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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4日 星期六

2017-03-04:營利事業以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計算免稅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合理分攤成本、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其免納所得稅停徵之證券或期貨交易所得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依財政部訂頒之「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以下簡稱免稅所得分攤辦法)規定分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之委任經營管理合約條款所約定,甲公司係委託乙公司提供投資及經營管理服務,負責甲公司「投資項目」之開發、評估、執行、管理及處分等事宜,且按甲公司委託乙公司投資及經營管理之範圍及相關報酬之計算方式,涵蓋甲公司國內、外有價證券及國內債券型受益憑證等「全部投資資產」,所支付乙公司之管理費8仟餘萬元,自屬停徵所得稅之國內證券交易收入、免稅投資收益及應稅之國外投資收益所共同發生;其餘營業費用1佰餘萬元,則甲公司未提示相關資料,無從個別歸屬認列。茲甲公司既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其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列報全部營業收入淨額8億餘元,則其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自應依免稅分攤辦法第3條第1款第2目計算該部分收入,分攤甲公司無法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是其主張毋需依免稅分攤辦法進行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營業費用分攤云云,嗣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在案。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係以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申報所得稅時應注意免稅所得相關成本或損費分攤規定,以維申報之正確性。


法務一科 鄭股 (03)3396789轉161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3-04


2016年7月10日 星期日

2016-07-10:非專業投資營利事業之免稅所得應攤計可直接歸屬之利息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企業多角化經營,營利事業通常會將資金從事本業以外之投資,列報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及不計入所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免稅所得,卻未攤計可直接歸屬之利息費用,侵蝕稅基,影響租稅公平。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非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而有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及不計入所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各該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予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前揭免稅所得若係因借款融資操作,其利息支出係屬直接費用,應在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案時,該公司營業收入並未增加,而銀行借款及利息支出均增加,且列報出售證券交易所得。經查核後發現該公司當年度購買上市公司股票資金3億2千萬元,其資金源自於銀行借款,其衍生之利息支出600萬元,應屬投資證券之直接費用,故應於當年度出售時,在其免稅收入項下減除該筆借款利息支出,核定出售證券交易所得。

該局特別強調,非專業投資營利事業,其免稅收入仍應注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減除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以免遭剔除補稅。納稅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馬瑞欣 04-23051111轉713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6-07-10


2014年9月29日 星期一

2014-09-29:創業投資事業應以其是否從事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範之行為,認定其是否屬非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創業投資事業應以其是否從事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範之行為,認定其是否屬非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者,其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以下簡稱:分攤辦法〉規定,分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即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應依分攤辦法計算歸屬免稅收入之應分攤數。倘營利事業若非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者,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自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外,免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該局指出,符合「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以下簡稱:輔導辦法)之創業投資事業,其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方式,符合輔導辦法第9條規定,其未投資資金之運用限制,符合輔導辦法第9條之1規定者,核屬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費用及利息支出,應自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外,免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該局呼籲,創業投資事業倘從事輔導辦法規範以外之行為,與我國為藉由輔導及協助創業投資事業,促進國內新興事業創業發展之政策目的相左,自難謂屬非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於列報免稅所得時,仍應依規定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以正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審查一科 林股長 (02)2311-3711 分機13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9/29


2014年9月25日 星期四

2014-09-25:非專業投資營利事業之免稅所得應分攤直接歸屬利息費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企業多角化經營,營利事業通常會將資金從事本業以外之投資,例如買賣土地、投資有價證券等,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及不計入所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免稅所得,卻未分攤可直接歸屬之利息費用,影響所得計算之正確性。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非以房地產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而有土地、證券、期貨等交易所得及不計入所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分攤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各該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予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前揭免稅所得若係因借款融資操作,其利息支出係屬直接費用,應在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查核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時,該公司營業收入並未增加,而銀行借款及利息支出均增加,經查核發現銀行借款中約有2億1千萬元係用於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所發生之利息支出400萬元,屬投資證券之直接費用,應在其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借款利息支出,重新核定出售證券交易所得。

該局特別強調,非專業投資營利事業,其免稅收入仍應注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減除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以免遭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馬瑞欣 04-23051111轉713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9/25


