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1日 星期二

核釋不動產所有權人將原供長照機構使用之不動產無償移轉長照社團法人所涉贈與稅徵免疑義

財政部將於明(1)日發布解釋令,不動產所有權人將原供作長期照顧服務(下稱長照)機構使用之不動產,依長照機構法人條例第19條規定,無償移轉長照社團法人繼續作長照用途,並


1.取得社員身分者,非屬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之範圍。


2.不動產所有權人如未取得社員身分,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仍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


財政部說明,長照機構法人條例第19條規定,長照法第62條所定之長照有關機構,於該條例施行後5年內,依該條例設立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並將原供作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無償移轉長照機構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上開條文之適用,洽據衛生福利部表示,不動產所有權人應取得長照社團法人社員身分,該規定之無償移轉與遺贈稅法規定之贈與不同。財政部爰發布令釋,規範是類案件非屬遺贈稅法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之範圍,於辦理產權移轉(即改設法人)登記時,無需檢附贈與稅完稅證明文件,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特別提醒,所有權人移轉原供長照機構使用之不動產予依法設立之長照社團法人,並取得社員身分,該法人設立時之資本額、不動產價值及所有權人取得社員身分之出資額,若涉及所有權人藉上述不動產之移轉,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稽徵機關仍得查明個案事實,依遺贈稅法規定辦理。


曾科長雅萍 (02)2322-8147、2322-8149
財政部賦稅署 2020-03-31


核釋報運進口小客車得以保證金抵繳貨物稅後取具證明憑以申請退還減(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今(31)日核釋,經核准依關稅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之進口小客車,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下稱進口人)之申請,先以其申報價格核算貨物稅並以進口人繳納之保證金抵繳貨物稅後,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供進口人憑以申請退還減(免)徵之貨物稅。


財政部說明,報運進口小客車案件因價格無法即時核定或考量風險等因素,實務上海關多依關稅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准進口人繳納相當金額保證金後先行驗放,事後再經價格調查程序核定完稅價格。是類小客車經海關放行後,倘已銷售且符合貨物稅條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相關規定者(如第12條之3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或第12條之5汰舊換新小客車),因仍處於押款放行尚未完納貨物稅狀態,致進口人未能取具新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憑以向海關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造成資金積壓。為減輕進口人資金負擔,爰發布上開新令。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經海關完成查價並核定進口小客車之完稅價格及實際應納貨物稅稅額後,如為應補繳貨物稅案件,應就補繳稅額自應退還進口人之保證金中抵扣,保證金不足抵扣時,依補稅案件處理;如為應退貨物稅案件,由海關辦理退稅。


財政部表示,新令發布後不僅可解決進口人資金積壓問題,並有助於進口人將減(免)徵之貨物稅及早退還新車實際購買人,提升整體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


游科長忠信 02-23228139
財政部賦稅署 2020-03-31


核釋政府發給受隔離或檢疫者及其照顧者之防疫補償免徵所得稅規定

財政部於今(31)日核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下稱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發給個人之防疫補償,屬政府贈與,免納所得稅。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者(下稱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下稱照顧者),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受隔離或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衛生福利部並依據該條第4項授權訂定補償辦法。


財政部說明,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該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發給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照顧者之防疫補償(每人按日發給新臺幣1,000元),為無償給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王科長俊龍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20-03-31


2020年3月27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時,應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限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對於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其可扣抵限額之計算,是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為準,而不是直接以該筆境外收入來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境外無形資產授權之權利金收入5.2億餘元及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6千4百餘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以當年度購入之專利權授權境外公司使用取得權利金收入,因該專利權已列報攤提費用2.4億餘元,經該局重新計算境外所得2.8億餘元及可扣抵限額4千7百餘萬元,予以補稅約1千7百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時,應備妥相關納稅憑證,並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為計算基礎,在不超過因加計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限額內申報扣抵。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鄒審核員 (03)3396789轉136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3-27


2020年3月26日 星期四

財政部重新核釋納稅義務人列報減除符合「無謀生能力」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認定原則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20歲以上子女、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之條件之一為「無謀生能力」。財政部配合近期所得稅法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並公告得列報該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等規定,並參考其他部會及法院有關無謀生能力之認定條件與見解,檢討該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關於上開「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說明,考量個人為身心失能者或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所得未超過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者,應認屬無謀生能力情形,為符實際,爰於今(26)日重新核釋納稅義務人列報符合「無謀生能力」扶養親屬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條件之一,亦屬前點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範圍:
(一)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該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者(108年度為新臺幣17.5萬元)。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符合上開「無謀生能力」親屬者,得於申報所得稅時減除該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及符合規定之扣除額。


王科長俊龍 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20-03-26


遇到2月29日,收銀機發票交易日期自動跳成3月1 日,發票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怎麼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店家來電詢問,今年適逢閏年,因收銀機設備老舊,2月29日當天所開立的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交易日期跳成3月1日,造成發票開立日期錯誤,且因已交予消費者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該如何處理?


