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8日 星期四

訂定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作業要點」

為避免不同租稅管轄區對同一跨境經濟活動所得重複課稅,國際組織如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下稱所得稅協定)範本,由締約雙方本於平等互惠,訂定合宜減免稅措施消除雙重課稅,並商訂相互提供稅務行政協助;為預防及消除適用所得稅協定衍生爭議,所得稅協定範本定有「相互協議之程序」條文,適用協定之人如認為締約一方或雙方之行為,對其發生或將發生不符合所得稅協定規定之課稅,不論有無依其國內法提起行政救濟,得申請雙方主管機關商議解決,維護權益。


為確保各租稅管轄區落實相互協議程序,OECD 104年發布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14「提升爭議解決機制之效率」成果報告,提出「合理善意執行相互協議與及時解決」、「確保行政程序促進爭議之預防與及時解決」及「確保納稅義務人於符合協定規範下申請相互協議」3項最低標準,以利「及時、有效及效率方式解決租稅協定爭議」;OECD 105年發布4項21款同儕檢視標準,敦促各國落實上開行動計畫最低標準。


財政部表示,我國目前簽署生效32個所得稅協定,均參採所得稅協定範本納入「相互協議之程序」條文,於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0條及第31條)定有原則性規定,為建立我國標準化相互協議作業程序,俾符合國際檢視標準,財政部洽商國際稅法學者、相關公會、商會、會計師事務所及律師事務所意見,107年6月25日訂定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作業要點」(下稱本作業要點),重點如下:
、適用範圍(第2點):申請人認為我國、締約他方或締約雙方之行為,對其發生或將發生不符合適用之所得稅協定規定之課稅,例如雙重居住者最終居住者身分判定、常設機構認定及其營業利潤歸屬產生之重複課稅、所得稅協定減免規定適用爭議、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跨境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無差別待遇爭議、消除雙重課稅規定適用爭議、其他所得稅協定適用或解釋產生之重複課稅及未能依所得稅協定消除之重複課稅爭議。


、申請要件(第4點)
(一)適用之人:原則為具我國、締約他方或雙方居住者身分之人。


(二)適用租稅:原則以所得稅為限。


(三)適用期間:原則為適用之所得稅協定生效期間稅務案件。


、申請期限(第5點):申請人原則於接獲課稅通知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


、處理程序(第8點及第9點):為提升爭議解決效率,我國主管機關審核相互協議程序申請案件符合適用所得稅協定要件者,將轉請該管稽徵機關審核是否得由我方單方解決;無法單方解決者,我國主管機關將洽締約他方進行相互協議程序。如屬移轉訂價案件,我國主管機關將授權該管稽徵機關與締約他方進行相互協議程序。


、預先訂價協議案件(第10點):跨境企業就受控交易申請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為國際間常見相互協議程序案件之一,依本作業要點規定,受控交易參與人應同時分別向我國主管機關(財政部)申請相互協議程序及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預先訂價協議。為擴大相互協議決議效益,依所得稅協定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有關預先訂價協議要件,經申請跨境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達成決議者,得申請援用於符合條件之其他年度。


、決議之執行(第13點):相互協議程序案件達成決議有我國應配合執行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於達成決議之日起90日內執行,但適用之所得稅協定未定有執行決議排除國內法期間相關規定者,應於國內法規定期間內執行。


、相互協議程序終了事由(第14點):一方或雙方主管機關認為爭議已解決(如任一方提供消除重複課稅機制、申請人撤回申請)、有無法進行相互協議程序之事由或申請人未盡協力義務者,我國主管機關得通知締約他方主管機關程序終了。


財政部說明,本作業要點自發布日施行,財政部將持續遵循所得稅協定規定,依本作業要點受理、審核及執行相互協議程序案件,致力解決跨境所得稅雙重課稅問題,消除適用所得稅協定產生之爭議,俾符合國際標準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本作業要點上載於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可連結該網站「財政法規/財政主管法規系統/行政規則」網頁查詢。


鐘科長素華 (02)2322-8183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2018-06-28


2018年6月27日 星期三

市售泡麵內附之調味米酒包應否課徵菸酒稅?