2014年1月14日 星期二

2014-01-14:非專業投資營利事業之免稅所得應分攤直接利息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非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之營利事業,有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及不計入所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免稅所得,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即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各該款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前揭免稅所得如係因借款融資操作,其利息費用係屬直接費用,應在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借款1,000萬元購買上市股票並以1,400萬元出售該股票,其借款利息費用100萬元,該利息係屬投資股票之直接費用,應在其免稅收入項下減除計算免稅所得為300萬元[即1,400萬元-(1,000萬元+100萬元)]。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會計事項發生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13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1/14


2013年12月16日 星期一

2013-12-16:營利事業非以房屋買賣為業,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非以房地買賣為業,於出售房地時,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2條及第5條規定,計算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即計算免稅所得之土地交易所得時,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之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該公司申報出售資產增益680萬餘元(含免稅之出售土地增益490萬餘元),佣金支出84萬餘元,課稅所得額63萬餘元,經查核發現該筆佣金支出係出售房地之仲介費,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於出售房地之費用,但公司全數列為營業費用,經重新核算,按出售房屋及土地之收入比例分攤,屬出售土地之仲介費用61萬餘元,應自出售土地增益(免稅)項下減除,並調增該公司全年所得補稅1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非以房地買賣為業者,於出售房地時,應依規定分攤計算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徒增困擾。營利事業如對上揭規定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鄭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12/16


2012年10月25日 星期四

2012-10-25:無法明確歸屬之利息收支差額,應按其月平均動用資金比例分攤予證券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買賣有價證券,因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應依照「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計算相關損益,


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


如無法歸屬之利息收入小於無法歸屬之利息支出,其利息收支差額應按免稅所得之平均動用資金比例占全體可運用資金之比例為基礎,採月平均餘額分攤計算之,亦即無法明確歸屬之利息收支差額,應按其月平均動用資金比率分攤予免稅所得。

該局日前查核時發現,甲綜合證券商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時,將帳載高額借款利息支出直接歸屬於經紀、自營及承銷部門,另將行政救濟加計利息6,500萬餘元亦全數分攤於經紀部門,且計算利息收支差額時,將屬經紀部門融資融券產生之利息收支納入比較,該公司表示其利息收入總額大於利息支出總額,無需分攤利息支出予免稅所得。該局以不符前揭辦法規定,經按利息收支來源分類,並依主管機關規範之部門別,屬經紀部門融資融券業務所產生利息收支應直接歸屬該部門項下,另行政救濟加計利息屬無法歸屬性質,經重新分類,無法明確歸屬之利息支出9,400萬餘元大於無法明確歸屬之利息收入300萬餘元,按其月平均動用資金計算後,應分攤予證券交易所得2,100萬餘元,故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調整後補徵稅額357萬餘元。

該局呼籲,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免稅所得時,應注意相關規定,避免錯誤,造成徵納雙方困擾,甚而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游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2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10/25


2012年3月29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非以房地買賣為業,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非以房地買賣為業,於出售房地時,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非以房地買賣為業者,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2條、第5條規定,計算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亦即有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於計算免稅所得時,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相關之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舉例,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發現甲公司(非以房地買賣為業)當年度出售房地,將出售房地之仲介費用全數列為營業費用,經重新核算按出售房屋及土地之收入比例分攤,將屬出售土地之仲介費用自出售土地增益(免稅)項下減除,並調增該公司課稅所得額及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非以房地買賣為業者,於出售房地時,應依規定歸屬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之相關成本費用損失,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萬華稽徵所 謝股長 (02)23042270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3/29


2010年4月13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其當年度營業費用應如何分攤?

高雄市某公司來電詢問:本公司出售自有房地等固定資產一筆,當年度應如何列報收入及費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非以房地買賣為業,而出售土地者,若該土地屬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計算免稅所得時,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各該款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依此計算得之收益或損失應列報於非營業收益或非營業損失之出售資產增益或損失項下;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是以依前開規定計算之免稅出售土地之增益不計入課稅所得額,惟若有損失亦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鹽埕稽徵所 稅務員 陳美琳(07)5337257分機653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