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該部修正「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放寬營業人得僅就需用自行印製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總、分支機構,申請核准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使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據現行「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第11點規定,營業人經核准使用自行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後,如有新增經營零售業務之分支機構,亦應使用之。考量營業人之分支機構未全面使用總機構申請核准自行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並不影響稽徵機關之發票管理作業,亦不影響消費者權益,為符實務需要,該部爰於今日發布修正該注意事項,放寬營業人得僅就需用自行印製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總、分支機構,申請核准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使用。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營業人得就需用自行印製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總、分支機構,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修正規定第2點)
二、增訂營業人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時,所檢送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之計畫書除列明實施範圍外,亦應列明未實施範圍。(修正規定第3點)
三、營業人經核准使用自行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後,如有新增經營零售業務之分支機構需使用自行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向總機構及該新增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修正規定第11點)
財政部提醒民眾,如有查詢此次修正內容需要,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服務\行政規則全文檢索\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法規\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項下查詢。
財政部賦稅署 2010/6/9
2010年6月9日 星期三
財政部發布修正「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
2010年5月3日 星期一
自行印製統一發票營業人自99年9至10月份期起,應配合修正各類統一發票附載之文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財政部為利各地區國稅局互為調撥統一發票,並提供正確聯絡資訊予買受人,已規定財政部印刷廠印製之各類統一發票及營業人自行印製之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自99年9至10月份期起,修正各類統一發票收執聯正面及背面附載之文字。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除營業人自行印製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因考量其正面須載明稽徵機關核准文號且列印空間有限,仍維持現行版本,即僅於背面印製「查詢中獎號碼網址:http://www.dot.gov.tw」外,此次統一修正之聯絡資訊如下:
一、 檢舉不法逃漏稅,請寫真實姓名,寄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
二、 國稅局全國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三、 檢舉貪瀆不法信箱:台北郵政5-75號信箱。
四、 查詢中獎號碼網址:http://www.dot.gov.tw。
該分局並籲請營業人注意,自99年9至10月份期起,申請使用自行印製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檢附之發票樣式請依修正後格式印製;已使用自行印製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可於上開月份期起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庫存量使用完畢後配合辦理。營業人可至該分局網站參考各類統一發票修訂格式。
三民分局 助理員 林美玲(07)3228838分機679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5/3
2009年3月11日 星期三
凡經核准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得選擇以各縣市之某一分店為該縣市之代表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凡經核准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均得向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於其印製之發票上列印各縣市代表店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包括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各縣市非代表店之分店使用印製有代表店之統一發票,尚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規定。
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拿到印製有代表店之統一發票,因其消費之分店地址,明顯與代表店之地址不同,質疑有使用他人之發票而提出檢舉,惟經查核結果,係經核准符合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8330號函規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符合上開函釋規定之營業人,應以縣市為單位,每一縣市擇一分支機構為代表店,各縣市間已印有代表店章之發票,不得相互流用,且為服務消費者,應至少設置1線免費服務專線電話,供取得印製有代表店章發票之消費者隨時查詢實際銷售貨物之分支機構。
本案民眾所檢舉事項,雖未有違章情事,惟顯示租稅教育成功,該局也非常感謝民眾關心稅政。
小港稽徵所 股長 侯惠月(07)8123746分機607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09/3/11
2008年12月4日 星期四
營業人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法規鬆綁
為求簡政便民並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即將廢止,財政部發布修正「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規定,此次修正重點有三部分:
(一)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資格,取消以公司組織為限;
(二)刪除營業人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應檢送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核准函影本之規定;
(三)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已採媒體檔案資料遞送使用字軌起訖號碼者,無須再填具紙本表單。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首揭注意事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業人始得向稽徵機關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惟考量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作業實施多年,尚無發現缺失,為滿足營業人需求,擴大其適用範圍,爰放寬非公司組織營業人亦可申請。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為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止後,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等組織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者,僅需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法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毋庸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爰修正前揭注意事項,刪除營業人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應檢送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核准函影本之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同時說明,為配合現行稽徵實務作業,營業人已採媒體檔案資料遞送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使用字軌起訖號碼者,無須再以紙本表單申報。
財政部賦稅署 2008/12/4
2008年9月9日 星期二
