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5日 星期二

公司提前將97年度員工分紅預估數申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致短繳稅款者,自動更正申報補繳稅款者免加計利息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於財政部98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令發布前將97年度員工分紅估計數列報為97年度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經調整補稅或公司自動更正申報補繳之稅額,可免加計利息

該局說明,自97年度起公司發放予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方式(如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等)獎酬員工,其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之薪資支出者,依據財政部98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令核釋,必須以各年度實際發放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倘公司於97年度預估員工分紅費用並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惟實際發放或員工執行年度為98年度,則應補徵97年度稅額。

該局更進一步指出,財政部鑑於上開補徵稅額應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徵納雙方尚有疑義,乃明確於99年4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900036700號令核釋,公司於財政部98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令發布,將屬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員工分紅估計數列報為97年度研究與發展支出並適用投資抵減者,其經稽徵機關依該令規定調整核定補徵之稅額或公司自動更正申報補繳之稅額,無須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上述預估員工分紅費用並申報適用97年度投資抵減,惟實際發放或員工執行年度為98年度情形者,請向稽徵機關自動更正申報,其補繳之稅額可免加計利息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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