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6日 星期二

簡化申請核發我國信託基金受益人居住者證明作業程序,落實租稅協定效益

為解決信託業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信投事業)代為處理信託基金投資相關稅務事宜,財政部96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4330號第1點規定信投事業取得個別基金受益人授權或同意及檢具受益人名冊,得申請核發我國信託基金受益人居住者證明,俾於協定夥伴國適用所得稅協定優惠,提升基金報酬。該部於107年3月6日以台財際字第10600686840號令發布修正規定,簡化信投事業申請作業,落實租稅協定效益,簡要說明如下:
一、信託基金之信託契約載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經理公司(受託人)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及信投事業出具基金受益人為我國居住者持有比例之聲明書,即得申請核發該基金受益人居住者證明。


二、信投事業透過基金銷售機構銷售部分,得依該銷售機構出具其銷售部分基金受益人為我國居住者比例之聲明書,計算基金受益人為我國居住者之持有比例。


財政部表示,信投事業自修正釋令發布起得依前述簡化措施向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基金受益人居住者證明,以利其為我國信託基金向協定夥伴國就取得該國來源投資所得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規定之優惠稅率,減少於該國繳納之所得稅,增加取得投資所得之稅後淨收益,提高我國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財政部提醒,倘轄區國稅局或協定夥伴國審認我國居住者比例,認有查對必要,信投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仍應配合提供基金受益人名冊或其他證明文件。


財政部呼籲,本項法規鬆綁具維護我國信託基金投資人權益及提升其整體競爭力之多重效益,請信投事業充分運用,促進我國資金市場發展。


包科長文凱 (02)2322-8150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20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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