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 星期五

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推廣綠能產業,發展太陽光電能源,以達成節能減碳目標,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自106年11月24日(生效日)起5年內,自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者,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件免徵貨物稅


該局說明,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審查三科 白股長 (03)339-6789轉14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8-31


107年免辦暫繳、免辦申報之規定

 一、免辦暫繳
  (一)所得稅法第69條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
        利事業所得稅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
        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
        事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6條)
      3.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 係指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及
        第十九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
        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依法經營不對外
        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及依廢止前獎勵投資
        條例第六條、已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中華民
        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第八條之一
        、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二、
        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七十條之一、九十年一月二
        十日修正施行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
        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獎勵民
        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八條、已廢止之九二一
        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
        施行前第四十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
        六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國際
        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
        正施行前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國際機場園區發
        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二十九條及其他法律規定全部所得額免徵營利事業
        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6條)。
      4.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第68條
        規定之營利事業。




  (二)解釋函令
      5.71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財政部72.10
        .22台財稅第37510號)
      6.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107年10月1日前
        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
        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財政部92.01.16台財稅第910457223號)
      7.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
        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 2,000元以
        者,自98年度起,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
        規定辦理暫繳。
        (財政部98.8.21台財稅字第09804080141號)


  (三)其他
      8.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者。
      9.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10.本年度上半年無營業額者。(未辦暫繳申報經查上
         半年無營業額者得免核定暫繳稅額)
         (財政部82.6.22.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


二、免辦申報
  (一)所得稅法第67條
      1.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
        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
        暫繳稅款後,得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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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列報之汽車相關費用以1輛並列入財產目錄者為限

中區國稅局表示,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列報之汽車相關費用以1輛並列入財產目錄者為限,如因業務需要,使用2輛以上者,應提出使用情形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供稽徵機關據以核實認列。如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於查核105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時,發現有執行業務者當年度增購小客車1輛,雖已取具購買發票,惟加上原有車輛,財產目錄共帳列汽車2輛,因業者無法提示使用情形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而遭剔除1輛汽車之折舊費用。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列報汽車相關費用時,除帳列產目錄外,仍須提出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以憑核實認定。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豐原分局 綜所稅課 柯碧玫 04-25291040轉22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8-31


2018年8月30日 星期四

已稅菸酒因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毀銷者,可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轄內菸酒產製廠商產製酒品出廠,經主管機關抽驗,其添加之防腐劑違反酒類衛生標準,經主管機關辦理劣酒回收銷毀,申請退還菸酒稅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6條規定,已納菸酒稅之菸酒,有因故變損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銷毀者,可退還原納菸酒稅,另依菸酒稅法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銷毁並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


該局提醒,菸酒產製廠商如有已稅菸酒因故變損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銷毀情形時,要注意應先檢附毀銷相關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會同銷毀並經核准後,才能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苗栗分局 銷售稅課 黃麗紋 037-320063分機31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8-30


將自有房屋無償供子女作獨資商號用,是否要課租賃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若將自己之房屋借與小孩供其獨資商號使用而未收取租金,是否仍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租賃收入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應參照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上開法條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法人而言。前述詢問民眾與子女之關係為民法規定之直系親屬,故不屬於前開所稱之他人,因此尚無需設算租賃收入。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有國稅相關疑義,亦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鼓山稽徵所 黃翠瑩主任 (07)5212901
撰稿人:吳瑀葳 (07)5215258 分機666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8-30


公司租地建屋於租賃期滿將房屋交付地主所有,應辦理租金免扣繳申報

甲公司詢問,向地主租用土地,並以公司名義在該地興建廠房,租賃契約期滿後,不拆除房屋而歸地主所有,要辦理扣繳申報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於承租土地上以自己名義興建房屋,約定於租賃期滿後將房屋交付給地主,無論租賃期間有無另給付租金,該房屋都應認係承租土地的對價,屬一次交付租金性質,應按該房屋時價計算土地出租人實際取得年度的租賃收入,並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給付年度是以租賃契約屆滿日之年度為準,若公司是於契約屆滿前已移轉房屋所有權已將房屋交付土地出租人管理使用,則應以土地出租人取得房屋所有權或管理使用年度為準。至於房屋時價之認定,是以該房屋的帳面金額,也就是原始建造成本加計租賃期間屬資本支出的改良、修繕費用等,減除租賃期間累計折舊後的餘額,作為地主的租賃收入,不過,如果公司未能提出房屋的帳載餘額或其餘額顯較市價偏低時,就以給付年度的房屋評定現值計算。


