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0日 星期五

公司列報商譽之認定原則及證明文件

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解釋令,核釋公司進行合併收購核認商譽之要件及不得認列之情形,並明定審查「併購之合理商業目的」、「併購成本」及「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之證明文件,該等文件已檢討刪除易生爭議或與核認商譽無直接相關之項目,並將直接、必要文件項目列於「商譽核認檢核表」,公司提示上開證明文件並填附「商譽核認檢核表」,得核實認列商譽。


財政部說明,公司具合理商業目的,依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機構合併法與他公司合併,或收購他公司之業務,其併購成本超過所取得之可辨認資產及承擔之負債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淨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部分,得認列為商譽,依規定年限攤銷。但其併購交易依財務會計處理規定不得認列商譽者;或無合理商業目的,藉企業併購法律形式之虛偽安排製造商譽,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或未提供併購成本之證明文件、所取得可辨認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之評價資料者,不得認列。


該部進一步說明審認商譽之「併購之合理商業目的」、「併購成本」及「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3方面要件之證明文件:
一、 併購之合理商業目的:應檢附「併購之商業目的說明」、「決策歷程相關議事錄及被併購公司或事業之營運背景分析」及「與本次併購案相關併購過程之交易流程、集團組織變化圖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併購案件,其提示該機關核准文件者,免再提示上開商業目的及決策部分文件,簡化審核作業。


二、併購成本:應檢附「獨立專家出具之被併購公司價值評估報告或實地查核報告」、「獨立專家出具之併購價格或換股比例合理性之意見書」、「併購契約」、「對價支付證明」及「併購交易(含各階段收購被併購公司股權、分割及合併等)之會計紀錄」等文件。


三、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應檢附文件為「各項可辨認資產及負債價值之評價報告或收購價格分攤報告」、「評價準則公報第6號『財務報導目的之評價』所列收購價格所隱含之內部報酬率等比率之綜合評估資料」;公司非與他公司合併,而係收購他公司之業務,並依財務會計處理規定採收購法認列商譽者,應檢附組成業務之投入、處理過程及產出3要素之證據資料。


該部表示,本次訂定審認商譽之應檢附文件及發布「商譽核認檢核表」,針對稽徵機關實務上要求公司提供各項審查文件,逐項檢視訂定具體、明確且具必要性之文件,刪除非直接或易造成爭議項目,建立一致性審認原則,將有助於降低徵納雙方爭議、減輕徵納雙方作業負擔,並建立更友善之併購環境,提高企業為發揮經營綜效而進行併購之意願,達到強化產業轉型壯大之政策目標。


胡科長仕賢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3-30


稅捐稽徵機關就行政救濟確定應補徵稅款,填發稅單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非行政處分,該補發之稅單不得為申請復查之客體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如經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確定,有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該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僅係補發性質,非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機關將以其程序不合法為由,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因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於105年11月間申請復查,在復查審理中,甲公司具文向該局撤回復查,視同未申請復查已確定,該局遂依稅法規定,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甲公司在接獲該局補發之稅單後,再於該稅單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經該局以甲公司第2次復查申請程序不合為由,予以駁回,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意旨略以,查該繳款書僅是補發性質,此觀該繳款書之補徵稅額及罰鍰金額均與原處分內容相符即可知,顯見該繳款書僅係有關甲公司應於限繳日期內繳款之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不得為申請復查之客體。甲公司既然在程序上已不得再為行政爭訟,其實體法上之爭議,原審法院亦無審酌之必要,遂駁回甲公司之抗告。


該局進一步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之復查程序,對已確定之行政處分並不適用,惟如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之要件,且未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法務一科 賴審核員 (03)3396789轉163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3-30


2018年3月29日 星期四

繼承日後,始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可否列報為遺產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被繼承人陳君往生後,其子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檢附繼承人之身心障礙手冊,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扣除618萬元,惟因繼承人係繼承日後始經社政主管機關核發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且無法證明於繼承日前已符合重度殘障要件,致無法適用上述規定。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病人,得於遺產總額中再加扣618萬元,惟應以繼承開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雖未於繼承日前取得前述之證明文件,惟如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繼承人於繼承日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之條件,僅係繼承日後基於相同事由始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鑑定,仍可准予依規定扣除618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胡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3-29


