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3日 星期五

執行業務董事領取之薪資即便退還仍應依法課稅

李先生為A公司之執行業務董事,去年底因公司資金短缺,將已領取之當年度薪資退還部分予公司應急,詢問今年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能否排除已退還公司之薪資金額列報薪資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54年2月22日台財稅發第01096號令釋,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自公司領取之薪資,若符合所得稅法第32條規定,屬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並經公司列帳為薪資費用,即使日後因公司經營不振退回已領取之薪資,應屬其自願對公司之贈與,自不得要求註銷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李先生去年確實係自公司領取「薪資」,並與該公司扣(免)繳申報資料勾稽查對無誤,故應以所領取之全部薪資總額依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尚不得主張扣減已退還公司之金額。


旗山稽徵所 趙崇欽主任 (07)6622380
撰稿人:高寶勝 (07)6612027分機564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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