經核准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營業人得申請印製各縣市代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凡經核准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為便利列印及節省印製成本,均得向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於其印製之發票上,列印各縣市以一家為代表店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包括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該局說明,營業人申請於發票上印製代表店章,應檢附財政部核准其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公函影本、全部總分支機構名冊,及印有各縣市代表店章之發票樣張各乙份,發票上並應註明該店章為某縣市之代表店及其免費服務電話。
該局指出,營業人於發票上印製代表店章,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營業人之總分支機構均在同一縣(市)者:得選擇總公司或任一分支機構為代表店,於所有自印發票上直接印製代表店章。
(二)營業人之總分支機構跨越兩縣(市)以上者:以縣(市)為單位,每一縣(市)擇一分支機構為代表店,於自印發票上分別印製代表店章。(如某一縣市之分支機構數量較少,亦可選擇不印代表店章,而照原方式於開立發票時以收銀機打印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
(三)營業人應至少設置一線免費服務專線電話,供取得印有代表店章發票之消費者隨時查詢實際銷售貨物之分支機構,且各縣(市)間已印有代表店章之發票不得相互流用,以免造成買受人事後領獎及稽徵機關認證作業上之困擾。
(四)營業人原經核准之代表店如有新增、變動或取消,應於發票之使用月前,具函向該代表店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至於已核准印代表店章之縣市如有新增之分支機構,應向該分支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沿用原核准之代表店章。
該局提醒營業人,稽徵機關如發現營業人於該縣市之總、分支機構有怠於申報「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各項報表及中獎清冊,或經常接獲消費者反映該營業人之免費服務電話有拒絕答復之情況者,經通知其改進而仍不改進後,得取消營業人於該縣市之發票上印製代表店章之權利,情形較嚴重者,並可通報該營業人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取消原核准事項。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08/9/9
2007年4月20日 星期五
營業人總分支機構合併總繳或撤銷總繳營業稅之申請、營業人申請放棄或恢復適用免稅規定案件、營業人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及所得稅法第25條申請案件,財政部自本(96)年4月1日起授權各地區國稅局辦理
財政部簡政便民,縮短行政流程,再添一章!96年2月1日起,將記帳士申請登錄及變更登錄(登記)案件,授權由記帳士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後,自4月1日起,又將營業人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申請總分支機構合併總繳或撤銷總繳營業稅、申請放棄或恢復適用免稅規定案件及所得稅法第25條申請案件等下授各地區國稅局辦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申請總分支機構合併總繳或撤銷總繳營業稅、申請放棄或恢復適用免稅規定等案件,原規定係責由營業人向轄區所在稽徵所申請後,由該國稅局轉送財政部核定,國稅局於接獲財政部核定函,再轉知營業人核定結果,此一公文往返,往往費時耗日,自96年4月1日起,財政部將此核定作業授權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確實可大幅縮短行政流程,加速案件審理。
4月1日起授權由各地區國稅局就近辦理的案件,還有所得稅法第25條申請案件,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而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其中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則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申報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同法第98條之1規定繳納稅款。其申請程序,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代為申請。至受理申報之國稅局依序為:
一、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為其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二、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者,為其營業代理人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三、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但代理人依約定不經收價款者,為給付人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四、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為給付人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企劃科 股長趙文俐 (07)7256600轉819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07/4/20
2005年8月15日 星期一
申請自行印製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在遷移地址後可申請繼續沿用原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本報訊)三民區陳先生來電詢問:公司原來在台北市營業,並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現遷址到高雄市,原來由台北市國稅局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可否繼續使用?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由其他縣市遷入之營業人,如其在原所轄國稅局已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或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在遷移地址後,原配賦給該營業人之字軌號碼仍可繼續沿用。營業人應於遷入地國稅局之分局或稽徵所核准遷入之後,檢附由遷出地國稅局配賦之當年度字軌號碼相關文件,向遷入地國稅局之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繼續沿用。
審查三科 稅務員 葉香伶 聯絡電話:845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05/8/15
2003年8月20日 星期三
營業人符合一定標準者,得申請核准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一)公司組織者、
(二)最近三年內無逃漏稅及欠稅記錄或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且
(三)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達五萬份者,得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轉財政部核准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新制營業稅實施以來,因應經濟發展及民眾生活方式改變之需要,便利商店及聯鎖商店如雨後春筍般設立,其大量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故對二聯式收銀機發票需求日增,為因應此種營業人對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大量需求及簡化其申購手續,財政部於八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以台財稅第八○○七一三三○七號函發布「營業人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營業人符合一定標準者,得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轉該部核准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實施迄今十餘年來,營業人反映良好,目前申請核准自印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營業人大約有三○○家。
又財政部表示,近年來,基於部分行業之零售商(如加油站、資訊業等),其銷售貨物對象包括營業人及一般消費者,為滿足其開立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供買方營業人申報進項稅額以扣抵銷項稅額之需求,其對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需求日增並且欲比照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申請自行印製,為因應營業人申請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需求,該部爰配合修正「營業人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內容,規範營業人符合一定標準者,得申請核准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並修正名稱為「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以資規範。因此,自上開注意事項發布日起,營業人如符合所規定各項標準者,得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轉該部核准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財政部賦稅署 2003/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