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6日 星期一

公司結束營業其未攤銷裝潢費申報規定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租賃期限未滿結束或遷址營業時,該租用營業場所之裝潢費用未攤銷餘額,得列為當年度損失,無須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租用營業場所支付之裝潢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規定應以未攤銷費用列帳,並逐年分攤提列。惟遇租賃期限未滿營利事業解散或遷址營業,致該裝潢費用未能足額攤銷時,其未攤銷餘額應如何處理?說明如下:


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租賃物之修繕費,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之營利事業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其有遞延性質者,得照效用所及在租賃期限內分攤提列。營利事業租用營業場所支付裝潢費用,屬租賃改良,帳列未攤銷費用者,應按效用年數逐年攤銷。如因解散或變更營業地址等因素,致該裝潢費用未能足額攤銷時,得檢附提前解除租約他遷相關證明,將其未攤銷餘額列報為該年度之損失向稽徵機關報備。另外,該裝潢設備如有出售收入,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列報收益。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 豐原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莊敏妍 (04)25291040分機11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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