另外國稅局也提醒地主,如有上述收受承租人交付地上物時,別忘了將將該租金收入併計當年度所得,以免遭補稅又處罰。如還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田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6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8-30


2018年8月29日 星期三

我國首件與荷蘭雙邊預先訂價協議延長適用期間完成簽署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首件與荷蘭延長適用期間的雙邊預先訂價協議,已於107年6月28日與荷蘭財政部完成簽署,107年8月29日由北區國稅局局長王綉忠與荷蘭集團臺灣子公司Mr. Boer代表簽署預先訂價協議延長適用5年


該局說明,預先訂價協議(APA)為納稅義務人事先與所轄國稅局,就可比較對象及其交易結果交易條件訂價原則計算方法適用期間其他主要問題相互討論,達成協議後共同簽署。協議適用期滿前,若影響協議內容之相關事實及環境未發生實質變化,則基於稽徵經濟原則,徵納雙方得延長適用期間。


該集團臺灣子公司代表Mr. Boer表示,其為全球最大晶片微影設備製造商,全球10大半導體製造廠都是它的客戶,也包括了我國的台積電及聯電。在第一個雙邊預先訂價協議簽署後,臺灣提供了穩定的租稅環境及友善的溝通管道,成為集團重要的投資地區,而這次延長適用期間的簽署,也強化了該集團在臺灣的投資與發展布局。目前在北部及南部地區已擴大產能,並透過併購交易與國內供應商合作,協助我國半導體產業維持在國際市場的技術領先地位。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所簽署的預先訂價協議延長適用期間,可以確保跨國企業的租稅安定,並減少雙方稅務成本,同時也建立了我國與荷蘭稅務合作的良好關係,完成一場美好的租稅外交,共創雙贏。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03)3396789轉13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8-29


2018年8月26日 星期日

繼承或提領存款餘額在二十萬以下者免附繳清或免稅證明

中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繼承移轉或提領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在一定餘額以下者免附相關証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或移轉餘額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下者,可免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但仍應依規定併同被繼承人所遺其他財產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以免短漏報遺產受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雲林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賴寶蓮 05-5345573轉1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8-26


2018年8月23日 星期四

新增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專區,歡迎外僑多加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已於107年2月8日施行,符合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自107年度起,可申請適用減免所得稅規定。


該局說明,從事專業工作且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無戶籍並因工作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者,或在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者,於首次成為我國居住者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300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3年內,其各該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有關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首次符合要件年度之3年期間未符合1.在我國居留滿183日或2.薪資所得未超過新臺幣300萬元時,該租稅優惠得依時序遞延留用至其他在我國工作期間內符合要件之課稅年度,其遞延留用期間自首次符合要件年度起算,以5年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同時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的租稅優惠條件,其應稅薪資所得仍可再申請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規定的租稅優惠。


該局提醒有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 www.ntbt.gov.tw』首頁「分眾引覽區/國際人士專區/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專區」查詢。


服務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1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8-23


2018年8月22日 星期三

我國境內居住者如有出售境外公司股權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海外所得,以免遭補稅裁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者出售境外公司股權之所得,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如經查獲有未據實申報致逃漏綜合所得稅者,將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凡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除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外,均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再依財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額扣除後,按稅率20%計算其個人基本稅額。


該局查核甲君及乙君分別持有登記於境外地區之公司股權,於104年間全數出售,並各自取得出售價款2億元,且皆未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嗣經函請甲君及乙君提示原始出資額及相關證明文件,甲君因未能提出其成本及必要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該局遂依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按成交價格之20%,核定甲君短漏報海外所得4,000萬元,扣除104年度扣除額67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666萬元外,並依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乙君因提出以1億9,000萬元購入股權之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等資料,經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後,核定乙君短漏報海外所得1,000萬元,扣除104年度扣除額67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66萬元外,並依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買賣境外公司股權,應保存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並於出售年度檢附相關文件核實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倘未據實申報海外所得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8-22


網路夯店補稅加罰近億元,店家切莫心存僥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該局日前經人檢舉查獲國內一家網路店家近2年短漏報銷售額高達9億餘元,經補稅及處罰將近上億元