2018年3月27日 星期二

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回贈原贈與人後再行出售,如出售後所收取之價金涉及贈與情事者,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依法免徵贈與稅,並列管農地農用5年。惟如將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又回贈原贈與人,經查回贈前仍作農業使用,准予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列管。嗣原贈與人將該農地再行出售,並將收取之交易價金直接匯入原受贈人帳戶或代償原受贈人銀行貸款,則屬另一贈與行為,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補稅加罰。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 彰化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葉雅惠 (04)7274325轉11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3-27


2018年3月26日 星期一

欠繳稅捐尚未確定,如何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本轄納稅義務人吳小姐滯欠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尚在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仍未確定,擔心會立即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其微薄薪資,向該局求助。


該局說明,本案係因吳小姐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涉嫌短漏報營利所得,經核定補徵稅款,其因不服而申請復查仍遭駁回後,雖依法提起訴願,惟吳小姐因一時間無法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擔心被移送強制執行。經進一步輔導吳小姐申請由第三人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足以保全吳小姐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之財產作為相當擔保,妥善化解了吳小姐因滯欠未確定稅款,恐遭移送強制執行之疑慮。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對應納稅捐不服提起訴願時,如已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徵收科 彭股長 (03)3396789轉15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3-26


公司結束營業其未攤銷裝潢費申報規定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租賃期限未滿結束或遷址營業時,該租用營業場所之裝潢費用未攤銷餘額,得列為當年度損失,無須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租用營業場所支付之裝潢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規定應以未攤銷費用列帳,並逐年分攤提列。惟遇租賃期限未滿營利事業解散或遷址營業,致該裝潢費用未能足額攤銷時,其未攤銷餘額應如何處理?說明如下:


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租賃物之修繕費,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之營利事業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其有遞延性質者,得照效用所及在租賃期限內分攤提列。營利事業租用營業場所支付裝潢費用,屬租賃改良,帳列未攤銷費用者,應按效用年數逐年攤銷。如因解散或變更營業地址等因素,致該裝潢費用未能足額攤銷時,得檢附提前解除租約他遷相關證明,將其未攤銷餘額列報為該年度之損失向稽徵機關報備。另外,該裝潢設備如有出售收入,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列報收益。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 豐原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莊敏妍 (04)25291040分機11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3-26


2018年3月25日 星期日

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贈受雙方為配偶或直系血親,方有免贈與稅之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贈受雙方為配偶直系血親才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如父母贈與子女祖父母贈與孫子女方可適用。贈受雙方為兄弟婆媳關係則不適用該項免稅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 彰化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葉雅惠 (04)7274325轉11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3-25


2018年3月23日 星期五

執行業務董事領取之薪資即便退還仍應依法課稅

李先生為A公司之執行業務董事,去年底因公司資金短缺,將已領取之當年度薪資退還部分予公司應急,詢問今年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能否排除已退還公司之薪資金額列報薪資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54年2月22日台財稅發第01096號令釋,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自公司領取之薪資,若符合所得稅法第32條規定,屬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並經公司列帳為薪資費用,即使日後因公司經營不振退回已領取之薪資,應屬其自願對公司之贈與,自不得要求註銷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李先生去年確實係自公司領取「薪資」,並與該公司扣(免)繳申報資料勾稽查對無誤,故應以所領取之全部薪資總額依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尚不得主張扣減已退還公司之金額。


旗山稽徵所 趙崇欽主任 (07)6622380
撰稿人:高寶勝 (07)6612027分機564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3-23


遊艇船身達30.48公尺要課徵特銷稅

「2018台灣國際遊艇展」在107年3月18日已經圓滿落幕,展覽4日共吸引來自中國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外買主來臺觀展,展覽期間買氣熱絡,其中不乏國內買主下單購買。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遊艇產製廠商如有出廠銷售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相當於100英呎),且非運銷國外者,記得要在出廠日之次月15日以前,檢附申報書、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免遭查獲補稅送罰。


該局進一步提醒,遊艇產製廠商如發現有因疏忽致短漏報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行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審查三科 陳妍伶科長(07)7161047
撰稿人:黃婉瑜(07)7256600 分機:86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3-23


5年內出售受贈農地部分持分,會被整筆補稅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將名下單筆農地贈與自己子女持分共有,主張作農業使用並經國稅局核定免徵贈與稅。如其子於列管期間出售受贈之持分,究應就整筆贈與農地或僅就其子受贈後移轉部分補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予子女2人共有,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後,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如受贈人已就出售部分分割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可僅就其受贈持分的農地部分補徵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對列管農地未能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追繳應納稅賦之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胡股長 06-2223111轉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3-23


