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飲食業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規定,不但民眾想進一步瞭解,飲食業者更是不可不知。
國稅局表示,一般飲食業指凡供應食物或飲料品之營業。包括冷熱飲料店、專營自助餐廳、飯店、食堂、餐館、無陪侍之茶室、酒吧、咖啡廳、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食堂,及娛樂業、旅宿業等兼營飲食供應之營業。其統一發票開立時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開立。
二、非憑券飲食者,於結算時開立。
三、外送者,於送出時開立。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
1.餐廳於販售餐券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消費者憑券消費時,於結算時免開立統一發票,
2.非憑券消費時,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另消費者訂位支付訂金時,亦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
3.消費者指定外送時,於送出時開立統一發票。該局特別籲請飲食業者,確實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以免經查獲遭補稅處罰。
審查四科 周璧珠科長 (07)7256600分機7300
撰稿人:李建和 (07)7256600分機735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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