現代社會凡事講求快速,飲食文化相應發生變化,泡麵已成為日常食品,您是否想過泡麵內附調味米酒包究竟屬調味品或酒品?應否課徵菸酒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泡麵內附調味米酒包,如併同泡麵包裝販售,且做調味使用,是屬於調味性質而非直接飲用的酒精飲料,無需依酒類相關法規進行標示,亦非屬菸酒稅課稅範圍,但仍要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進行標示。舉例說明:甲食品廠向乙酒廠購買桶裝米酒,自行分裝為調味米酒包,作為泡麵調味之用,雖然酒品分裝屬於產製行為,但該調味米酒包是內附泡麵作調味使用,並非直接飲用,非屬酒精飲料,非屬菸酒稅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上開食品廠將購進桶裝米酒分裝,並不是併同泡麵包裝販售,而是另行獨立出廠販售,該食品廠應依菸酒管理相關規定辦理產製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至於其所購進之桶裝米酒,則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採購免稅原料,於該獨立分裝之產品出廠時,再課徵菸酒稅,以避免重複課稅。如對法令適用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以維護您的權益。


審查三科 廖股長 06-229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6-27


2018年6月26日 星期二

向房仲學習掃街發送傳單,終將多年無人應買不動產拍出

稅捐稽徵機關向房仲業學習,製作傳單突顯拍賣價格低廉為亮點,鎖定當地人士為購買族群以廣周知,終將多年拍賣無人應買不動產,於多人應買競爭下以高價拍定,成功收回租稅債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一欠稅執行多年舊案,欠稅人所有透天厝查封時經承租人表示於84年起已簽訂有抵償債務不定期租約,經執行分署認為合法占有且無法除去,致拍賣不點交,因此經多次拍賣程序皆無人應買。惟本案執行期間將於106年3月4日屆滿,唯恐期間屆滿後拍賣標的將啟封發還,該局研究並分析無法拍定原因,可能為法拍資訊不足及拍定後無法除租,是稅務人員化不利因素為亮點,製作拍賣傳單凸顯價格低廉、保障租金收益、投資報酬率高,於當地發送旋即獲得熱烈回應,查詢電話不斷,再次拍賣時即有多組人馬應買,順利拍定,終獲分配111萬餘元。


該局表示,為有效徵起欠稅,除本案運用彈性宣傳模式,成功拍賣欠稅人財產以抵償欠稅外,近年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密切合作,創新執行手法,屢創績效。


徵收科 陳美琳科長 (07)7115453
發稿人:林奕成 (07)7256600#765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6-26


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持有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如何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5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7583203號函規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可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外交部會核發各國駐臺代表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主要係針對外國派駐在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所為營業稅之減免,供其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提示予商家,適用零稅率(免其營業稅負擔)。是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該等機構或人員之銷售價格=內含營業稅之定價/(1+5%)。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一般買受人時,如商品定價5,250元(內含250元營業稅),則應開立金額5,250元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如銷售與持有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則應開立銷售額5,000元﹝5,250/(1+5%)﹞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開免稅機構,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各該機構名稱,並於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免稅業務官員簽字,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審查四科 周璧珠科長 (07)7115104
撰稿人:劉景玫 (07)7256600 分機733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6-26


2018年6月22日 星期五

死亡勞工所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要課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係屬歷年來雇主為勞工提繳及勞工本身自薪資所得中繳付的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故勞工死亡時尚未請領,而由其遺屬請領之退休金,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所稱「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勞保局發給的死亡給付勞工退休金之性質不同,切勿誤認勞工退休金屬於保險給付而未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賴玟如 (05)5345573轉11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6-22