該局表示,交易日期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錯誤情事,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倘開立予一般消費者(即非營業人)之發票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得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前揭交易日期開立錯誤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銷售額仍應併入實際開立月份申報,即應將銷售額併入109年1-2月(期)營業稅申報銷售額,而非依錯誤交易日期申報,請營業人留意,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請儘速向所在地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旗山稽徵所 陳淑美主任 07-6622380
撰稿人:黃偌媗 (07)6612027 分機568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03-26


2020年3月25日 星期三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被繼承人所有財產,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登記於他人名下且權利歸屬有爭議的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為辦理被繼承人所遺財產之移轉登記,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就該筆財產之移轉登記請求權補申報遺產稅。如未依規定申報該筆遺產,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之翌日起算核課期間。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01年1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已於101年5月21日申報甲君遺產稅,甲君生前因有1筆A土地借名登記在乙君名下,向法院提起所有權移轉訴訟,惟至甲君死亡後之106年6月22日始經法院判決確定乙君應將A土地所有權移轉予甲君之繼承人公同共有。甲君繼承人誤認該遺產已逾原遺產稅申報日101年5月21日起算5年之核課期間,未依規定補申報A土地移轉請求權之遺產稅,經查得核認屬被繼承人甲君所遺經法院判決確定具財產價值之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該筆遺產之核課期間應自106年6月22日法院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之翌日起算,爰按甲君死亡時請求標的之公告土地現值估價,併計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並予以補稅及處罰鍰。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生前因故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迄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以書面申請延期3個月,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遭補稅處罰。


法務二科 錢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9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3-25


2020年3月24日 星期二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而受隔離之受委任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記帳業者等,於今年5月申報時是否可展延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接獲記帳業者來電詢問,記帳業者等受委任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倘因疑似接觸新冠肺炎確診者,經通知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接受居家隔離(檢疫)情形,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否有延期申報之規定?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因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109年5月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或集中隔離、檢疫


1.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30日


2.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30日。如於前述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該局提醒,該延期申報繳納無須事前申請,惟應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鳳山分局 陳松穗分局長 (07)7404020
撰稿人:王斌任 (07)7404001 分機588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03-24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上路了,請不要錯過相關權益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新臺幣(下同)12萬元,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109年申報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即可列報。考量該項扣除額首年度實施,彈性放寬第一年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時程,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6月1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可列報108年度長照扣除額。


該局表示,長照扣除額的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顧之身心失能者,雖不用實際聘僱看護工,但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如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可檢附108年度有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政府有限資源有效運用,本項扣除額訂有排除適用規定,包括: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照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8年度為670萬元)者,均不適用長照扣除額的規定。


岡山稽徵所 謝昆忠主任 (07)6270835
撰稿人:許舒婷 (07)6260123 分機537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03-24


全民健康保險費列舉扣除,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需要同一申報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甲君詢問其全民健康保險費(下稱健保費)係以眷屬身分由兒子乙君投保,如果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是由其女兒丙君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其健保費可否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考量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健保費,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也就是以眷屬身分投保者,其健保費是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所以甲君的健保雖依附於乙君,但仍得由丙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甲君為受扶養親屬時列舉扣除其健保費,而且不受金額限制。


國稅局提醒,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仍須以要保人與被被險人在同一申報戶始得申報列舉扣除,且每人每年以2萬4千元為限。


綜合規劃科 王股長 06-2223111分機807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0-03-24


2020年3月23日 星期一

核釋私募有價證券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時價之估定

財政部於今(23)日發布解釋,補充規範私募有價證券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時價之估定方式,有同種類之有價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即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即上櫃或興櫃)者,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以當日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以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該價格與當日前一個月之各日收盤價或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之平均價格比較,從低估定之。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之私募普通股,按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之。


財政部表示,我國於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7條,並增訂第43條之6至第43條之8,建立有價證券私募制度,現行按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估價,原非無據;但私募有價證券,其與上市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或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已公開發行之股票尚屬有間,爰發布令釋補充規範。


財政部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所稱之時價,係財產於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之市場價值,作為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值。私募有價證券「繼承」或「贈與」移轉不受閉鎖期(自交付日起滿3年)之限制,其於次級市場有同種類之有價證券買賣者,不論私募或公募,二者之權利義務相同,私募有價證券市場價值,不論是否於閉鎖期間,理論上仍不乖離活絡市場未受限制之報價,即上市櫃有價證券以收盤價為準,興櫃股票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為準。為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第13號公報規定之第2等級,基於相同但未受限工具之活絡市場公開報價調整之規範,私募有價證券雖無所謂價格劇烈波動之問題,但仍可參考本細則第28條規定計算平均價格之方式調整,且採從低估價,俾資穩健。爰規範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私募有價證券有同種類之有價證券於次級市場買賣者之估價規定如下:
一、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與當日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當日前最後一日該有價證券之收盤價,與該日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但無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者,以當日之收盤價估定之;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收盤價估定之。