2018年3月22日 星期四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及土地,出售時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應如何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房地交易損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及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以計算持有期間及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課徵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


該局進一步表示,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土地成交總價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配偶原始取得房屋土地方式:
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後段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黃瀞慧 (04)7274325轉203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03-22


行動支付結合雲端發票大補帖,快來享用喔

為因應行動支付時代來臨,民眾消費購物使用行動裝置支付時,也可同時以各式載具儲存電子發票,出門購物免帶錢包,全面無紙化。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推動電子發票無紙化,特將載具儲存的無實體電子發票,經網路票選正式命名為「雲端發票」,簡化名稱、加深民眾印象,並全力推動行動支付結合雲端發票,以達行政院2025年行動支付比率90%及電子發票環保便利的目標。


該局說明,為方便民眾瞭解行動支付如何儲存雲端發票,該局特別整理「行動支付結合雲端發票大補帖」,介紹各種行動支付工具(如台灣PayApple PaySamsung PayGoogle Pay歐付寶街口支付Pi拍錢包Line Pay…等)結合雲端發票的方法,並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歡迎民眾上網下載運用。購物索取雲端發票減少紙張的列印,更享有發票自動對獎及中獎主動通知的服務,好處多多,環保又便利。


該局呼籲民眾多多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可免除發票遺失或毀損的風險,也可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項中獎機會,民眾如有雲端發票任何問題,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s://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或撥打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稅務資訊科 呂股長 06-2223111轉8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3-22


2018年3月21日 星期三

一般飲食業開立統一發票時限規定報乎你知!

民以食為天,飲食業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規定,不但民眾想進一步瞭解,飲食業者更是不可不知。


國稅局表示,一般飲食業指凡供應食物或飲料品之營業。包括冷熱飲料店專營自助餐廳飯店食堂餐館無陪侍之茶室酒吧咖啡廳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食堂,及娛樂業、旅宿業等兼營飲食供應之營業。其統一發票開立時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開立。


二、非憑券飲食者,於結算時開立。


三、外送者,於送出時開立。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


1.餐廳於販售餐券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消費者憑券消費時,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


2.非憑券消費時,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另消費者訂位支付訂金時,亦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


3.消費者指定外送時,於送出時開立統一發票。該局特別籲請飲食業者,確實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以免經查獲遭補稅處罰。


審查四科 周璧珠科長 (07)7256600分機7300
撰稿人:李建和 (07)7256600分機735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3-21


2018年3月20日 星期二

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除權(息),惟尚未配發之股利,仍應併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上櫃股票,其於繼承事實發生時,該股票發行公司已除權或除息者,其配發之股票或股息,應課徵遺產稅,並以繼承開始日該項股票之收盤價估值申報。


該局指出,公開上市(櫃)股票之除權(息)交易日如在繼承事實發生前,因其配發之股利屬被繼承人所有,仍應併入遺產申報,繼承人倘漏未申報,如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以漏報論處。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市(櫃)股票價值之計算依繼承開始日該項上市(櫃)股票之收盤價估定,但當日無買賣價格時,則依繼承開始日前最後一日該項上市(櫃)股票之收盤價估定。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不要忘記申報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除權(息)股票所配發之股利,以免漏報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張志成(04)23051111轉222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3-20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網路快速發展,電子商務日益頻繁,財政部於107年1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釋,針對外國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包括個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所取得之報酬,明確規範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及報繳規定。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所取得之中華民國來源收入,自106年度起,可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按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應課稅之所得額。惟如欲申請按該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或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課稅之所得額,可檢附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總利潤貢獻程度等足資證明文件,並填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稅籍登記之主管稽徵機關或受理扣繳申報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計算歸屬在我國之課稅所得額


該局指出,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於106年度如有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之收入,


1.就買受人為個人部分,外國營利事業應依我國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前段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107年5月1日5月31日間,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項下(建置中,預計4月下旬完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


2.就買受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部分,則由我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呼籲,截至107年3月5日,我國已與32個國家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依據租稅協定第7條規定略以,一方領域之企業,除經由其於他方領域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外,其利潤僅由該一方領域課稅。是以,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申報所得時,其所在國家如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且其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該常設機構從事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則其所取得之中華民國來源收入,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檢附所在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委任書所得相關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適用該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相關減免規定。


