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1日 星期三

一般飲食業開立統一發票時限規定報乎你知!

民以食為天,飲食業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規定,不但民眾想進一步瞭解,飲食業者更是不可不知。


國稅局表示,一般飲食業指凡供應食物或飲料品之營業。包括冷熱飲料店專營自助餐廳飯店食堂餐館無陪侍之茶室酒吧咖啡廳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食堂,及娛樂業、旅宿業等兼營飲食供應之營業。其統一發票開立時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開立。


二、非憑券飲食者,於結算時開立。


三、外送者,於送出時開立。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


1.餐廳於販售餐券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消費者憑券消費時,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


2.非憑券消費時,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另消費者訂位支付訂金時,亦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


3.消費者指定外送時,於送出時開立統一發票。該局特別籲請飲食業者,確實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以免經查獲遭補稅處罰。


審查四科 周璧珠科長 (07)7256600分機7300
撰稿人:李建和 (07)7256600分機735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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