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日 星期五

核釋政府衛生機關及公立醫療機構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糖尿病照護專車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於今(3)日核釋,政府衛生機關公立醫療機構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糖尿病照護專車,車上裝有糖尿病病患照護服務之特殊裝置,且車身漆有單位名銜及「糖尿病照護專車」字樣之特種車輛,准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說明,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第3項第2款規定,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免徵貨物稅;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指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有關糖尿病照護專車,參據衛生福利部說明,該車輛使用目的係為巡迴偏鄉,提供糖尿病病人醫療服務之用;其設備安裝固定式血脂蛋白檢測儀醣化血色素儀診療桌間接眼底鏡氣動式眼壓機足部超音波等醫療儀器,係為提供糖尿病病人照護之用。該車輛將配合衛生所糖尿病門診時段,由眼科醫師等專業人員操作相關儀器,提供糖尿病病人照護服務,認屬「公共衛生目的」用途。因此財政部核釋政府衛生機關及公立醫療機構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糖尿病照護專車,免徵貨物稅


該部提醒,依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4項規定,前開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免稅車輛,如事後銷售移作他用拆除固定特殊裝置或標幟,不合核准免稅要件時,應於免稅貨物轉讓移作他用次日起30日內,由政府衛生機關或公立醫療機構逕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補繳貨物稅;如未經補稅即擅自銷售、移作他用、拆除固定特殊裝置或標幟者,除補徵稅款外,應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處罰。


王科長漢良 02-23228139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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