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4日 星期二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而受隔離之受委任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記帳業者等,於今年5月申報時是否可展延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接獲記帳業者來電詢問,記帳業者等受委任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倘因疑似接觸新冠肺炎確診者,經通知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接受居家隔離(檢疫)情形,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否有延期申報之規定?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因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109年5月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或集中隔離、檢疫


1.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30日


2.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30日。如於前述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該局提醒,該延期申報繳納無須事前申請,惟應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鳳山分局 陳松穗分局長 (07)7404020
撰稿人:王斌任 (07)7404001 分機588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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