相關稅務資訊或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相關法令及函釋或相關書表下載、「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協定營業利潤申請書下載查詢。(部分資料陸續建置中)


  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稅制說明簡表


審查一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3-20


2018年3月14日 星期三

納稅者、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用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納稅者、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享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之權利,以保障其人性尊嚴。


該局說明,納保法第4條規定不得課稅之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係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該費用標準係由財政部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1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並每2年定期檢討,依財政部106年12月22日公告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用為16.6萬元。


該局舉例,李君夫妻一家5口(均未滿70歲)單薪家庭並採標準扣除額,106年度李君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83萬元(16萬6千元x5人)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106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8萬8千元x5人,計44萬)、標準特別扣除額(18萬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萬8千元)之合計數74萬8千元,差額8萬2千元部分,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用課稅。


該局提醒,納保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納稅者今(107)年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


審查二科 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3-14


境外電商取得我國來源收入,檢具文件事先申請,扣繳稅負大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年全球消費習慣改變,民眾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購物日益頻繁,自106年度起,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所取得之報酬,視為我國來源所得應課徵所得稅,其課徵方式會因買受人是否為扣繳義務人而有不同,


1.若買受人非屬扣繳義務人,則應自行申報納稅,


2.扣繳義務人,則應由買受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繳20%,惟境外電商如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則可降低應負擔之稅負。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外電商所得額之計算,可採核實認定,或申請依主要營業項目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若無法提示相關資料,則按稽徵機關頒定淨利率30%計算所得額;另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亦可採核實認定,或申請按部頒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或100%計算。依此,若境外電商均欲採部頒標準核定,需檢具下列3項文件


(1)申請書


(2)營業內容及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


(3)相關合約範本,


(4)若委由代理人時則須再檢附委任書,透過事先申請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義務人可據以計算所得額並扣取稅額,以免之後再申請退稅,徒增困擾。


該局舉例,甲公司與境外遊戲廠商A(下稱A)簽訂合約購入點數卡100萬元,消費者即可透過甲公司網站購買A之點數卡,於A之遊戲平台進行線上遊戲及購買寶物等;嗣後,甲公司給付100萬元予A時,若A未事先申請並經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則甲公司應扣取20萬元扣繳稅額(100萬元×扣繳率20%);反之,若A事先申請核准按部頒標準計算所得額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則甲僅需扣取3萬元扣繳稅額(100萬元×淨利率30%×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扣繳率20%)。


該局提醒,我國營利事業與境外電商交易時,應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扣繳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審查一科 稅務員 蘇瑋琳(07)7256600分機716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3-14


 


2018年3月12日 星期一

電子計算機發票109年1月1日落日,請營業人儘速規劃轉換使用電子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考量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營業人具有一定程度資訊能力,且經調查有意願轉換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逾8成將於108年12月31日前轉換使用電子發票,財政部107年1月19日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至第9條第24條之1第25條至第27條第31條第32條修正條文,規定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自109年1月1日停止使用


該局說明,鑑於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能轉換使用電子發票,應屬簡便,有助於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故自106年1月1日起,已不再核准營業人新申請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至原已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仍可繼續使用電子計算機發票至108年12月31日為止,以避免負擔額外成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輔導現行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轉換使用電子發票,該局已積極透過轄內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等加強輔導,並不定期舉辦講習會,宣導政策修正方向及如何導入電子發票,俾電子計算機發票順利落日。


審查四科 林審核員 06-22981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3-12


2018年3月8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列報扣抵境外稅額應注意定義及限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申報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惟營利事業申報以境外繳納所得稅抵減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時,應注意兩項重點,其一是境外所得額之定義,係指取得境外收入減除其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而非按境外收入全數作為境外所得;其二是可扣抵境外稅額上限,扣抵之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以轄內查核案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課稅所得額為10,000萬元,應納稅額1,700萬元,申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1,700萬元(實際境外已繳納之所得稅為2,400萬元);查該公司國外扣繳明細表、納稅證明及駐日代表處證明文件尚無異常,且核其境外勞務收入12,000萬元已計入營業收入項下,惟甲公司於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時,將境外收入全數作為境外所得,即境外收益部分無相關成本費用,顯與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不合;經查核發現,甲公司所收取之境外勞務收入有相對成本費用7,500萬元,重新計算境外收入減除相對成本及費用後,境外所得為4,500萬元,核定甲公司境外可扣抵稅額765萬元(境外所得4,500萬元×17%),故甲公司申報境外扣抵稅額超過限額之部分935萬元(申報境外可扣抵稅額1,700萬元-核定境外可扣抵稅額765萬元),依法調整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以境外繳納所得稅抵減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應注意其所取得之境外收入是否已減除所提供之相關成本費用,及境外可扣抵稅額限額之計算是否正確,以免申報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稅務員 吳任婕(07)7256600(分機715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3-08