該局說明,該網路店家運用各式網路平台銷售商品,除成立粉絲專頁,追蹤人數眾多且其客戶討論非常熱絡外,另於各大論壇均有粉絲分享其購物心得,可見銷售情況非常好。經該局深入查核發現,該業者除透過物流公司寄送商品外,並提供貨到付款服務,委由物流公司代收貨款,申報銷售額明顯有落差,該局進一步蒐集金流物流資訊流等資訊,查獲該業者於近2年間短漏報銷售額高達9億餘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處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合計將近上億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科技進步與消費習慣之改變,許多商店銷售模式已多樣化,透過網路銷售平台自行架設網站行動裝置App(如:社交App)或直播平台等通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屢見不鮮,並提供消費者多元付款(如貨到付款超商取貨付款卡等)方式,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已就金流物流資訊流多方蒐集課稅資料,加強查緝轄內之網路交易賣家。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倘有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或短漏報銷售額者,請儘速補辦稅籍登記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審查四科 賴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8-22


境外電商應誠實報繳營業稅及營所稅,並於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已蒐集境外電商交易的金流資料,將自107年10月1日起啟動調查,境外電商如有未申報或短漏報繳稅款情事,將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在我國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之境外電商,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為掌握稅源並瞭解境外電商是否覈實報繳營業稅,該局已蒐集金流資料與境外電商申報銷售額進行查對,基於愛心辦稅原則,目前以輔導方式予以自動補報補繳之機會,陸續已有11家自動補報繳,補申報銷售額合計16億2,575萬餘元,補繳營業稅合計8,128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取得之我國來源收入,應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107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惟尚有部分境外電商尚未辦理申報繳稅,該局提醒境外電商及其稅務代理人儘速於107年9月30日前自動補報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自我檢視營業稅申報資料,如發現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同時指出,稽徵機關已積極輔導境外電商自108年1月起開立雲端發票,雖10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為輔導期,境外電商業者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雲端發票者,得暫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惟自109年1月1日起,如未開立雲端發票者,將依法處罰。該局呼籲境外電商儘速完成與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系統介接,開立雲端發票,避免未來因消費者無法取得雲端發票而產生糾紛。


審查四科 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8-22


自行經營民宿未符合規定條件者 應辦稅籍登記

民宿業者林小姐來電詢問,民宿管理辦法106年11月14日修正民宿客房數由5間以下提高至8間以下,客房總樓地板面積由150平方公尺改為240平方公尺以下,這項修正對於民宿得免辦稅籍登記之規定有無影響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規定(下稱財政部90年函),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1.客房數5間以下,2.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3.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基於賦稅衡平原則,上開函釋有關民宿家庭副業之認定基準,不因民宿管理辦法第4條修正而改變。


該所特別提醒,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做民宿使用,尚無財政部90年函有關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稅籍登記之適用,如有不符合免辦稅籍登記者,請儘速主動至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處罰。


工商稅股 吳股長 08-8892484轉1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8-22


營利事業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要課所得稅

近年來政府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開放多家境外發行股票公司回臺上市(櫃),這些以公司名稱加註冊地命名的股票,目前通稱為「KY股」。隨著境外企業來臺上市(櫃)的家數逐漸增加,營利事業投資KY股的機會也相對提高,惟營利事業必須注意,投資KY股所獲配的股利需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與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重複課稅,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所得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然因「KY股」是境外公司來臺上市(櫃)之股票,其所發放的股利屬投資公司的境外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於107年度取得外國A公司發行的KY股所分配的股票股利500萬元,在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筆股利所得列為境外投資收益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近期是上市(櫃)公司發放股利旺季,營利事業在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所投資的標的係屬國內營利事業抑或國外營利事業,以避免未依規定申報課稅而遭補稅處罰。


審查一科 李股長 06-2223111分機803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8-22


2018年8月21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捐贈政治獻金依法照步來

107年九合一選舉即將登場,營利事業紛紛來電詢問,有關政治獻金捐贈有何限制?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合於規定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說明如下:
、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總額以新臺幣50萬元為限。


、帳上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應取得依監察院規定格式所開立捐贈收據,作為原始憑證。


、應依政治獻金法第12條規定期限捐贈。


、不得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捐贈。


、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1%不得扣除。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該所以檢視累積虧損舉例說明,A公司106年度結束後計有本期稅後純益300萬元,截至105年底尚有未彌補累積虧損200萬元,故A公司截至106年底已由累積虧損轉為盈餘100萬元,因此,A公司於帳上未有累積虧損待彌補之情形,並合於其他規定下,其107年度即可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費用。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前,應先檢視是否符合政治獻金相關捐贈規定,以免捐贈費用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按日加計利息。


