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2日 星期二

勤業眾信專欄/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爭議-有解

銀行證券保險票券金融金融業者從事債券操作,常以自身名義取得整段利息收入(含債券前手息)扣繳憑單,帳上依法按實際持有期間認列利息收入9673所得稅法第24條之1公布生效前,依所得稅法規定,本無不得將其取得扣繳憑單稅款用以抵繳應納稅額或退稅。惟稅務機關不認為此部分屬業者持有期間利息收入扣繳稅款並可用以抵稅,雙方纏訟多年,直至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482號判決,方明確揭示稅務機關否准業者以債券前手息扣繳稅款抵繳應納稅額或退稅之原處分有所違誤,雙方遂以協商和解方式解決前開爭議,此一金融業重大稅務爭訟方得以解決。

惟稅務機關與各業者進行上述前手息扣繳稅款和解後,竟又針對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進行回溯調整,因業者係將前手息所含之扣繳稅款計入各該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並於成立和解收到核定通知時,再將放棄部分之前手息所含扣繳稅款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但稅務機關卻認為和解所放棄之扣繳稅款應自始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並認定當年度有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例如於95年方針對9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前手息扣繳稅款問題完成和解程序,稅務機關卻回溯於93年調整減除納稅義務人之扣繳稅款金額,並認定93年度以後各年度均有超額分配股東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自此又掀開另一波金融業稅務機關的稅務官司。

所幸歷經多年此類案件爭訟,財政部終於明瞭須要出來解決此一通案爭議,財政部目前見解為金融業者債券前手息所含之扣繳稅款,如因法令爭訟與稽徵機關協談放棄扣抵權利,其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減除之時點,依下列原則處理:


1.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大於扣繳稅款暫繳稅款有應自行補繳稅額時:


(1)經協談放棄扣繳稅款,致核定減少可抵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扣繳稅額,而有應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宜俟協談成立確定核減之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俟營利事業實際繳納該核定補繳之營利事業所稅時,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以核實反映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2)營利事業如於協談成立確定後,未將該核定減少稅額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如股利分配日訂於實際繳納補徵稅額日,則將發生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超額分配之情形;反之,如股利分配日訂於實際繳納補徵稅額日,則尚不致發生前開情形。

2.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小於扣繳稅款暫繳稅款有應退稅額時:


(1)經協談放棄扣繳稅款,致核定減少可抵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扣繳稅額,有應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處理情形同前述第1點辦理,惟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金額需一併考量應退稅額是否已核定退還情形。


(2)經協談放棄扣繳稅款,致核定減少可抵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扣繳稅額,且僅減少應退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金額者,則尚不影響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是以,營利事業如有因以前年度債券前手息扣繳稅額,嗣後與稽徵機關達成和解,和解放棄扣繳稅款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時點,應依前開處理原則辦理,因此目前稅務機關乃針對此類案件,重新計算該等營利事業股利分配可扣抵稅額,相關稅務爭訟可望獲得平息,實乃人民之幸。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
【2010/06/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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