洽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57-168查詢。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8/20


2010年2月9日 星期二

請多利用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以節能減碳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已具備使用電子發票資格之營業人,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可申請配發專用字軌號碼,無須再購買紙本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節能減碳已蔚為全球風潮,為鼓勵營業人多使用電子發票,並節省其購買紙本發票成本及寶貴時間,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提供配發專用字軌號碼之服務;凡非屬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且非屬經核准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均可向當地稽徵機關申請配發專用字軌號碼,於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且一經申請核准後,以後各期稽徵機關均會自動配發字軌號碼,無須每期提出申請。但營業人未將專用字軌號碼使用於整合服務平台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取消配賦其專用字軌號碼
。

該局並提醒營業人,使用專用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於營業稅申報時,請記得先至整合服務平台查詢及下載開立發票資料,併同一般交易資料申報。

審查三科 稅務員 葉香伶(07)725-6600分機736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2/9


2009年11月5日 星期四

營業人如何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應先填寫使用電子發票申請書(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向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使用。

該局說明,營業人未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均可申請使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有關申請流程 (詳附件檔)如下:

1.營業人應先申請使用電子發票取得使用電子發票資格,並取得財政部核可之憑證(公司行號向經濟部申請工商憑證或法人團體向有關主管機關申請組織及團體憑證),至憑證管理中心網站開卡。

2.營業人取得使用電子發票資格後,將收到一組帳號密碼。

3.營業人利用上述帳號密碼登入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通過憑證驗證後,即完成帳號啟用。

4.營業人完成帳號啟用,登錄主憑證、設定使用者權限及設定發票字軌號碼資料後,即可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Web介面)開立電子發票。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如有操作問題,可撥電子發票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57-168或是利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網址:http://www.einvoice.nat.gov.tw) 首頁/聯絡我們,或至該網址首頁點選文件下載,可下載「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簡易操作手冊、工商憑證申請開卡及電子發票註冊開通作業、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介紹等資料自行運用。

萬華稽徵所 朱股長 (02)23042270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