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2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投資信託專戶獲配海外孳息應列入所得申報

某家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持有銀行信託帳戶並進行國外有價證券或基金之投資,106年度經獲配利息股利贖回部分有價證券及基金而產生增益,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要併入所得額申報繳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常見公司基於資金運用考量,於銀行開設投資信託專戶以申購國外有價證券或國內外共同基金,賺取固定配息之投資收益或贖回時之交易增益。該局於查核實務中,發現公司易疏忽漏報,或誤以為係屬免稅所得而未申報,經查獲後遭補稅並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出售國內基金或有價證券產生之交易所得,係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即免稅所得而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惟投資標的若為國外有價證券或註冊地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共同基金,除所獲配之海外股息為應稅外,因贖回所產生之財產交易所得亦應列入全年所得額,不得視為免稅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10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甫告結束,營利事業可自行檢視若有一時疏忽致漏報海外所得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該局籲請營利事業留意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陳松穗科長 (07)7257500
撰稿人 李嬪婷 (07)7256600 分機719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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