2018年3月7日 星期三

父母死亡前2年內將保單變更要保人為子女,保單價值金應倂入遺產總額課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準此,父母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之利得,因變更要保人為子女,乃父母將自己應得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屬財產移轉,經子女允受,贈與行為成立,應按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父母贈與稅。若父母不幸於變更要保人之日起2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屬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須併入父母遺產課稅。


該局表示,於最近查核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為其子女投保多筆保險,甲君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其子女,甲君已給付多年保險費,其於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其子女,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且繼承人於辦理甲君之遺產稅申報時,漏未將該等保單列入遺產,經該局查獲,乃按被繼承人甲君變更要保人時之保單價值金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並按所漏稅額處以0.8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了加強對於遺產稅的稽徵,我國係將贈與稅視為遺產稅的補充稅。假如死亡前一定期間贈與的財產不列入遺產課稅,那麼一般人在死亡前就很容易會先行移轉財產,以達到規避遺產稅目的。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的配偶,及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仍然是要併入遺產總額中課稅。因此,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所贈與給子女的保單價值金仍是遺產,應課徵遺產稅,其原已繳納之贈與稅應依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按已納之贈與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欲變更保單要保人時,可向就近之稽徵機關洽詢相關稅負問題,另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亦應多方查證,如果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前揭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時,記得要將變更要保人時之保單價值金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即可避免遭補稅處罰。


法務二科 審核員 蔡雲蘭(07)7256600(分機870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3-07


2018年3月6日 星期二

簡化申請核發我國信託基金受益人居住者證明作業程序,落實租稅協定效益

為解決信託業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信投事業)代為處理信託基金投資相關稅務事宜,財政部96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4330號第1點規定信投事業取得個別基金受益人授權或同意及檢具受益人名冊,得申請核發我國信託基金受益人居住者證明,俾於協定夥伴國適用所得稅協定優惠,提升基金報酬。該部於107年3月6日以台財際字第10600686840號令發布修正規定,簡化信投事業申請作業,落實租稅協定效益,簡要說明如下:
一、信託基金之信託契約載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經理公司(受託人)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及信投事業出具基金受益人為我國居住者持有比例之聲明書,即得申請核發該基金受益人居住者證明。


二、信投事業透過基金銷售機構銷售部分,得依該銷售機構出具其銷售部分基金受益人為我國居住者比例之聲明書,計算基金受益人為我國居住者之持有比例。


財政部表示,信投事業自修正釋令發布起得依前述簡化措施向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基金受益人居住者證明,以利其為我國信託基金向協定夥伴國就取得該國來源投資所得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規定之優惠稅率,減少於該國繳納之所得稅,增加取得投資所得之稅後淨收益,提高我國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財政部提醒,倘轄區國稅局或協定夥伴國審認我國居住者比例,認有查對必要,信投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仍應配合提供基金受益人名冊或其他證明文件。


財政部呼籲,本項法規鬆綁具維護我國信託基金投資人權益及提升其整體競爭力之多重效益,請信投事業充分運用,促進我國資金市場發展。


包科長文凱 (02)2322-8150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2018-03-06


教你看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汰換老舊大貨車,以改善空氣品質,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已經在106年11月24日施行,符合該條文規定者,可以申請新購大貨車應徵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5萬元。


為讓消費者對申請獎勵有進一步的瞭解,該局特別把該條文重點整理說明如下: 


























項目



重 點 說 明



申請資格



1061124日起至1081231日止,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1.報廢88630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


2.購買新大貨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3.中古大貨車及新大貨車登記為同一人所有。



申請期限



♦ 先報廢中古車,後購買新車者:新車領牌登記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


♦ 先購買新車,後報廢中古車者:自報廢日之次日起算6月。


※ 報廢日係指車籍報廢日(監理站)與車體回收日(回收業者),二者最後完成之日。



申請程序



♦ 消費者委託新車經銷商透過車輛產製廠商或進口商提出申請。


♦ 若新購大貨車屬底盤及車身分別完納貨物稅者,由新車底盤產製廠商或進口商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