二、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以該公司興櫃股票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與當日前一個月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其價值;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當日前最後一日該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與該日前一個月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但無前一個月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者,以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至於未在次級市場買賣之有價證券,本細則第29條僅規範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估價,其他有價證券依同細則第41條規定,依市場價值估定之。考量該私募普通股與公開發行之普通股,二者權利義務相同,且均無活絡市場之報價,爰於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準用同細則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按公司資產淨值估價及調整之規定;至於其他私募有價證券,依同細則第41條規定按市場價值估定。


舉例說明,私募普通股股票於次級市場有同種類普通股股票買賣,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普通股收盤價每股新臺幣(下同)30元,其前一個月每日收盤價平均每股35元,該私募普通股以每股30元估價;如前一個月每日收盤價平均每股25元,私募普通股以每股25元估價。但無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者,該私募普通股以30元估價。


曾科長雅萍、黃稽查義富 (02)2322-8147、2322-8360
財政部賦稅署 2020-03-23


被繼承人擔任要保人且被保險人為他人的保險單,應按保單價值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以本人要保人他人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險之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因要保人就該等保單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額度內有保單質借及解約的權利,故該保單價值準備金,核屬被繼承人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縱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發生理賠的事由,但繼承人繼承該保單後,可主張解約退還已納保險費,亦可主張該保單仍繼續有效,故屬遺產稅核課範圍。


該局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查得1筆以被繼承人甲君為要保人,甲君配偶為被保險人的保單漏未申報,雖繼承人主張甲君死亡時該筆保單並未理賠,應無須申報遺產稅,但繼承人繼承後可要求退還該筆保險之保單價值或繼續履約,事後再於出險時理賠求償,或到期求償給付,故仍屬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經該局審理後補徵遺產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有要保人為被繼承人而被保險人非被繼承人的保單,仍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申報遺產稅,請納稅人多加留意。


審查二科 葉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59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3-23


2020年3月20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的錯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自109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5月31日為星期日,順延至6月1日),為協助各營利事業正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特整理以往常見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因短漏報遭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免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且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為5%,該局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常見錯誤彙整如附表。


該局呼籲,108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已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報稅資訊/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提供下載,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網路申報安全又便利,請營利事業多多利用網路申報,以避免群聚感染風險。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8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3-20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得不受應納金額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財政部將於近日發布釋令,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限或期數,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 (36期)繳納。


該局說明,鑑於本次疫情影響層面廣泛,納稅義務人確有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的情形。考量現行「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的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仍需視其應納稅捐金額級距而適用不同的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不符合實際需求。為對此次受疫情影響(例如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本次疫情影響而減班休息;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造成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的納稅義務人提供協助,財政部爰發布解釋,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案件,不受上開辦法有關金額級距之限制,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將從寬審認,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該局提醒,部分稅目係以財產為課徵標的,或屬代繳、代徵或交易稅性質(如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及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等),其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繳人、代徵人等應不致發生受疫情影響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之情形。因此,財政部就易受疫情影響之各項國稅(如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設計申請書格式(如附件),置於財政部網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納稅義務人可自行下載運用,倘需進一步瞭解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該局已設有專人洽詢窗口(服務電話:03-3396789分機1562許小姐及分機1573劉先生),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徵收科 徐股長 (03)3396789轉15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3-20


2020年3月19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投資收益,須在施行之日起2年內獲配且匯回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之日起2年內,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之投資收益,即能適用該條例規定之特別稅率。


該局說明,政府為協助臺商重新調整全球投資布局,鼓勵我國個人及營利事業回國投資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機會,於遵循洗錢與資恐防制相關國際規範前提下,提供個人及營利事業境外資金合宜租稅措施,制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行政院並核定自108年8月15日施行。


依該條例規定,營利事業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之投資收益,符合該條例規定者,第1年匯回適用稅率8%,第2年匯回適用稅率為10%。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選擇適用該條例規定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者,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請營利事業審慎評估適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投資收益,除了必須符合來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投資事業外,更要留意須在施行之日起2年內獲配且匯回,才能適用該條例規定之特別稅率。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大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方麗英 (04)24852934轉10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0-03-19


