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北區蔡小姐問: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報社,可否申請退還進口新聞用紙繳納的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業人不論銷售本國報紙、雜誌或自外國進口報紙、雜誌均免徵營業稅,以符合提升文化及教育水準立法意旨,至於進口新聞用紙與新聞紙係供印製報紙或雜誌用,與進口報紙或雜誌不同,依財政部函釋,仍應課徵營業稅。專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報社,因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其進項稅額亦不得扣抵或退還;惟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報社,如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的實際用途,符合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者,可選用對其較有利的直接扣抵法或比例扣抵法計算調整營業稅額,但經採用直接扣抵法後,3年內不得變更。
2010/06/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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