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9日 星期二

網路票選獲頒獎金屬於競技競賽獎金,應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各機關團體舉辦各項競賽活動,為促使民眾參與熱烈,常舉辦網路人氣票選活動。個人參加網路上舉辦之各類票選活動,所獲頒之獎金或給與,依所得稅法規定,屬於競技競賽獎金,應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稅款,得獎人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將這項獎金併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業於97年3月5日修正部分條文。自97年3月7日起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之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之扣繳率,自15﹪調降為10﹪。又因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故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金額如未超過20,000元即免予扣繳。但次年1月底前仍應開立免扣繳憑單申報,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得免列扣繳憑單申報。特籲請活動主辦單位,簡章內容應提示正確之扣繳率。

鼓山稽徵所 稅務員 郭慈堉(07)5215258分機661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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