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9日 星期三

財政部發布修正「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

財政部表示,該部修正「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放寬營業人僅就需用自行印製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總、分支機構,申請核准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使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據現行「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第11點規定,營業人經核准使用自行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後,如有新增經營零售業務之分支機構,亦應使用之。考量營業人之分支機構未全面使用總機構申請核准自行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並不影響稽徵機關之發票管理作業,亦不影響消費者權益,為符實務需要,該部爰於今日發布修正該注意事項,放寬營業人得僅就需用自行印製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總、分支機構,申請核准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使用。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營業人得就需用自行印製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總、分支機構,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修正規定第2點)

二、增訂營業人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時,所檢送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之計畫書除列明實施範圍外,亦應列明未實施範圍。(修正規定第3點)

三、營業人經核准使用自行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後,如有新增經營零售業務之分支機構需使用自行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向總機構該新增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修正規定第11點)

財政部提醒民眾,如有查詢此次修正內容需要,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服務\行政規則全文檢索\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法規\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項下查詢。

財政部賦稅署 20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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