1.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2.新大貨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


3.中古大貨車行車執照影本。


4.中古大貨車辦理報廢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影本。


5.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影本。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消費者申辦案件進度及相關訊息,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報廢88年6月30日前出廠大貨車換購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專區查詢,亦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付費專線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稅務員 梁博勛(07)7256600(分機861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3-06


2018年3月5日 星期一

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及「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

財政部今(5)日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2項第7條第4項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3項規定,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下稱本辦法)及「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應行注意事項),明定記帳業者執行業務涉及被指定之5種交易型態時,應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等事項,並應就防制洗錢措施進行內部管制及參加防制洗錢、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


財政部指出,為建置完善洗錢防制體系,考量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所從事之交易類型,或從業特性易為洗錢犯罪利用,行政院於106年10月5日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規定,指定記帳業者為同條第3項第5款規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並指定其適用5種交易型態,將記帳業者納入洗錢防制規範。


財政部說明,依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附帶決議,洗錢防制法第5條將非指定金融事業或人員納入洗錢防制規範,相關裁罰部分,於洗錢防制法施行後1年(即106年6月28日107年6月27日)為輔導期間。以本辦法及應行注意事項發布至107年6月27日計算,輔導期間僅4個月,為符合立法院附帶決議意旨,爰以發布生效之日起1年內為輔導期間,倘記帳業者於輔導期間違反洗錢防制法規定而涉及應處罰鍰者,以輔導為主,處罰為輔。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為強化記帳業者法令認知,已請各地區國稅局配合對記帳業者就洗錢防制法本辦法應行注意事項等加強進行租稅教育及宣導,俾利記帳業者充分瞭解洗錢防制相關規範。


蔡科長孟洙 02-2322-8193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3-05


2018年3月2日 星期五

財政部補充核釋民間機構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始年度之判定規定

財政部表示,為鼓勵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民間機構得自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最長以5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為利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適用前開租稅優惠措施,以發揮政策效果,該部於90年訂定發布「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以下簡稱促參免稅辦法),嗣經多次檢討修正,其中規定民間機構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範圍,以經營重大公共建設之所得為限,至其經營附屬事業所得不適用之;並規定判定適用免稅起始年度「有課稅所得之年度」之「課稅所得」,指民間機構參與各重大公共建設之營業收入減除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加計歸屬該重大公共建設之非營業收益及減除歸屬該重大公共建設之非營業損失後之餘額為正數,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未明定可減除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前10年虧損,實務適用滋生疑義。


考量重大公共建設多為我國亟待興建及配合國家經濟建設之重大項目,施工期間較長,營運初期營業收入可能難以支應成本支出,需依賴後續年度之盈餘彌補初期之虧損,爰規定得自開始課稅之年度起,至多以5年為限,免納所得稅,並得於4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年,以期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能享有較大免稅利益。又為避免以年度為期限計算所得課稅,各年度盈餘波動幅度大之營利事業實質租稅負擔較重,爰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符合規定要件者,得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減除前10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數。鑑於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營運初期符合該條立法意旨所稱盈餘波動幅度大之情形,爰財政部於107年2月26日補充核釋,計算重大公共建設當年度有無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宜減除該民間機構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減除之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據以判定該民間機構所參與之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無課稅所得額,並考量免稅範圍係以經營重大公共建設之所得為限,故減除以前年度各期虧損時,應以各該期虧損屬於該重大公共建設之虧損為限。


財政部補充說明,基於促參法為銜接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以下簡稱獎參條例)所定,獎參條例第28條與促參法第36條之立法意旨相同,兩者規定之「有課稅所得」宜採一致性解釋。上開解釋令,可使初期虧損之民間機構享有較大免稅實益,以落實促參法第36條及獎參條例第28條之獎勵意旨。


附件: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開始適用免稅年度釋例


劉科長旭峯 02-23227556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3-02


2018年3月1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其收入認列時點財稅有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在稅務申報時,其收入的歸屬年度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12月底報關出口貨物金額1,500萬元,該批貨物的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並於107年1月初才裝船運送給國外客戶,在財務會計上,該筆銷貨收入應以所有權移轉之107年度認列銷貨收入,惟在稅務會計上,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按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列報銷貨收入,故該筆收入應申報為106年度銷貨收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外銷貨物收入之認列時點財稅會計處理有差異,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正確申報,倘因疏失而有漏報收入情事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而被處罰。


審查一科 許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2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