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1日 星期四

公司解散前之欠稅原已限制負責人出境者,無庸再就該欠稅限制清算人出境

甲公司清算人來電詢問:公司解散前原已限制負責人出境時之欠稅,是否會再對清算人限制出境?


高雄國稅局表示:對於欠稅之營利事業有辦理限制出境必要者,以其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而所稱負責人,於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係依法得代表該營利事業之法定代理人,亦即依公司法登記之負責人而言。清算人之就任或變更非屬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清算人為公司清算期間限制出境之對象,至公司解散前之欠稅原已限制負責人出境者,應繼續限制該負責人出境,無庸再就該欠稅限制清算人出境。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清算期間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之對象時,應符合規定之限制出境金額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方可限制清算人出境。


徵收科 陳美琳科長(07)7115453
撰稿人 吳瓊英(07)7256600 分機761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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