適用綜所稅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的自用住宅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避免有重購自用住宅需求的民眾,因租稅課徵而影響其重購能力,財政部108年1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804592200號令核釋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的「自用住宅房屋」範圍,修正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房屋,其中的「直系親屬」不再以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為限。該令發布日前之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財政部原以76年4月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規定,得適用前揭規定的自用住宅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為限。為使各稅目對於自用住宅房屋及土地的認定原則趨於一致,參酌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規定,以前揭108年11月18日令重新核釋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自用住宅房屋」適用範圍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不再侷限於「受扶養」的直系親屬,並廢止前揭76年4月24日函。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7月出售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之自用住宅A屋,且該A屋僅其父辦竣戶籍登記。甲君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之108年3月,重購自用住宅B屋,其購入B屋價額超過原出售A屋價額,甲君於重購自用住宅B屋完成移轉登記之108年度,縱甲君未將其父列報為受扶養親屬,仍得於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時,自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A屋財產交易所得部分所繳納的綜合所得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出售及重購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的「自用住宅房屋」,應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併同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審查二科 呂股長(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3-19


2020年3月18日 星期三

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網際網路普及與消費習慣改變,許多賣家銷售模式已從實體店面轉向網路商店,例如1.透過電商平台、2.自行架設網站、3.社群軟體及4.行動裝置APP等行銷並提供消費者訂購,均屬網路銷售行為,如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考量部分網路銷售業者交易特性,須透過結算才能確定銷售額,因此給予申辦稅籍登記之緩衝期間,即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於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國稅局查獲後通知補辦稅籍登記並依限補辦者,國稅局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予處罰。


舉例說明,甲自109年2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2月間銷售額6萬元,未達銷售貨物之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得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3月1日至15日銷售額計10萬元,因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如甲於109年4月30日前申請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並依限補辦稅籍登記,國稅局就甲3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免予處罰。又如甲於109年5月1日(含)以後始補辦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外,則國稅局應就甲109年3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儘速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審查四科 林審核員 06-22981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0-03-18


營利事業應注意投資成本變動情形,正確計算投資損失,避免重複列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轉投資之事業1.減資彌補虧損、2.合併、3.破產或4.清算等產生投資損失,在辦理稅務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申報外,尚須正確計算投資損失之金額,尤其被投資公司在清算前曾經辦理減資,其原始投資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減資時已列報損失者,應重新計算投資成本,以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營利事業投資損失如屬被投資事業清算所產生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投資損失,在清算前已因被投資公司減資而列報過的投資損失,清算時就不能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舉例,甲公司在95年間投資乙公司,原始投資成本為1億2,000萬元,乙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累累,因此在98年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於98年依原始投資成本按減資比例列報投資損失9,000萬元,減資後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成本應為3,000萬元;經過多年乙公司營運仍未見起色,遂於105年辦理清算結束營業,甲公司取得清算分配款300萬元,甲公司投資損失應為2,700萬元(實際投資成本3,000萬元-清算分配款300萬元),卻仍以原始投資成本1億2,000萬元計算投資損失1億1,700萬元(原始投資成本1億2,000萬元-清算分配款300萬元),致重複列報投資損失9,000萬元,除遭補稅外並處漏稅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報投資損失時,除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外,並應檢視對被投資公司投資成本變動情形,避免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江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2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3-18


2020年3月17日 星期二

薪資所得計算採二擇一,今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原則,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後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擇一適用,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今(109)年報稅即可適用。


該局說明,108年度薪資所得計算除原有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外,另得選擇檢附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之方式,可減除的必要費用應符合


(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


(2)實質負擔


(3)重大性及


(4)共通性等4大原則規範3項必要費用及認列方式如下:


(一) 職業專用服裝費: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


(二) 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


(三) 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之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薪資所得者採減除必要費用方式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填具薪資費用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依規定減除必要費用合計金額低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得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方式申報,並免檢附證明,以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於該所上班時間(早上8:30~12:30,下午13:30~17:30)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莊家誠(04)26651351轉20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0-03-17


2020年3月16日 星期一

銷售貨物或勞務附贈獎勵積點之收入認定時點,財稅大不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附贈獎勵積點,供客戶未來兌換商品或勞務,財務會計處理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下稱IFRSs)規定銷貨收入須估計屬獎勵積點部分相對應之收入,轉列遞延收入,俟客戶兌換時認列。惟稅務申報時,銷售貨物與勞務及獎勵積點為一筆交易,其附贈獎勵積點部分之收入,於銷售時即已實現,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增該附贈部分之收入,嗣後客戶以獎勵積點兌換商品或勞務時,屬營利事業給予客戶銷貨折讓性質,應列為兌換當年度之銷貨折讓處理。


該局舉例,甲公司106年度銷售貨物時附贈維修保養抵用券收入2千萬元,其依IFRSs規定予以遞延,並帳列其他流動負債,且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營業收入調節表中調減遞延收入已開立發票金額2千萬元,致未申報該附贈維修保養扺用券之收入。惟甲公司自行發現短漏報營業收入,於該局選查前申請更正調整增加課稅所得額,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但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財務會計與稅務法令之差異,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於申報書中自行依法進行調整,以免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或併予處罰。


審查一科 劉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21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