營所遺贈稅股 林股長 08-7899871轉1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8-21


2018年8月20日 星期一

財政部核釋個人出售「農業設施」之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規定

財政部今(20)日發布解釋令,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業設施非屬房地合一新制適用範圍,個人交易農業設施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下稱舊制規定)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房地合一新制之立法目的,係為解決房屋及土地分開課稅之缺失,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改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並配合農業政策,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後段明定,將「農舍」排除於房地合一新制適用範圍,使其維持適用舊制,即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規定,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農業設施」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於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設施,與「農舍」同為與農業經營密不可分,衡酌上述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後段將「農舍」排除新制適用範圍之立法意旨,且為避免農業設施農舍同為農業使用之目的,卻適用不同課稅規定之不合理情形,該部乃發布解釋令,將「農業設施」比照「農舍」一併排除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核釋個人交易農業設施之所得,應依舊制規定課徵所得稅。


吳科長秀琳 (02)23228423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8-20


2018年8月18日 星期六

個人出資參與土地重劃獲取抵費地,屬實物所得性質,應列入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資者與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組織之重劃會簽訂土地買賣預售契約書,約定按重劃進度提供開發資金,換取未來開發後之抵費地,該抵費地之取得及價值,具有不確定之風險及利潤報酬,類似投資性質,出資者所賺取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無論取得「現金」或「實物」所得,均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故出資者應以所取得抵費地之重劃後評議地價減除所支付資金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性質屬實物所得),計入登記取得抵費地所屬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前開重劃後評議地價低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日所屬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者,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曾秀玉 04-23051111轉620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8-18


2018年8月17日 星期五

受贈人也會被課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除了是贈與人外,受贈人也有可能會收到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款書。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當贈與人有1.行蹤不明、2.逾期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及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三種情形之一時,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重新發單開徵。


近來該局查獲轄內甲君透過第3人將房屋移轉給子女,經國稅局補徵贈與稅,惟甲君逾期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規定將尚未徵起之稅捐改對受贈人發單補徵。受贈人不服,主張甲君名下尚有存款11,000元,未先執行即改課受贈人,難謂適法云云,經國稅局查明,甲君名下雖尚有郵局存款,惟該存款來源係每個月的敬老津貼,屬社會福利津貼,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義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或維持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所謂「無財產可供執行」,並不以全無財產為限,如果符合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的「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均屬之,例如贈與人雖有財產,惟依法不得強制執行或無拍賣實益;或經強制執行後所得數額仍不足清償贈與稅款者,亦可依規定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局提醒民眾,贈與稅改課受贈人後,並不因此而免除贈與人原應負繳納贈與稅之義務,僅係暫不執行,只要欠稅尚未全數徵起,贈與人仍負有納稅義務,一旦查得贈與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稽徵機關仍會對贈與人財產繼續執行,以確保租稅債權,籲請贈與人或受贈人應儘速繳清稅款,勿心存僥倖。


法務二科 楊審核員 (03)3396789轉 165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8-17


2018年8月15日 星期三

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之承租保管箱內財產應申報遺產稅

台南市張先生來電詢問,母親林女士生前於銀行租有保管箱,因母親往生後沒有保管箱鑰匙,也不知道密碼,無法開啟該保管箱,不知保管箱內遺有何物,是否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應通知國稅局一起會同該金融機關開啟保管箱,只要依雙方約定時間會同開啟保管箱點驗、登記後,保管箱內物品即可由繼承人領回,國稅局人員則會將保管箱財產清冊,一聯交予繼承人,以憑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所以保管箱內之物品,如為黃金、珠寶,應以死亡日之牌價計算,必要時可請銀樓公會代為鑑價,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吳審核員 06-2223111轉804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8-15


2018年8月11日 星期六

好康報報--租金收入租稅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發展社會住宅租屋服務市場,鼓勵房屋所有權人出租予主管機關或由包租代管業轉租及代為管理,106年1月11日修正住宅法除訂定每屋每月租金收入1萬元免納所得稅外,並提高租金收入的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該局說明,依修正後住宅法第23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者,於房屋出租期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就每屋每月超過1萬元部分申報租金收入總額;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檢據核實減除,如未能提示者,可按該租金收入60%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某甲106年度1至12月出租1屋供社會住宅使用,每月租金收入1.5萬元,全年租金收入總額18萬元(1.5萬元*12月),減除12萬元免稅額後,應於107年5月列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稅租金收入6萬元,不逐項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者,該筆租金收入之必要費用為36,000元(6萬元*60%)。


