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9日 星期三

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其確定,才可查調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等資料

高雄市張先生問:我僅持有法院核發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可否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持有各項執行名義所生訴訟費用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裁定確定證明書,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申請查調債務人所得及財產等資料,惟若債權人僅持有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仍不得據以查調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此時,應再向法院聲請核發裁定確定證明書,始可據以查調。

國稅局又說明,張先生只要檢附申請書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驗證後發返)、影本印章(或簽名)及前述經法院核發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確定證明書正、影本(併案存檔),至各國稅局或所轄各稽徵所,即可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所得及財產等資料。若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此檢送前述資料,應另檢附委託書代理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驗證後發返)、影本(併案存檔)及印章

該局再一步表示,民眾有時持健保卡駕照要查調資料,皆因與規定不符,無法查調而徒勞往返,因此,若民眾不知提供何種證件,可來電0800-000-321向各地區國稅局詢問,國稅局同仁樂意為民眾解答,或至本局網站WWW.ntak.gov.tw/申辦查詢/臨櫃申辦檢附文件,察看。

左營稽徵所 股長 曾順農(07)5874709分機691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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