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4日 星期四

金融保險-借券海外課稅5%

包括金融保險業在內的國內營利事業,持有海外有價證券,並同意出借國外營利事業時,取得的借券費用金融、保險業要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屬於加值稅體系一般營利事業,則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昨(23)日做出最新解釋,海外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的境內出借人,如收取現金作為該借券交易的擔保品,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按月計算銷售額(借券費用)課徵營業稅

依據財政部的規定,境內企業出借海外有價證券國外借券人,會因為其加值稅適用身分不同,課徵不同稅率的營業稅,而且不論出借人取得借券費用擔保品,是國外借券人海外其他證券或現金,取得的借券費收入課徵原則都相同。

舉例來說,國內甲銀行出借持有的海外有價證券A給海外借券人乙,乙以現金擔保品,財政部規定甲需按照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將乙提供的現金按照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設算借券費用後,課徵5%營業稅

但如果國內出借人是如台塑、台積電等適用加值稅的一般企業,其取得的借券費營業稅率

境外借券人因為向國內出借人借貸海外證券,以「現金」做為擔保品時,國內出借人運用這筆「現金」擔保品產生的收益,如果在借券契約中言明要支付補償費(如利息)境外借券人時,因為補償費利息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範圍,境外借券人取得利息收入,同時免徵所得稅營業稅

不管國內出借人銀行、保險業一般營業人,若非直接將海外證券出借境外借券人,而是透過境外代理人中間人境內出借人因此需支付給境外代理人借券手續費,都要課徵5%營業稅

依照借券交易實務,境內出借人出借其持有的海外有價證券境外借券人境外借券人應提供擔保品,如果提供的擔保品為有價證券信用狀等,境外借券人須另支付借券費用境內出借人,該借券費用因屬境內出借人提供海外有價證券境外借券人使用、收益所收取的代價,也應課徵營業稅

【2010/06/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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