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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0日 星期四

2017-08-10:甲公司會計陳小姐來電詢問: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因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傳繳通知後,發現課稅內容可申請更正,更正後稅額是否還會有滯納金及利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款書後,因工作忙碌,或未注意繳納期限及課稅內容,日久難免疏忽遺忘。惟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亦未依規定申請復查者,將移送強制執行。此時,如發現課稅內容可申請更正,該局固然會根據正確資料更正稅額並函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更正後稅額執行,惟此時納稅義務人對更正後稅額,因已逾滯納期,除了要加徵15%滯納金與利息外,尚需加計因執行該筆欠稅而衍生之相關費用。

該局提醒,收到繳款書,請勿置之不理,以免多增加費用及後續執行造成之困擾。

苓雅稽徵所 助理員 劉珍玲(07)3302058 分機:624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8-10


2017年3月2日 星期四

2017-03-02:欠稅案遭移送執行,若有更正應納稅額,仍應就更正後稅額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所欠繳的稅捐,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時,如於執行過程中有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稅額時,應按更正後之應納稅額加徵滯納金,繼續由執行署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1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之案件,在執行中稅額若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有別,不屬重新發單之性質,所以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的效力,仍應就更正後的應納稅額加徵滯納金。


該局籲請民眾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稅單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若有疑問應於繳納期限內洽詢該稽徵機關,如屬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因逾期未繳稅,遭移送執行並加徵滯納金。


楠梓稽徵所 稅務員 蘇玲玉(07)3522491 分機:501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3-02


2009年9月22日 星期二

有擔保或先付一半-就不會有滯納金

民眾因不服補稅提起訴願,卻被追繳鉅額滯納金,台北市國稅局官員指出,民眾若不服複查而提出訴願時,應先繳納一半的稅額或提出擔保品,就不會有滯納金的問題,唯有逾期才需繳滯納金,最高為15%。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表示,民眾就課稅進行行政救濟期間,依規定一旦提出訴願,就需先繳納一半的稅額或提出擔保品,如果未繳半稅或提出擔保品,將會針對應繳的半稅被加徵滯納金,每逾期2日加徵1%滯納金,最多僅能逾期30日,滯納金並非無限期繳納,若30日後民眾仍未在繳納期間付款,將會被移送至法務部進行行政執行,屆時除了要補稅外,還需加計行政救濟利息1%,而且滯納金的計算則改以本稅加計,一般而言,徵收執行為5年,可再延期執行5年,最長為15年。

【2009/09/21 聯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