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審查二科 邱股長 (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8-11


2018年8月9日 星期四

共享停車位符合一定要件者,得繼續適用原經核准之稅率徵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因應都市停車空間不足且都市土地空間有限,為有效利用社會閒置資源,私人自有自用停車位利用網際網路媒合服務平臺(下稱媒合服務平臺),將閒置時段提供平臺預約服務之新型態共享經濟應運而生。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解釋令,對於自有停車位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或位於地下停車場核准免徵房屋稅、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部分核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所有權人透過媒合服務平臺將供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車輛停放之自有停車位,於閒置時間提供不特定人使用,得繼續適用原經核准之稅率徵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對於主建物依法應附設之停車空間,一併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惟上開停車位倘有出租或營業情形時,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房屋稅部分原免徵或按住家用稅率(含自住稅率)課徵,倘有收費情形,應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臺北市政府為提供多元化申請停車場登記管道,簡化流程,業訂定「試辦車位媒合服務業者申請停車位登記證計畫」,輔導業者合法經營停車場並接受管理,以利閒置車位資源再分配,達到車位共享經濟效益。惟停車位倘有出租情形將增加地價稅及房屋稅之負擔,影響房地所有權人提供停車位之意願,為鼓勵其將自有自用停車位於閒置時間透過媒合服務平臺提供停車空間,因此交通部訂定「自有自用停車位共享認定原則」定明共享停車位、自有自用停車位及共享時數之定義,以及媒合服務平臺業者之管理等事項。


財政部表示,考量共享停車位係原供所有權人自有自用之停車位,於閒置時間對外供不特定人使用者,閒置時間每月不得逾240小時,尚屬合理範圍,為鼓勵所有權人釋出停車空間有效利用閒置資源,因此核釋房屋稅每月不超過240小時,逾限當月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地價稅每年不超過2,880小時,逾限當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另為簡政便民,共享停車位之核課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媒合服務平臺業者定期提供資料辦理,免由納稅義務人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申報變更使用情形及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適用特別稅率、申報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情事。


共享經濟為潮流所趨,共享停車位之法規鬆綁,能促進閒置車位資源有效利用及再分配,營造友善之數位創新環境。


洪科長嘉蘭 02-23228145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8-09


繼承人如何行使拋棄繼承權

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於107年5月20日過世,欲拋棄繼承應如何辦理?


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舉例來說,陳先生父親於107年5月20死亡,則陳先生應於107年8月20日前,以書面向被繼承人(即父親)戶籍地所轄法院聲請核備;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營所遺贈稅股 洪麗娟(049)2990991轉103
財政部埔里稽徵所 2018-07-09


2018年8月8日 星期三

夫妻於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已離婚者,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誤將前配偶列報為配偶,小心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僅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始可選擇和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惟納稅義務人倘已無婚姻關係仍列報前配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證人以上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兩願離婚生效要件之一,故兩願離婚生效年度之認定,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年度為準。至經法院裁判離婚者,應以判決離婚確定之年度為離婚生效之年度,不以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之年度為離婚生效之年度。


該局查核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乙君為其配偶,列報配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嗣查得甲君與乙君兩人於104年度已離婚,因此剔除前開配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後,予以補稅處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於104年經外國法院裁判離婚,105年向本國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應以向本國境內之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日為離婚生效日云云。案經該局以甲君與乙君於104年經外國法院裁判離婚確定在案,雖105年始向本國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惟渠等105年度已無婚姻關係,甲君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不得將乙君列為配偶,減除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爰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有離婚之情形,可選擇與前配偶合併或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惟離婚生效年度後之課稅年度,則不得再列報前配偶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法務二科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8-08


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所發生之應收貨款,不得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呆帳損失

營利事業間委託代銷受託代銷已是目前普遍的交易型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2年12月9日台財稅第38738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所經收之價款,屬代收代付性質,其營業收入為代銷商品所收取之手續費佣金收入,其對應收代銷貨款之保證收取,係屬保證行為,與因營業行為產生之應收帳款有別,故不得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受託代銷國外關係企業之商品,並受託代收貨款,若甲公司代銷應收貨款餘額為500,000,000元,因該應收款對應之銷貨收入非屬甲公司之營業收入,故甲公司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不可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及列報呆帳損失。


