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6日 星期二

依現行規定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如要申請採用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南區國稅局表示:經營生鮮超市便利商店之營利事業,已於暫繳申報時,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採用零售價法估定存貨者,其存貨帳仍需詳細登載進貨成本商品之零售價,否則將被取消採用零售價法,而影響營利事業之稅賦。

依現行規定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如要申請採用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為股份有限公司

二、使用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四、訂有健全會計制度,並經會計師出具「評估會計制度內部控制是否有效報告書」。

五、貨品須編號標價並按標價出售。

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該局於查核某家連鎖生鮮超市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案時,發現除存貨帳未詳細登載進貨成本商品之零售價、計算之成本率不正確、期末存貨之估價不合理外,另查有部分銷售商品非以收銀機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故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營業成本。國税局特別提醒獲准適用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之營利事業,平時應詳細登載進貨成本商品之零售價,並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於稽徵機關查核時因成本無法勾稽被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而遭到補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02/11/26


參: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