國內營業人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以保稅區營業人名義進口之營業稅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以保稅區營業人名義進口貨物,如進口貨物係屬供保稅區營業人營運或供外銷所使用之貨物,國內營業人得依收取轉付之差額或取得之收入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4年5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404516320號令釋意旨,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乙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買受人乙係屬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屬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者,營業人甲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件國內營業人甲係銷售「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乙,並非銷售貨物之型態,且勞務之內容主要係為協助保稅區營業人完成訂貨合約,使保稅區營業人得向國外供應商進口貨物供營運或外銷使用,此時國內營業人甲收取轉付之差額或取得之收入,因與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之勞務有關,得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該局指出,依上開規定申報零稅率之營業人甲,需持憑經買受人乙簽屬「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作為申報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中北稽徵所 李股長 (02)2502-4181分機41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6-22


2018年6月21日 星期四

公司解散前之欠稅原已限制負責人出境者,無庸再就該欠稅限制清算人出境

甲公司清算人來電詢問:公司解散前原已限制負責人出境時之欠稅,是否會再對清算人限制出境?


高雄國稅局表示:對於欠稅之營利事業有辦理限制出境必要者,以其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而所稱負責人,於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係依法得代表該營利事業之法定代理人,亦即依公司法登記之負責人而言。清算人之就任或變更非屬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清算人為公司清算期間限制出境之對象,至公司解散前之欠稅原已限制負責人出境者,應繼續限制該負責人出境,無庸再就該欠稅限制清算人出境。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清算期間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之對象時,應符合規定之限制出境金額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方可限制清算人出境。


徵收科 陳美琳科長(07)7115453
撰稿人 吳瓊英(07)7256600 分機761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6-21


2018年6月20日 星期三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行政法人之捐贈,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於今(20)日發布解釋,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依行政法人法規定設立之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之捐贈,得比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第36條第1款規定,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或營利事業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指出,所得稅法關於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府」捐贈得全數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規定,其立法意旨係該等捐贈直接挹注各級政府部門,具有彌補政府預算不足及發揮政府職能之功能,可增進社會整體公共利益。而依行政法人法規定設立之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係代替中央或地方政府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所設立,並受中央或地方政府監督機關之監督以確保該公共事務之履行,個人或營利事業捐贈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挹注其執行公共事務所需財源,與所得稅法鼓勵挹注政府以發揮職能之立法意旨相符,具有捐贈政府之相同效果。是以,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依據法律或地方自治條例規定設立之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捐贈,得比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第36條第1款規定,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或營利事業之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本身係執行公共事務之公法人,組織定位非屬政府機關,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仍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胡科長仕賢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6-20


2018年6月19日 星期二

持法院核發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書不得查調債務人所得或財產資料

臺南市某資產管理公司來電詢問,持法院核發的拍賣抵押物裁定書是否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


南區國稅局表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係屬對特定物之執行名義,僅得就執行名義所載的特定財產強制執行,而不得逕對債務人所有的其他財產強制執行。因此,債權人持上述執行名義,尚不能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其他財產或所得資料。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服務科 李股長 06-229801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6-19


 


2018年6月15日 星期五

撤銷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契稅繳款書註記「另有贈與稅」,要如何申報?

民眾黃小姐詢問弟弟向姐姐購買房屋,在完成登記後姐姐反悔此交易,並申請區公所調解移轉不動產,惟契稅繳款書註記「另有贈與稅」,詢問應如何辦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地方稅稽徵機關就判決、調解或和解移轉不動產涉有贈與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案件,於契稅繳款書註記「另有贈與稅」,該局如經查明非涉贈與稅者,會出具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或公文回復當事人,以供其辦理後續產權登記事宜,當事人免再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塗銷契稅繳款書所載「另有贈與稅」註記。民眾如有國稅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鼓山稽徵所 陳素珠 主任 (07)5318422
撰稿人:吳怡靜 (07)5215258 分機663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6-15


 


2018年6月14日 星期四

EXW出口案件應依實際交易價格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不論採何種貿易條件,應以實際交易價格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如於發票價格以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亦得檢具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申報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說明,關務署於107年1月4日新修正「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及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採「現場交貨(EXW)」交易條件之出口案件,須將賣方工廠至貨物出境間所發生之相關費用(如:運費保險費手續費等各項買方負擔之費用)填列於出口報單之「應加費用(19)欄」,再以「發票總金額(16)欄」與「應加費用(19)欄」之合計金額填列「總離岸價格(21)欄」,惟此修正並不影響營業人申報營業稅之零稅率銷售額。國內賣方營業人採現場交貨(EXW)交易條件之出口報單「發票總金額(16)欄」,應填報實際交易價格(即商業發票所載金額),並據以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惟如於發票價格外另收取之其他費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得檢具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申報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特別籲請營業人,如有營業稅外銷貨物申報適用零稅率相關疑問,可就近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審查四科 王股長 (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6-14


