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4日 星期一

放寬報單更正及報關業申報錯誤處罰規定,以紓解訟源

財政部表示,爲加強納稅服務、鼓勵守法、紓解訟源,關政司在本年推動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修正,其中關稅法已於本年5月12日公布修正;海關緝私條例亦於 5月18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咨請總統公布中。關稅法修正條文中最重要者為第17條關於放寬報單申報錯誤自動申請更正報單免罰之規定,另海關緝私條例修正部分為第41條及第45條之1規定,對於報關業遞送報單為不實記載,涉及漏稅但情節輕微者,改採定額輕罰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一)關稅法部分

關稅法第17條修正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貨物放行前申請更正報單,更正事項涉及違反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者,除海關已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外,於海關核定應審前為之,可免予處罰;惟因採自動化申報制度,報單一經電子傳輸,電腦即已核定應審,致進口人發現錯誤已不及申請更正,而遭受處罰。修正後,對於經電腦核定應審之案件,除海關已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外,主動申請更正得予免罰

(二)海關緝私條例部分

近年報關業者因誤繕幣別錯置申報項目而影響稅捐之徵收案件屢見不鮮,惟因不符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情節輕微認定標準第4條之2所定「不實記載事項誤差未逾百分之5,或所漏或溢沖退稅額未逾新臺幣5千元」之免罰規定,應依該條例第41條第1項報關業者所漏稅額2倍之罰鍰,而無法依96年3月21日修正前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4項規定處定額輕罰,報關業者迭反映處罰過重,爰增訂恢復該條例第41條第4項有關報關業者向海關遞送報單有不實之記載,如係因作業疏失錯誤所致(如幣別單價小數點誤繕),足以影響稅捐之徵收,若經海關就個案事實認定為情節輕微者,得課處定額罰鍰之規定。

財政部說明,此次兩法之修正,可鼓勵納稅義務人自我省察及主動報備,可加強納稅服務,鼓勵自動守法,節省徵納雙方之資源。

劉芳祝 (02)2322-8220
財政部關政司 20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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