但如該代銷商與其委託商訂有契約,約定代銷行為發生呆帳時,應由代銷商負責賠償者,則該代銷商得於賠償委託商後向客戶求償而未獲清償時,檢附代銷契約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應取得之憑證,列報當期損失。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受託代銷貨物時,應訂立書面契約,且受託代銷產品所發生之應收貨款,於年底不得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呆帳損失,以免因錯誤提列損失,致所得額計算錯誤。


審查一科 李審核 06-2223111分機802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8-08


2018年8月7日 星期二

購買新車至完成報廢中古車兩者之間,皆應持續具備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始得適用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消費者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新車,並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報廢前配偶登記所有之中古車,可否適用購新車汰舊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該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1項第3項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自105年1月8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3條規定,中古汽、機車及該等新車登記為同一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得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是以,購買新車至完成報廢中古車兩者間,皆應持續具備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始得適用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規定。如為前例於婚姻關係消滅後才報廢前配偶登記所有之中古車,則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


該局提醒消費者,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符合條件者,可定額減徵退還新車之貨物稅,消費者如有換車需求者,應把握機會。另申辦案件進度,消費者可以直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進度查詢,輸入新車及中古車之車牌號碼及車別等資料,即可查得案件進度,簡單又方便。


審查三科張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8-07


 


2018年8月3日 星期五

核釋政府衛生機關及公立醫療機構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糖尿病照護專車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於今(3)日核釋,政府衛生機關公立醫療機構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糖尿病照護專車,車上裝有糖尿病病患照護服務之特殊裝置,且車身漆有單位名銜及「糖尿病照護專車」字樣之特種車輛,准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說明,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第3項第2款規定,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免徵貨物稅;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指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有關糖尿病照護專車,參據衛生福利部說明,該車輛使用目的係為巡迴偏鄉,提供糖尿病病人醫療服務之用;其設備安裝固定式血脂蛋白檢測儀醣化血色素儀診療桌間接眼底鏡氣動式眼壓機足部超音波等醫療儀器,係為提供糖尿病病人照護之用。該車輛將配合衛生所糖尿病門診時段,由眼科醫師等專業人員操作相關儀器,提供糖尿病病人照護服務,認屬「公共衛生目的」用途。因此財政部核釋政府衛生機關及公立醫療機構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糖尿病照護專車,免徵貨物稅


該部提醒,依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4項規定,前開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免稅車輛,如事後銷售移作他用拆除固定特殊裝置或標幟,不合核准免稅要件時,應於免稅貨物轉讓移作他用次日起30日內,由政府衛生機關或公立醫療機構逕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補繳貨物稅;如未經補稅即擅自銷售、移作他用、拆除固定特殊裝置或標幟者,除補徵稅款外,應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處罰。


王科長漢良 02-23228139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8-03


2018年8月2日 星期四

抵押權人拍賣欠稅人已禁止處分之車輛,過戶卡關怎麼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欠稅人甲君欠稅25萬元,名下財產僅有1部設有抵押權登記之A車,該局已就該車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嗣因甲君屆期無力償還抵押借款,抵押權人B車商業者遂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就A車進行拍賣,並成功拍定,惟申辦移轉登記時,遭監理機關以該車尚有國稅局之禁止處分登記為由,駁回所請,如何才能解除禁止處分效力?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8年5月13日台財稅第881911582號函釋,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之規定,旨在防止納稅義務人藉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係禁止納稅義務人之自由處分行為,是以如非納稅義務人之自由處分行為,應不在禁止之列。從而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被拍賣之動產,如拍賣已合法成立,稽徵機關似難拒絕解除移轉登記


該局進一步瞭解本案案情後,獲知A車拍賣成交價金50萬元,於扣除甲君抵押未償借款利息相關費用35萬元後,尚餘15萬元,理應先行清償其欠繳稅捐。該局輔導B車商業者檢附抵押借款契約、抵押權設定登記、拍賣始末、車輛點交、拍賣款清償(分配)情形等資料,具文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助其圓滿解決車輛過戶卡關問題,同時提醒該車商業者勿逕將該筆拍賣賸餘款撥付予甲君,嗣該局旋即通報執行機關,即時扣押並收取該筆拍賣賸餘款15萬元。


該局特別指出,抵押權人如依法拍賣欠稅人已禁止處分登記之車輛,不論拍賣價款於清償抵押債權、利息及費用後,是否尚有賸餘而得償還欠稅,稅捐稽徵機關均會配合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徵收科 彭股長 (03)3396789轉15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