 


遺產稅已申報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別忘依限給付財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申報遺產稅時,如果生存配偶是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就可以主張行使民法「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請求權金額,如此一來,可合法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配偶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申報自遺產總額扣除該請求權金額,要記得在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否則國稅局將依法就未給付給付短少的差額,追繳應納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無法於期限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應報經國稅局核准延期,否則期限一到卻未給付,國稅局就會追繳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類此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於期限內給付或移轉財產,並保存證明文件,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如還有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許審核員 (06)2223111-805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6-14


繼承人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採多數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以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只要繼承人過半數這些繼承人應繼分合計超過半數,或者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超過2/3之同意就可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遺產稅的繳納案件,納稅義務人如無其他現金,欲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銀行存款繳納,如需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才得申請,易造成欠稅並導致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雖可就遺產中存款扣押取償,但此時繼承人必須額外負擔15%之滯納金。為兼顧納稅義務人之權益並有利於稅款徵起,因此財政部放寬規定,准許這一類的申請案件,如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時,稽徵機關可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應納稅額100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配偶及子A、B、C計4人,其中繼承人A、B、C三人(應繼分合計3/4),申請以甲君遺產中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即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的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憑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該局提醒,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應填妥同意書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遺產稅\遺產稅實物抵繳申請書(A4直印)」。


徵收科 趙股長 06-229806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6-14


2018年6月12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投資信託專戶獲配海外孳息應列入所得申報

某家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持有銀行信託帳戶並進行國外有價證券或基金之投資,106年度經獲配利息股利贖回部分有價證券及基金而產生增益,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要併入所得額申報繳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常見公司基於資金運用考量,於銀行開設投資信託專戶以申購國外有價證券或國內外共同基金,賺取固定配息之投資收益或贖回時之交易增益。該局於查核實務中,發現公司易疏忽漏報,或誤以為係屬免稅所得而未申報,經查獲後遭補稅並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出售國內基金或有價證券產生之交易所得,係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即免稅所得而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惟投資標的若為國外有價證券或註冊地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共同基金,除所獲配之海外股息為應稅外,因贖回所產生之財產交易所得亦應列入全年所得額,不得視為免稅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10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甫告結束,營利事業可自行檢視若有一時疏忽致漏報海外所得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該局籲請營利事業留意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陳松穗科長 (07)7257500
撰稿人 李嬪婷 (07)7256600 分機719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6-12


有限合夥組織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之租稅優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有限合夥法新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其各年度資金運用於我國境內及投資於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金額合計達其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50%並符合政府政策,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逐年核定者,得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獎勵:
一、設立當年度及第2年度,各年度終了日有限合夥契約約定出資總額達新臺幣(下同)3億元


二、設立第3年度,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達1億元。


三、設立第4年度,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達2億元,且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金額達該事業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30%3億元


四、設立第5年度,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達3億元,且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金額達該事業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30%3億元


該局說明,符合前揭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自設立之會計年度起10年內,得就各該年度計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繳納稅額,營利事業就所計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各合夥人營利所得額,由合夥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徵免所得稅,但屬源自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定證券交易所得部分,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合夥人免納所得稅;合夥人於實際獲配適用該規定事業之盈餘時,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另營利事業於適用期間內,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及同法第42條轉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南投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陳圓靜 (049)2223067轉12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6-12


2018年6月11日 星期一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如親屬關係消滅,免併入遺產課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如其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核課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親屬或配偶關係已消滅,則該贈與財產,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媳婦乙君土地,乙君於受贈1年後與甲君之子離婚,親屬關係在甲君死亡前已因離婚而消滅,乙君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所定繼承人之配偶身分,故該贈與之土地,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胡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