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7日 星期四

財政部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8條

財政部表示,該部發布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8條,明定中獎人應於開獎日之次月6日起3個月內,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領獎,並應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為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前有中獎人持中獎統一發票在領獎截止日正常營業時間(下午5時30分)過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門郵局(以下簡稱北門郵局)「延時營業窗口」兌獎,因已逾兌獎單位之正常營業時間,遭該郵局以已逾期為由拒絕給獎,引發爭議。該部指出,北門郵局平常日之正常營業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延時營業窗口』營業時間為下午5時30分至晚上9時,夜間郵局營業時間為晚上9時至11時,故該局統一發票兌領作業截止時間下午5時30分。且北門郵局於1樓及2樓營業廳明顯處均立有告示牌,明確告知統一發票兌領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中獎人在領獎截止日下午5時30分過後始至北門郵局『延時營業窗口』兌獎,因已逾兌獎單位之正常營業時間,故該局以已逾期為由拒絕給獎,於法尚無不合。

為避免中獎人未於代發獎金單位辦理統一發票兌領獎金作業之營業時間內兌領獎金,致發生無法兌領獎金之爭議,該部爰於99年6月17日修正發布該辦法,明定應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為之,以資明確。

財政部提醒民眾,如有查詢此次修正內容需要,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服務\法律與法規命令全文檢索\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法規\統一發票給獎辦法」項下查詢。

財政部賦稅署 20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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